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病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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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蔓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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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病都有哪些

一、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病都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二、临时羁押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久?

我国法律没有直接规定看守所羁押期限,但对每个阶段及情况作了具体规定,一般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不超过8个月零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司法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也是司法机关的一项司法权利,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可以防止嫌疑人逃跑,是刑事强制措施之一,但在实践是有些犯罪嫌疑人是不宜羁押的,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有传染病等情况的,或者可能随时有生命危险等行为的,显然是不适用于羁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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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疾病包括什么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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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一直不明白,相信万能的大家应该会懂得吧,我想问下关于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的疾病有哪些?”回答如下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第十一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对女性人犯的人身检查,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第十二条 收押人犯,应当建立人犯档案。第十三条 收押人犯,应当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对男性人犯和女性人犯,成年人犯和未成年人犯,同案犯以及其他需要分别羁押的人犯,应当分别羁押。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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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羁押的疾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看守所最长羁押多久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检察院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
一、侦查阶段 (14天至8个月零7天不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与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间。侦查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认为需要逮捕的,最迟应在30天内(普通情况下为7天内),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最长应在7天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为37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情况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还可以再延长两次,每次延长2个月。
综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最长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后的2个月,合计约3个月零7天;复杂案件为4个月零7天;重大复杂案件为8个月零7天。
二、审查起诉阶段(1个月至3个半月)
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审查起诉期限为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最长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亦即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连同补充侦查的时间最长为3个半月。不需补充侦查的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为1月个至1个半月。
三、审判阶段(20天至2个半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亦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0天内审结;普通案件1个月至1个半月宣判;重大复杂案件最长审理期限为2个半月。
要想确定在看守所的关押期限,那就要从不同的阶段入手分析。刑事案件的阶段主要包括三个,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不管是在哪一个阶段,其实都是有可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关押的,当然,实际关押的理由不同,那此时对应的关押时长也是不同的。的,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决定,公安机关立即放人。检察院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 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 检察院后,案件审理中,检察院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 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判。只能移送一次。 上级不能接受下级检察院的,只能让同级检察院重新。
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 遇到特殊情况,经过办理一定的审批后可以延长羁押期限。 未决犯在羁押期间除了律师外不能和家属和其他人。 判决后,如果判有罪,判决前的羁押期限折抵服刑日期。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刑期。如果判决无罪,羁押一日赔偿一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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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疾病包括什么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疾病包括什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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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不适合羁押疾病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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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不适合羁押?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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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羁押2024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1、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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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不适合羁押人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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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适合羁押的疾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什么疾病是不适宜羁押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适合羁押的疾病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第十条对不适合羁押的情况做出了规定。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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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羁押2024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哪些疾病看守所不羁押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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