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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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都有哪些

一、外观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都有哪些

(一)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二)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认为,将被控侵权的技术构成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诸如采用等同替换、部件移位、分解或合并等替代手段实现专利的发明目的和积极效果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齿轮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的结构为,具有六个沿圆周方向均匀分布的驱动臂,驱动臂内设置有电机,电机经链条传动接位于驱动臂端部的驱动轮。被控物缺少专利权利权利要求中的齿轮传动特征,但是由于链条传动属于齿轮传动的等同替换,所以被控物适用等同原则,属于侵权。

二、外观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专利出现侵权后,通常有三种解决途径。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但是警告函有威慑作用,没有法律约束力。

2、行政查处:专利权人在掌握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是否侵权的认定。在行政查处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外观专利侵权也是属于知识产权侵权中的一种情况,在具体一点的话,应当是属于侵犯专利权。而处理外观专利侵权外,格外还有发明专利侵权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虽然具体侵权的对象不同,但从救济上来看,无非就是协商与和解、行政查出以及向法院起诉三种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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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1、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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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外观专利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是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擅自实施他人专利,应受到下列处罚: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收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否则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三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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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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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权侵权认定的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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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专利侵权获利怎样计算
[律师回复] 对于侵权人专利侵权获利怎样计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根据侵权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利润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考虑到财务费用、管理费用一般在企业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而正常情况下这些费用确实为被告的实际支出,因此应当将其从被告侵权所获利润中相应减掉,即按照营业利润计算。在许多案件中,被告除生产侵权产品外还有其他产品,但其财务帐册中反映的费用是企业支出的总费用,这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从中划分出应当合理分摊到侵权产品上的费用,有时还需要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一方面由于其财务帐册一般很不规范,另一方面也为了体现对故意侵权的惩治力度,因此可以按照产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另外,在以被告获利确定赔偿额时,还应当注意原告专利在侵权产品中所起作用或所占位置,原告专利只在侵权产品的某一小部分上被实施的,例如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只在被告产品包装的某一部分上被使用,则不宜将被告销售该产品的所有利润都确定为侵权赔偿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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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算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通说认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
列举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如下:
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后果有哪些
[律师回复]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犯专利权的后果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可以点击本问题下方的绿色免费咨询图标→【向TA咨询】进行免费专利商标版权登知识产权问题咨询,专利资深顾问会第一时间回复并解决您的任何问题需求。
什么是指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有哪些
什么是专利间接侵权,通说认为“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只是向他人提供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为他人实施专利发明创造,提供了必要手段,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他人侵犯专利权的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了必要条件。”
列举实践中经常遇到的两种间接侵权行为如下:
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在专利权有效期间,行为人制造、销售只能用于该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直接侵害原告专利权的故意,其行为与专利直接侵权行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擅自转让或再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
此种侵权行为又往往与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专利侵权。受让方实施他人专利技术构成直接侵权,转让方则起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作用,而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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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包括什么
1、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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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在他人申请外观专利之前就已经生产销售,申请专利成功后算侵权吗?还可以继续生产吗续生产吗?
[律师回复] 专利权是我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非专利权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应当认定为侵权。但是实际中也会有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的情况,那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吗?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网友咨询,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利如果被宣告无效了,那么从专利法规定来讲,这件专利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件专利被看作从来没有生效过。因此,不能用无效之前的“有效”来主张权利。如果对方的专利权稳固,那么使用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如不想被侵权,可以用以下方法:
1.查看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
2.如果对方专利权稳固,可以要求专利许可,您便可以继续生产实施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在他人申请外观专利之前就已经生产销售,申请专利成功后算侵权吗?还可以继续生产吗续生产吗?
[律师回复] 专利权是我国受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非专利权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专利,应当认定为侵权。但是实际中也会有被宣告无效的专利的情况,那么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吗?该怎么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有网友咨询,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利如果被宣告无效了,那么从专利法规定来讲,这件专利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件专利被看作从来没有生效过。因此,不能用无效之前的“有效”来主张权利。如果对方的专利权稳固,那么使用人将承担侵权责任。
如不想被侵权,可以用以下方法:
1.查看是否能够有充分的证据和理由宣告对方专利权无效。
2.如果对方专利权稳固,可以要求专利许可,您便可以继续生产实施和销售该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侵权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专利侵权可以通过协商和的方式解决。
处理步骤:
一、专利是否侵权判定
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涉嫌侵权的竞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对方的专利或技术特征是否确实属于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来确定专利侵权成立与否。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需利用专利侵权判定三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分析。
二、确定专利有效性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分析后需要申请专利检索报告)。
发明专利,只要检查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注意:要确定自身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可以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三、收集资料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2、准备好状、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证书、最近的专利年费缴费发票、专利检索报告。
3、在提交状的同时,提交证据保全请求,可以在送达诉状的同时进入对方工厂进行现场取证。
四、准备上诉
若在双方协商不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对贵司的专利权进行保护,有如下两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1、选择行政程序,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参加可能由行政程序引起的行政诉讼;
2、选择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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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覆盖原则。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认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研究了专利权人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后,不经过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并且与专利技术相比,在目的、功能、效果上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则应当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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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专利侵权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侵权如何处理
专利侵权可以通过协商和的方式解决。
处理步骤:
一、专利是否侵权判定
将对方技术与自己的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断涉嫌侵权的竞争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况,对方的专利或技术特征是否确实属于自己专利的保护范围内,来确定专利侵权成立与否。
由于专利侵权判定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需利用专利侵权判定三个原则(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分析。
二、确定专利有效性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认真进行专利三性分析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分析后需要申请专利检索报告)。
发明专利,只要检查年费是否缴纳,专利是否有效即可。
注意:要确定自身专利具有专利性,确实是有效权利的前提下,才可以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否则,一旦对方向中国专利局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该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就会因缺乏专利性而被宣告无效。
三、收集资料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2、准备好状、专利侵权分析报告、专利证书、最近的专利年费缴费发票、专利检索报告。
3、在提交状的同时,提交证据保全请求,可以在送达诉状的同时进入对方工厂进行现场取证。
四、准备上诉
若在双方协商不妥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对贵司的专利权进行保护,有如下两条可供选择的途径:
1、选择行政程序,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理,并参加可能由行政程序引起的行政诉讼;
2、选择司法程序,向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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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要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如何解决
一、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即专利权人与侵权行为人之问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解决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已经掌握了一定证据如在市场上买到侵权产品或者得到侵权产品的销售广告和说明等,初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人和专利权人都同意协商解决为前提而采取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途径通过协商解决的办法解决专利纠纷最后所实现的结果大致有三种情况
①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并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②双方签订许可协议,使侵权使用转为合法使用
③协商不成。
二、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在当事双方有一方不同意协商解决,或就协商解决条件达不成共识或未经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均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是我国专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并依照简易的民事诉讼程序及有关法规、法律,以中间人的身份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向人民
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具体走哪一条途径,完全由专利权人自己决定在向人民时应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级、任何一地的人民都有管辖权,因此专利权人在之前先要弄清哪个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及大连、重庆和青岛市的中级人民是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为二审。专利侵权案件通常由人民的经济审判庭负责审理。
侵权证据:物证——主要是侵权产品。侵权产品是十分重要的证据,而且它的取得也并不困难。
书证——一般应包括两个部分:

