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外号侵犯了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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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起外号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个人的名誉权、姓名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给他人起外号,并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的,导致当事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起外号侵犯了哪些权利?

一、起外号侵犯了哪些权利?

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人们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二、侵犯名誉权的形式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

诽谤是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内容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做的报道,其报道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或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于侵权名誉权的具体情况,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以及处罚情况来进行办理,但造成了侵犯的严重后果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另外对于侵犯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失应当按照实际的情况来进行鉴定后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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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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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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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专利赔偿责任的免除情形《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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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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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可以点击本问题下方的绿色免费咨询图标→【向TA咨询】进行免费专利商标版权登知识产权问题咨询,专利资深顾问会第一时间回复并解决您的任何问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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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可以点击本问题下方的绿色免费咨询图标→【向TA咨询】进行免费专利商标版权登知识产权问题咨询,专利资深顾问会第一时间回复并解决您的任何问题需求。
专利权侵犯包括哪些?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侵犯专利权有哪些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这是对专利权的一项重要限制,被称之为“专利权穷竭原则”。应当指出的是,这个原则只适用于合法地投入市场是专利产品。 合法投入市场的抓膘了产品包括: 一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二是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三是由先用权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 四是由强制许可的受益入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五是由国家计划许可的被许可人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等等。如果明知是非法投入市场的专利产品而进行使用、销售的,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先用权人的利用。 第六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了的制造、使用的和要准备,并且仅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这就是先用权原则。 3.善意地使用或者销售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出售的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的,不视为侵权。因为任何第撒播人没有义务在使用或者销售一件专利产品之前,弄清楚该专利产品是由什么方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对专利权人权利的这一限制,主要是为了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使用专利产品。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4项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过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这也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规定的一项对专利权人的限制。 5.非商业目的的使用。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不视为侵权,因为该行为不属于商业行为。非商业目的的利用专利,无非为了发展子科学技术,教育培养人才,有利于鼓励科学研究和实验外,还包括因教育目的的利用和为个人或者家庭目的的利用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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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人起外号侵犯人格权吗?
给人起外号并不构成侵犯人格权,目前法律上的认定是侵犯名誉权,对于给人起外号,并造成了他人的名誉权损失的,一般有可以立即停止侵害,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处理,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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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被起诉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要求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侵犯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第一件事情是要审查一下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有效。根据佰腾专利巴巴资深转交表示,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经过了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只要形式上符合要求,就会发给专利证书。所以,在我国很多大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实质要件的。有一段时间,如认为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到的话,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评价报告,否则不给立案。专利评价报告,就是对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进行检索、评价之后出具的报告。这里指的实质要件,主要是新颖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当然,现在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不用再之前进行专利权评价了。新颖性,即专利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以前国内外都没有过,没有人公开发表也没有人公开使用(2008年专利法修改以前,新颖性规定的是国内公开使用和公开发表、国外仅公开发表)。这个时候的参照物不仅仅要求能跟专利进行比对,而且时间上必须在专利申请之前。虽然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很多时候,的法官没有理科或者工科背景,不能的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或者不愿对技术的问题作出判定。如果技术比较复杂,建议可以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请求中止审理,一般还是比较喜欢这种方式的。解决了专利是否有效的问题(新颖性的问题比较多),如果专利依然有效,下一步就是拿原告的专利跟被告的产品或者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很多人拿原告的产品跟被告的产品进行比对,这样是错误的。这种比对并非简单的一样还是不一样。关键是要看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第1项(有的时候包括第2项)权利请求的技术特征有哪些,被告的产品和技术方案有没有包括这些技术特征。如果包括了这些技术特征,虽然多出了一些技术特征是不一样的,也构成侵权。如果不能全部包括这些技术特征,但是有些技术特征与专利请求书的从属权利请求(一般是第2项往下)一样,也不构成侵权。当然,还有同等替换的问题,不过再写就更复杂了。当然,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中还涉及许多其他的问题。
侵犯专利权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被侵犯专利权该怎么维权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是由人民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来界定是否侵权,而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权受到侵犯时,可以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也可以请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2、侵权将受何种惩罚  根据法律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2)民事责任。
①停止侵权
②赔偿损失
③消除影响。  
(3)刑事责任。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构成侵权的要件有两个方面: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形式要件包括:实施行为  
(1)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包括在内,但可作为衡量情节轻重的依据。  实质要件即技术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行为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  (1)与专利的技术特征全部相同,则构成侵权;  (2)多于专利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3)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有相同的,有相异的,但是,相异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技术特征是等效的,仍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实施其专利。前款所称近似,是指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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