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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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钰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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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要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订立的遗嘱就是属于无效的。目前,我国的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种是年龄在8-18周岁,一种是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有效吗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立遗嘱有效吗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立遗嘱。对此,我国法律有明文规知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所立遗嘱无效,也就是说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立遗嘱。

二、哪些人需要提前订立遗嘱

1、再婚夫妻

再婚夫妻,特别是各自均有子女的再婚夫妻,保险起见应当订立遗嘱。原因在于,由于双方是重新组建的家庭,各有子女,无论从感情亲疏、生活习惯、利益诉求等方面,都会与自己的继父或继母,产生多多少少的差异。而这种差异随着时间的推移,难免不会被放大和积累。时间长了,自然会加剧重组家庭的内部矛盾。因此,这种情形下,再婚夫妻订立遗嘱,安排身后事务,就显得势在必行。

2、子女众多

中国人的财富文化习惯,主要还是希望财富聚集于一处,不要拆散,财富的传承最好在上一辈去世后再进行。而如果子女众多,为了实现公平,以免身后因遗产产生纠纷,就需要通过遗嘱的方式实现。

3、本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这就会出现财富向上(父母)、向下(子女)、平行(配偶)三个传递方向。因此,如果本人身体不好,就应提前订立遗嘱,按照自己的心愿对财产作出安排。

4、 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如果当事人想将自己的财产,留给继承人之外的人,就必须采取订立遗嘱的方式进行传承。如果没有遗嘱,除非采取生前转移财产权利、生前捐助或者信托的方式进行操作,否则是无法达成所愿的。

不管通过哪一种方式立遗嘱,均要求被继承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在年龄上需要达到十八周岁,而其精神状态也要是正常的才行。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他们订立的遗嘱一定是无效的。而要想订立的遗嘱生效,根据订立的遗嘱不同,格外还需要满足其他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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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要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订立的遗嘱就是属于无效的。目前,我国的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种是年龄在8-18周岁,一种是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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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小陈的爷爷和奶奶生前共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由于小陈的奶奶去世早,家里的孩子都是由爷爷一手抚养长大。2006年7月,小陈的爷爷和小陈因拆迁分得一套房屋,产权人为小陈的爷爷和小陈两个人。2007年9月小陈的爷爷因病去世。去世后,小陈与两个姑姑就爷爷所留下的这二分之一房产起了争执。小陈拿出了爷爷生前2006年8月立下的由律师见证的遗嘱,遗嘱上爷爷明确将二分之一房产赠与小陈。而两个姑姑则认为小陈爷爷自2005年就因中风反复住院治疗,而且这种病情直到过世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由于不能就爷爷部分的遗产达成一致,小陈将自己的姑姑和父亲告上了法庭。小陈要求判决自己和爷爷共有的该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理由就是爷爷留下的遗嘱明确二分之一的房产赠与给自己。在庭审中,两个姑姑出具了在拆迁时对爷爷所作的精神状态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评定的鉴定书,该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爷爷患有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律师分析  《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结合本案,小陈的爷爷虽然立有所谓的遗嘱,但是由于在立遗嘱的期间小陈的爷爷是处于患病状态。特别是鉴定书所依据的材料为小陈的爷爷自2005年的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及爷爷的保姆对爷爷日常生活的一贯表现之陈述、显然爷爷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状态,可见爷爷在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继承法》的规定,该遗嘱应归为无效。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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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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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有效力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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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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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怎么立遗嘱?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能订立遗嘱的。我们国家关于遗嘱成立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能够进行遗嘱订立,当然了,除此之外的话,合法有效的遗嘱还需要具有其他方面的规定,比如说内容是真实意思表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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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个邻居要立一份遗嘱,因为怕出现问题,所以想要咨询一下,关于要怎样立遗嘱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1
1.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
2.伪造的遗嘱无效。
  1
3.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遗嘱当中处理财产的占绝大多数,这类遗嘱一般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在实践中,它的一般写法是:
  
①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②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③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④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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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立遗嘱?
我国的法律中规定了限制行人能力的当事人是不可以订立遗嘱的,在订立遗嘱时也是需要有民事行为的当事人,按照自身的意愿来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如果在遗嘱生效前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进行遗嘱变更和撤销手续的,必要时可以将遗嘱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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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确定立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
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自人的遗嘱能力,但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以英语教育人所立的遗嘱无效。这就从反面规定了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遗嘱能力因此,我国公民在遗嘱能力上可分为有遗嘱能力人和无遗嘱能力人两种情况。
1、有遗嘱能力人。有遗嘱能力人是指具有设立遗嘱资格的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年满18周岁的自人为成年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在一般情况下,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且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为有遗嘱能力人,可以设立遗嘱处分自已的财产。
2、无遗嘱能力人。无遗嘱能力人,是指不具有设立遗嘱处分自已财产的资格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为无遗嘱能力人。依《民法总则》的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已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两部分人都无遗嘱能力,不得以中写 嘱处分其财产,即使设立遗嘱也是无效的。
在自然人的遗嘱能力问题上,有以下两点应当特别说明:
(1)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在其病愈后而未经撤销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所设立的遗嘱是否有效?也就是说,于此种情形下的自然人有无遗嘱能力?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制度既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立遗嘱对交易秩序并无多大影响,对本人的利益也无损害,设立遗嘱只是要求本人确能识别行为的后果。因此,即使被宣告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病愈后未经撤销对其完全行为能力的宣告判决前设立的遗嘱,如确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应为有效。但是,在当事人就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神志正常发生争议时,应由主张遗嘱有效的当事人举出医疗机构的权威性结论作证据。
(2)患聋、哑、盲等疾病的人,有无遗嘱能力?患聋、哑、盲等生理疾病而无精神障碍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应有遗嘱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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