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争议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诉讼策略的灵活性,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贾欢律师,近期先后代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与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灵活运用,在两起案件中均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梳理两起案件的办理过程,展现律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实务思路。
张某甲在某电商平台的某公司经营网店,先后购买放电枪及直流转交流套机等产品,共计花费六千余元。收货后,张某甲主张产品实际功率及电流值达不到宣传要求,存在质量问题,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购买价款三倍的赔偿金二万余元。某公司委托贾欢律师团队应诉。
2019年2月,某实业公司与某研究院贵州分院签订分包施工合同,开展地热井工程施工。2022年2月对账确认,某研究院贵州分院欠付某实业公司工程款1500万余元。后某实业公司将该债权依法转让给某钻探公司,并通知被告。2023年7月,某钻探公司与某研究院贵州分院对账确认欠付工程款1326万余元,扣除后续支付的790万余元及电费25万余元后,尚欠510万余元未付。因某研究院贵州分院系某研究院设立的分支机构,某钻探公司委托贾欢律师团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欠款510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万余元。
贾欢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梳理案涉产品的质检资料,组织提交了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及相关保险单,证明案涉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同时调取完整的客服沟通记录,指出原告测试环境不符合规范要求、产品与原告车辆存在适配性问题,从技术层面反驳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
针对原告主张的质量问题,贾欢律师团队提出,原告提交的产品标识图及自行拍摄的测试图片,无法证明测试过程符合规范;且原告未对案涉产品进行封存,导致鉴定检材无法确认,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相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原告承担。
庭审中,律师结合原告短期内多次下单的交易记录,指出原告在未完成产品适配性测试的情况下持续购买,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生活消费习惯。对于原告提出的三倍赔偿主张,提出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贾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逐一梳理债权转让的全流程文件,包括原分包合同、对账确认单、债权转让通知及送达凭证等,确认案涉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体适格。同时逐笔核对工程款项的支付明细,确保主张的欠款金额准确无误。
针对被告某研究院贵州分院系分支机构的特点,律师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提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某研究院承担,将二被告列为共同被告,明确连带清偿责任主体,为后续谈判奠定基础。
案件审理过程中,贾欢律师团队围绕债权转让效力、工程结算依据及分支机构责任承担等问题,向对方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结合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分期还款方案,并设置逾期加速到期条款,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测试图片不足以证明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且因未封存产品导致无法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主张三倍赔偿缺乏事实依据。鉴于某公司当庭同意退货退款,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退还张某甲货款六千余元,张某甲退还案涉产品,物流费由某公司负担;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百余元,由双方各负担一百余元。
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495万余元,分期于2027年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28年12月31日前支付295万余元;若任意一期逾期未付,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全额执行,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6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3.0%计算利息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万余元由原告自愿承担。该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并签收后已发生法律效力。
电商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产品质检体系,妥善留存第三方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同时完整保存客服沟通记录、交易日志等资料,在发生争议时可作为核心抗辩证据。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问题时,应注意对产品进行封存,保留完整的测试记录,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涉及建设工程的债权转让,应签订书面转让协议,并以可追溯的方式通知债务人,避免因转让程序瑕疵影响权利主张。对账时应逐笔核对往来款项,形成书面对账确认单;对于分支机构的欠款,应依法追加总公司为责任主体,同时在调解中设置违约加速到期条款,保障债权的后续执行。
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根据当事人需求,优先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缩短维权周期;对于证据存在瑕疵的案件,应围绕举证责任规则,充分梳理有利证据,制定针对性的抗辩或诉讼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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