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中虽有错别字,但不妨碍立遗嘱人对其财产分配意思表示的,不影响遗嘱效力,遗嘱有效。
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还得注意遗嘱本身的合法性,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遗嘱中的错别字不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但可能产生歧义发生纠纷。这份遗嘱不会因为将“嘱”写成“属”而无效,更不会因为父亲的名字中一个字不准确而无效。是否有效,关键是看奶奶关于遗产由孙子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二、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我国的法律规定,这类人员的遗嘱应积极的按照我国的继承顺序进行办理。有第一继承人进行办理这类财产的继承,无第一继承人时可以由第二继承人办理相关的继承。同一继承人应协商这类遗产的分配和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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