刑法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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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第23条中,对未遂犯的处罚做出了相关依据。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一、刑法犯罪未遂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刑法》对犯罪未遂的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1、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2、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法律特征

1、“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如果尚未着手,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

2、“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未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该危害结果,即犯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3、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动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以主观说为基础);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4、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加重构成要件以及结合犯存在适用加重法定刑、同时适用未遂处罚规定的情形,但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问题。

犯罪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的。在主观恶性上与犯罪中止存在差异,因此对未遂犯的处罚一般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也可以不对未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是犯罪中止的话,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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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认定入户盗窃注意事项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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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认定入户盗窃注意事项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认定入户盗窃注意事项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盗窃既遂,未遂是什么罪?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准确认定盗窃的既遂与未遂,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
考虑被害人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是从空间范围上划定一个界线,将财物窃离物主的控制范围的,应为既遂,否则为未遂。
1、如盗窃工厂的财物,工厂的权利范围就是整个厂区,即厂区院墙以内;如系入户盗窃,户主是住单元房的,其权利范围就是房门以内,将财物带出房门既构成既遂。农村住户一般有院墙和大门,户主的权利范围是院墙和大门以内。
2、如果是在商店内盗窃,应分清是柜台销售型还是超市。柜台销售的物主对财物的控制范围以柜台为限;如是超市,顾客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随便拿取商品,但这个区域都有一个警戒线(一般以收银口为界),如果已将商品带出警戒线(无须出商店门口),就可认为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窃取的财物;如果是在商店非营业时间盗窃,商店不是大门紧闭就是有人看管,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有把财物带出商店,才能认定超出了商店控制权范围。
3、如果是在公共场合扒窃,物主对财物的控制权范围就是衣兜或随身携带的包、袋,行为人只要将财物窃出物主的衣兜、包、袋,就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
4、如果是盗窃运输中的货物,一般认为只要货物脱离了运输工具。如将运输中的货物从汽车上扔下或从货运列车上扔下,即可认为超出了物主的控制范围而被行为人控制;在停留的运输工具内盗窃,如有人在现场监视、警戒的,盗出了监视、警戒范围,才能认为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财物。停放的运输工具且无人监视、警戒的,仍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
5、如果是盗窃无人看管的室外物,只要是对财物进行了转移的(一般认为不受转移距离的影响),就可认为行为人对财物已经控制,即为既遂。
(二)应考虑被盗财物的特征:
主要包括财物的性质、形状、重量、体积等。
1、盗窃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一般可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不记名不挂失的,如国库券、无记名股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只对证券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也就是“认券不认人”。这种证券其性质接近于货币,窃取了证券,也就意味着非法占有了证券上所记载数额的财产。因此,此种证券盗窃到手即为既遂。
第二种有价证券是记名可挂失的,如银行存单、汇款单、汇票、本票、支票等,其特点是义务人根据证券向证券的合法持有人负责给付义务,即“认券又认人”。行为人盗窃到此种证券后,并不意味着已经对证券所记载财产的完全控制,行为人还需假冒权利人的身份去支取财物,在领取时被发觉或冒领之前该证券已挂失或冒领之前被抓获等情况,均构成未遂。只有在行为人窃取该证券后又顺利地支取了证券中记载的财物,才构成既遂。
2、以工人盗窃本厂财物为例。如系盗窃体积小,重量轻的财物(如可以装入口袋),在车间盗窃的,带出车间即为既遂,在仓库盗窃的带出仓库为既遂。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厂的门卫是不能对工人搜身的,除非是保卫人员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否则是必然可以顺利带出工厂的,故可认为行为人出了车间、仓库即获得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是盗窃体积大的财物,出厂区时一般会受到门卫的盘查和阻拦,只有出了厂区大门或扔出院墙才构成既遂。
3、有些工厂性质特殊,工人出厂要经严格检查甚至搜身,此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将体积很小的财物藏在身上,在出厂区大门之前,仍不能认为已对所窃财物取得了实际控制。只有带出了厂区才构成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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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内容
我国《刑法》第23条中,对未遂犯的处罚做出了相关依据。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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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请问什么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我想咨询一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未遂怎么处罚,有哪些法律依据,谢谢
[律师回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罪名。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解释的法律依据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以上就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未遂怎么处罚,有哪些法律依据的解答,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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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量刑依据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第23条中,对未遂犯的处罚做出了相关依据。即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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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要要怎样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三.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四.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给仇人捏个小面人,
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犯罪未遂要怎么样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三.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四.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给仇人捏个小面人,
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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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中止与未遂处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行为结果不同。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4、刑事责任不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犯罪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犯罪实行和实行终了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过程中。犯罪中止就是在犯罪完成之前停止的意思,所以犯罪完成之后,自动恢复或自愿赔偿损失,都不能认为是中止,而应当负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所谓自动地中止犯罪,就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停止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活动,它表现为行为人自己有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犯罪的进行。如果行为人受到阻碍或感到恐惧认为自己已不能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进行,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而是被迫停止犯罪,因而不是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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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处罚根据有哪些
从《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知道,我国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要注意的是,对未遂犯是适用从轻处罚原则还是减轻处罚原则,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由审判人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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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未遂要应该如何罚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未遂要应该如何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未遂的刑事责任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二、犯罪未遂的判断标准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三.以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划分。
1.实行终了的未遂,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后以为被害人已死而离去,被害人实际未死的情形。在投毒时,毒药已经投放完毕、被害人已经服下毒药未死的情形;窃取赝品的;打开保险柜,柜中空无一物的。抢劫时,搜遍全身被害人身无分文的等等。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没有把实现犯罪意图必要的行为实施完毕的未遂;如时被害人逃脱的;以保险柜中的财物为目标盗窃,未能打开保险柜的;抢夺、盗窃刚刚着手未窃取财物即当场被抓获的,遭反抗未逞的;实行诈骗被识破,未能获取财物的等等。
四.实际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划分:
1.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例如甲某枪杀乙某,被乙某逃脱的。如果甲某击中乙某,能将乙某杀死,这种情形有既遂的可能,但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既遂,是能犯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2.不能犯的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根据表现形式不同,又可分为:
(1)如工具(手段、方法)不能犯的未遂:如使用失效的农药或者假农药(本人不知是假的)投毒的;误用哑弹炸人的;在铁道上放不足以列车的障碍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等等。
(2)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如盗开无钱的保险柜的;把赝品无人作真品窃取的;误把尸体当作活人杀害的;误把男人做女人实施行为的;误把动物当人枪杀等。不能犯的未遂,从主观方面讲,往往是由于事实认识错误造成的,从犯罪过程的形态上讲,行为人因为认识错误这种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五.“犯”、“愚昧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区别。
“犯”或者“愚昧犯”,是指使用或愚昧的方式犯罪,按照科学的观念根本不可能对法律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如用诅咒方法,给仇人捏个小面人,
然后扎了许多针,又念咒又下油锅,希望仇人死亡。行为人恶意是相当深的,但显然不会对人身造成实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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