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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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的内容是行政处罚的相对人是有权利进行申辩和陈述的,而且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申辩理由成立的话,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罚,申辩理由不成立的,不影响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还是适用一般程序,当事人都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1)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三个主体: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经授权的组织、经委托的组织。

(2)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是违法的和应当给予处罚的,才可以进行处罚,否则不能进行处罚。

(3)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

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行政处罚的时候要以公正的态度进行。所谓公开原则就是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给予行政相对人以教训,使其能够遵守秩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管理中,一个违法行为可能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规,构成两个以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罚原则。行为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论其违反了几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只承担一次法律责任,对其可以同时给予几种处罚时,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处罚。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当中可能难以避免的会出现人为上的纰漏,所以,有问题的话当事人要及时跟行政机关解释清楚。比如对交通违法行为,如果是为了避免救护车才压实线的,可以跟交管部门进行申辩的,只要有证据就会撤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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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担保法32条第二款的内容,我朋友最近在学习这个,但是不是很了解里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以下是担保法32条第二款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
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已经不可能了,并且他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这样,因债权人的不行为就使保证人处在了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允许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依法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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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帮朋友担保,但是不知道担保的相关规定,想咨询下有关担保法解释第32条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
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在债权有保证人担保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发生破产,而债权人又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主张破产分配的权利,那么按照保证合同,保证人肯定要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他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因为债务人到期履行债务已经不可能了,并且他也不能主张先诉抗辩权。这样,因债权人的不行为就使保证人处在了被动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给予其救济,保证人的利益就将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如果债权人不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参加对债务人的破产分配,预先行使其追偿权,以保护其利益。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允许保证人参加破产分配,依法维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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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队列条令第32条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集合、离散
(一)集合
集合,是使单个军人、分队、部队按照规范队形聚集起来的一种队列动作。
集合时,指挥员应当先发出预告或者信号,如“全连(或者×排)注意”,然后,站在预定队形的前,面向预定队形成立正姿势,下达“成××队——集合” 的口令。所属人员听到预告或者信号,原地面向指挥员成立正姿势;听到口令,跑步到指定位置面向指挥员集合(在指挥员后侧的人员,应当从指挥员右侧绕过),自行对正、看齐,成立正姿势。
1.班集合
口令:成班横队(二列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看齐。
成班二列横队时,单数士兵在前,双数士兵在后。
口令:成班纵队(二路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兵迅速到班长前方适当位置,成立正姿势;其他士兵以基准兵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
成班二路纵队时,单数士兵在左,双数士兵在右。
2.排集合
口令:成排横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班横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横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排纵队——集合。
要领:基准班在指挥员右前方适当位置,成班纵队迅速站好;其他班成班纵队,以基准班为准,依次向右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3.连集合
口令:成连横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横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横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连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纵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后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口令:成连并列纵队——集合。
要领:队列内的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在指挥员左前方适当位置,成纵队迅速站好;各排和连部成纵队,以连指挥员或者基准排为准,依次向左排列,自行对正、看齐。
4.营集合
营集合,通常规定集合的时间、地点、方向、队形、基准分队以及应当携带的武器、器材和装具等事项。
各连按照营的规定,由连长整队带往营的集合地点,随即向基准分队取齐,然后,跑步到距主持集合的指挥员5-7步处报告人数。例如:“营长同志,×连应到××名,实到××名,请指示”。
营长以口令指挥集合时,参照本条第
(一)项的有关规定实施。
5.团集合,参照营集合的规定实施。
(二)离散
离散,是使列队的单个军人、分队、部队各自离开原队列位置的一种队列动作。
1.离开
口令:各营(连、排、班)带开(带回)。
要领:队列中的各营(连、排、班)指挥员带领本队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2.解散
口令:解散。
要领:队列人员迅速离开原列队位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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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12条有哪些内容?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的内容有 国务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可以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由国务院规定,无法律规定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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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遇到一个问题,收到了行政处罚,领导对这个问题很是担心,请问撤销行政处罚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槛用职权的。
上面就是撤销行政处罚的条款具体内容是什么问题的回答,有什么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我朋友现在因为砍伐树木被行政处罚吗真的不知道他一天是在干什么他看那么多书,行政处罚 从重处罚条款里面主要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重种类或者较高幅度的处罚。它表明应受处罚的行为是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处较重的处罚,通过加重行为人的责任,才能保持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相适应。
中文名
从重处罚
类型
法律术语
相关法律
《刑法》
适用情形
妨碍、逃避或抗拒执法人员检查
基本介绍
《刑法》中规定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
(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二)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三)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四)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我国《刑法》现阶段从重处罚情节共36种,除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毒品再犯等明文规定非犯罪情节外,其他条款均为犯罪情节较重、恶劣或社会危害性大,不包括不自证其罪或拒不认罪。
酌定从重
刑法理论中对酌定情节是这样解释的:“虽然不是法律明文规定,但是审判过程中需要酌定考虑的情节必须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酌定情节主要有:犯罪的动机、犯罪的手段、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的损害程度、犯罪后的态度。”就是说认定酌定情节的前提是要足以影响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同时非明文规定不可能突破明文法规定给予处罚。
非犯罪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国法律对于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只有法定从重处罚,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
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说明,酌定情节可以分为从宽情节和从严情节,并不存在从重情节。
我国法律对非犯罪情节需要酌定从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国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进行了规定,即一切非犯罪从重情节均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国法律未授予法官拟制法律的权利,因此非犯罪情节从重处罚不存在法定以外情况。
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从重给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严重后果的,包括使用恶劣的违法手段、多次违法、影响很大等。

二,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检查的。

三,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况,如利用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等。
从轻处罚
如何处罚才是从轻处罚呢?目前比较普遍的方法是“中间线分割法”。即将某一处罚幅度内最高额罚款数额与最低额罚款数额平均分割,以该分割点数额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额以上为从轻处罚的幅度。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例,“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间线分割法”认为该幅度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果具备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将十万元分割,即以五万五千元为中间线。五万五千元以下就是从轻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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