一,证明专利权人有专利权,如: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实施许可或专利 权转让合同书等;

二,证明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如:侵权方与他人的订货合同或转让合同、销售 发票或销售产品说明书,技术对比文件等等。
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一两份有力的书证就可以认定侵权事实的存在。
对专利权本身重新评估
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判断最终可能会引起侵权诉讼,而侵权诉讼的胜与负,在很大程度 上要看专利权人手中的专利权是否无懈可击。因此,专利权人应当对自己专利权的专利性重新进行分析、评估,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性强弱作出判断,切不可因为自己已经获 利专利权就滥用诉讼,如果是这样,在侵权诉讼中一旦对方反诉该专利权无效,将会使 自己措手不及,还可能造成诉讼中转胜为败。现实生活中这种例是不少的。
例如,有一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在被人民认定侵权事实成立,赔偿不可避 免的情况下,被告以该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当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请求,维持该实用新型专利有效后,侵权被告又以 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为由,第二次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次理由成立,复审委员 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样一来,专利权便无从谈起。侵权诉讼由于被告反诉专利权无 效而中止三年,由于专利权人时态度强硬,要求对被告侵权行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当该专利权被最终宣告无效后,原侵权纠纷案的被告要求原专利权人赔偿损失 ,搞得原专利权人十分被动。
所以,起动诉讼程序以前重新评价专利权的稳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侵权警告
在提起专利诉讼前,专利权人向侵权方发侵权警告,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 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要切实做好警告前的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在对侵权的认定有绝对把握的情况下才能使 用。
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 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时机的选择
实践中,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往往一发现有侵权行为出现,便立即提起侵权诉讼 ,而在诉讼中又常常因为证据不足,或自己的专利不具备专利性,或对方根本不侵权,给自己造成被动以至酿成更大损失。因此,一定要慎重,要选择好时机。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 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只要在这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即可,并不都是越早越好。
在许多情况下,专利产品的出现并不影响专利权人的经济效益,此时,专利权人不必 急于提讼,而应当把诉讼前的准备工作尽量作充分。只有在该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独占市场,且市场需求量又不大或者产品属时令产品、季节性很强时, 及时才是必要的。
如果专利权人有绝对胜诉的把握,又担心侵权方会因提讼而转产、改行、毁灭证据、藏匿财产,可以在的同时提出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以有利于案件审结后判决的执行。
该怎么鉴定专利侵权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鉴定专利侵权
专利侵权判定的过程就是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法所赋予该专利的保护范围的比较鉴别过程。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某项专利来说,由于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大,通常在考虑保护范围是仅仅考虑权利要求(形式上为权利要求1)。
第一节 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一,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含有化合物A的注射剂,其特征在于:它的PH值为
4.0。如果被控物是含有A的注射剂,并且它的PH值为
4.0,那么被控物的完全与上述权利要求的要求保护的一致。
《专利法》
第五十九条明文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第二、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他汀类药物和阿昔莫司。如果被控物为阿托伐他汀和阿昔莫司,由于阿托伐他汀是他汀类药物的下位概念,因此,被控物侵权。
第三、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只要被控物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如果被控物为A+B+C,被控物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A+B),因此,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我们再看上面的例子,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药物组合物,其特征在于:它包含两种活性成分A和B。那么如果我们现在有一个新的发明创造,发现化合物C与A+B联合使用治疗某疾病的效果要远远好于A和B的组合物。此时能否申请专利?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我们此时应该区分能否申请专利与是否侵权?能否申请专利主要侧重点在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否构成侵权就要看被控物是否覆盖或等同于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它们之间是没有实质性关系的。
