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与XX公司就因工程款问题产生了争议。2013年6月1日,双方签订《XX项目钢结构、钢楼承板安装合同》,XX公司承包相关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在结算上产生了分歧。2014年7月26日,XX公司提交《工程量结算单》,总工程价款为200.72万元,XX公司工作人员于2015年1月25日签字确认,2015年1月8日工程验收合格。2016年1月,双方又签署《结算单》,但XX公司认为该结算单与之前的《工程量结算单》存在矛盾,而XX公司则坚称应以该结算单为准,且称已支付完所有工程款。XX公司陷入了维权困境,自行处理难以解决双方争议,在工程款结算和已付款认定上找不到有效突破点。
陷入维权被动的XX公司通过正规渠道找到了周耀东律师。周耀东律师拥有西北政法大学学术型硕士的高学历背景,在西安地区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接手案件后,周耀东律师迅速展开了一系列实务工作。在证据梳理方面,他仔细分析了双方提交的各种结算单及相关文件,寻找其中的矛盾点和关键证据。对于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争议焦点,周耀东律师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最终结算确认金额为200.72万元。他指出,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对200.72万元的《工程量结算单》签字确认;诸多案例表明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审核应视为认可承包方结算文件,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在合同约定的14天结算期内确认并恶意拖延,应视为认可该结算;而且申请人提交的《工程量结算单》是依据双方事先约定的结算付款依据产生的。
对于被申请人提交的2016年1月5日的《承包工程结算单》,周耀东律师补充说明其为进度结算,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从备注栏、项目栏内容以及与其他结算单的矛盾等方面进行了剖析。他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等法律规定,阐述应以《工程量结算单》总价确定被申请人应付款。在已付款的认定上,周耀东律师指出XX公司主张的部分款项不在工程造价中或无有效授权依据,不应视为已付款。
历经三次开庭,周耀东律师多次提交代理意见,并与仲裁员沟通案件意见。最终,西安仲裁委员会裁决XX公司支付XX公司45万元工程款及12.28万元违约金。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XX公司主动履行,案件圆满结案。
这起案件为普通民众在处理类似纠纷时提供了一些法律避坑建议。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结算期限和逾期后果等条款。对于工程结算文件,承包方要及时提交,并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发包方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在付款方面,对于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支付情况都要有明确的记录和授权,避免事后产生争议。在遇到纠纷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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