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对违章建筑的处罚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一般违章建筑的处罚方式如下: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于仅仅违反法规定,未办相关审批手续但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其补办手续。
对于违反法规定且轻微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或者应当并处内罚款。
对于违反法规定并严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违章建筑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筑。
2、县城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建设、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逾期的建筑。
3、河道管理范围内与河道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所有行政违法行为的追责时效都是两年,并不单纯的针对违章建筑,但一般来说,行政机关也不会在发现违章建筑的情况下视而不见,其他人民群众发现有违章建筑的,也可以向当地的住建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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