第二节 等同原则
前面所讨论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实际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所谓等同原则,就是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称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在1950年的格里夫油罐案中,最高人民对等同原则在现代专利法中的地位重新加以确定。格里夫油罐案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以碱土性硅酸盐为主要成分的焊剂。原告的主要成分为镁,镁属于碱土金属,其硅酸盐是碱土性硅酸盐的一种。被告的产品为锰,锰的硅酸盐不属于碱土性硅酸盐。原告的专家证人指出,镁和锰成分作为焊剂功能相同。根据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成立。在判决中写到“应该认识到,完全一模一样地照抄照搬在实践中是非常少见的。如果允许其他人稍加改动就照抄照搬专利,那么专利保护就变成空洞无用的东西。等同原则的核心就在于防止其他人剽窃专利发明的成果。
公平原则是法律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指导思想,适用等同原则正是体现的公平原则,如果被告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进行常规的改动就认定不侵权,这显然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适用等同原则任意改变专利保护范围,那么对社会公众又是不公平的,如何适用等同原则实质上就是如何在专利权人的权利和社会公众的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进行等同判定需要明确两个前提条件,一个就是“等同”站在什么人的角度进行判定,另一个是以什么时间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
等同应该是站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定,这一点是我国司法界认可的。所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专利局《审查指南》对此的定义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知晓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具有一般的知识和能力,他的知识水平随着时间的不同而不同。在某些情况下,站的角度不同,适用等同原则得到的结论也就不同。比如,被控物采用了一种替换权利要求中某一项特征的结构,如果站在不具备本领域常识的社会公众的角度看,这种替换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站在具备本领域常识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这种替换属于本领域常规的替换,属于等同侵权。又有一情况,被控物的替换在“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上看,属于很难想到的替换,属于不同的工作方式,因而得到不等同侵权的结论,而在本领域的专家来看,这种替换很容易想到,因此属于等同侵权。因此,明确等同侵权判定是站在什么角度上看是十分必要的。
等同的侵权判定的基准时间应该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一点在国内尚有争议,还有一种观点是以专利的申请日为基准时间。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比较权威的北京高级人民试行的《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阐明了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笔者也同意此观点,因为科技的发展是非常快的,一项专利最长的要保护二十年,很有可能在专利授权后的几年里又出现了新的技术。假如被控物用新出现的技术替代了权利要求的某一项特征,这种情况下,如果基准时间定在专利申请日,那么这显然是不侵权的,因为在专利申请日时,本领域人员不可能想到日后出现的技术作为替换手段。而这种结论对专利权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被控物基本上使用了专利的技术方案,只是由于出现了新技术,才用新技术替换了专利的某一项特征。
前面讨论了适用等同原则所应该站的角度和判定等同的基准时间,下面谈一下如何理解三要素的问题。正如前面的案例所看到的,适用等同原则有一个三要素法,即判断被控物与权利要求的特征是否等同要看被控物是否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实现大致相同的功能、达到大致相同的效果,在称为“功能-方式-效果”标准。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被控物都不构成等同侵权。事实上,“大致相同”的理解受人的主观影响很大,大致这两个字本身也蕴含着不确定性。但是,专利侵权判定如果做到完全不受人主观因素的影响,那只有一种办法,就是被控物必须与权利要求的每一个特征都一样才算做侵权,而这对于专利权人又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样的话,他人很容易对某一个特征进行改动而避免侵权。
在国内的一些论述等同原则的著作中,对于如何理解方式或者手段、功能、效果都没有说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困惑,一说到等同都知道手段方式、功能、效果大致相同,但是何为手段、功能、效果大致相同呢?
所谓“手段方式大致相同”是指,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发生时,很容易想到将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征替换成另一种手段或者方式,而不需要做出创造性的劳动。 “功能上大致相同”比较容易理解,即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中的某项特征所实现的功能大致相同。“效果大致相同”是指就整体方案而言,为实现发明目的,替换所产生的效果与被替换的技术特征是相同的。
比如,一项专利,一种重结晶化合物A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它使用甲醇。如果他人使用乙醇-甲醇的混合物重结晶化合物A,并且收率大致相同,并且对晶体质量没有太大的影响(与专利方法相比),这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就属于使用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获得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第三节 改劣发明
上一节谈论的是等同原则问题。在适用等同原则的时候,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就是被控物对权利要求中的某一项特征进行了替换,替换后的效果要劣于专利技术,这种情况下算不算侵权呢?
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
有一个的关于改劣发明的案例,就是1988年的来川公司诉剑桥钢丝布公司案。原告的专利涉及一种由链环组成的传送带,其权利要求规定,链环之间的距离比链环的宽度略微大一点。专利说明书中的方案显示,链环之间的距离和链环的宽度的比例是“
1.06:1”。被控物链环之间的距离和链环宽度的比例是“
1.35:1”。被告指出,被控物已经不是比每个链环宽度大一点了,而是大出很多,因此不应该构成侵权。
联邦巡回上诉认为,专利权利要求明确提出使链环间隔开的这种设计是为了使传送带减少弯曲度和增加抗切强度。被控物也有类似的特性,只不过它承受弯曲和拉力的程度不如专利那么好。这一点本身并不意味着被控侵权物就不构成专利侵权了。经过比较被控物与专利的技术特征,认为被控物构成了等同侵权。
关于改劣发明问题,在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侵权案例。在北京高级人民《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对改劣发明有所规定。第41条规定:对于故意省略专利权利要求中个别必要技术特征,使其技术方案成为在性能和效果上均不如专利技术方案优越的变劣技术方案,而且这一变劣技术方案明显是由于省略该必要技术特征造成的,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构成侵犯专利权。第51条规定:在被控侵权物中,仅缺少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对解决专利技术问题无关或者不起主要作用、不影响专利性的附加技术特征,使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效果明显劣于专利技术,但又明显优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适用多余指定原则,而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侵权物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从第4
1、51条规定可以看出,关于“改劣发明”何种情况下被判定侵权的这个问题,我国与的司法界观点是有区别的。从的案例可以看出,“改劣发明”被判定侵权,其前提是被控物的结构替换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某项特征,而我国司法界的观点是即使被控物缺少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该“改劣发明”仍然可能构成侵权。
第四节 多余指定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还有一种原则叫多余指定原则。通常认为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把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区分为必要技术特征和非必要技术特征,在忽略非必要技术特征(多余特征)的情况下,仅以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客体是否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原则。
在1995年的周林频谱专利侵权案是一个典型的适用多余指定原则案例。在这个案子中,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中有一项关于立体声放音系统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了原告权利要求里除了放音系统以外的所有其它特征。受理这个案件的认为,从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来看,这项技术特征不具备完成专利发明目的所必不可少的功能和作用。缺少了这项特征,不影响频谱治疗仪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影响整个技术方案的完整性。由此看来,显然是专利申请人缺乏专利撰写的经验,将不必要的特征写进了权利要求中。最终认定,缺少了这一项非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产品仍然构成侵权。
这个案件判决后,在我国专利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很大的震动。一种观点认为,凡专利权人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应该依法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这项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产品缺少这项特征,依据专利侵权判定制定的“全面覆盖”,就应该判定侵权。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因失误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只能吸取教训,不能在审判中迁就和照顾其失误,在专利审判中保证执法的统一性应该是放在首位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解释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我国实行先申请原则,发明人一旦完成了发明创造,就要尽快申请专利。撰写权利要求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有时难免把对实现发明目的、效果不甚重要的技术特征写入了权利要求,大大缩小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权被授予后,
第三人经过研究权利要求书,发现了权利要求书中存在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就很容易略去这项特征后实施专利技术。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认定被控产品构成侵权。
没有多余特征指定原则。英国承认多余指定原则。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必须衡量这项特征在权利要求中的作用,并且推定撰写人在权利要求中加进这项技术特征的用意。在做这项工作要考虑三个问题:

一,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区别于权利要求的变更,对于发明的工作方式是不是有实质性的影响?

二,如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话,被控侵权产品或者方法区别于权利要求的这种变更,对于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是很明显?

三,如果这种变更是很明显的话,那么所属领域里的普通技术人员是不是可以从专利说明书里看出,撰写权利要求的人当时的意图明显是要把这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包括在专利保护范围以内。
笔者认为应该适用多余指定原则。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就像国家专利局代表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一个合同,当事人有可能由于自己的疏忽或者重大误解而签订了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如果从合同的角度讲可以对其进行撤销,那么对于专利来讲就应该允许将多余的特征去掉,来确定其保护范围。因为适用法律的最终的目的还是公平二字。当然适用该项原则一定要慎重,认定为多余特征的一定是非常明显的与发明目的无关的技术特征。而且,对于发明创造性比较低的实用新型一般不应适用多余特征指定原则。
第五节 禁止反悔原则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或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的来往信函中,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或明确表示放弃请求的保护技术内容,在以后的指控第三人侵权时不得反悔。如果专利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反悔,将其已经认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内容扩大解释为属于其专利保护范围,受诉将不予支持。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在专利法中的体现。
禁止反悔原则是国际上的通行原则。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禁止当事人反悔,反悔者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也普遍采用此原则。如果专利权人在其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或中间文件,认可、承诺、澄清或放弃的内容,例如专利权人已经确认为已有技术的内容或明确表示不属于其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放弃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则这些内容只要记录在案,就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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