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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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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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因为我国法律当中规定的是,抵押权的效力时间跟主债权的效力时间是一致的。如果人为的进行一个抵押权,存续期间的规定,并且短于主债权的话,这种规定是无效的。毕竟这种行为对于保证债权实现没有意义。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一、土地抵押期限届满是否影响抵押权效力?

土地抵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抵押权效力,《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抵押合同中约定有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其约定无效。”解释这一立法的理由有三点:其一,抵押权是物权,物权原则上不受当事人所约定期间的限制;其二,抵押权以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而存在,债权不消灭,抵押权没有单独归于消灭的理由;其三,抵押权存续期间会直接降低抵押担保的信用,与抵押担保的价值不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二)》中规定:“(七)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及办理抵押登记时,明确了抵押期间的,如何处理?当事人约定的关于抵押期间的条款无效,只要担保的债权存在,抵押权也存在。” 我们认为,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关于固定抵押期限的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该抵押期限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抵押登记期限过期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抵押权不受抵押登记机关规定的抵押期限影响问题的函》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北京市《房屋登记工作规范(试行)》规定:“2.9.10.2 房屋抵押登记不设抵押期限,原房屋抵押登记已设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土地抵押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注销登记的,除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此外,《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河北省土地登记办法》等都有类似的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登记的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的效力不受登记抵押期限届满的影响。

现代社会之所以设立抵押或者是担保,都是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及时的履行债权,从而给债权人一种非常安全的保障,所以如果对于抵押权作出了期限规定,那么可能会使这种保证的效率降低,甚至是消灭,所以不符合抵押权的设立目的,也就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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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抵押权效力是指土地抵押权设定后,对于抵押当事人担保的债权范围等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土地抵押权效力的情况
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土地抵押权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1]
1.土地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和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有关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对土地抵押权人抵押权的限制。抵押设定后,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只有债务到期未清偿时抵押权人才能依法对抵押的土地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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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抵押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及后设定的抵押权。但应注意的是,它不得优先于支付工资、抚恤金、征纳税款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补交出让金。
5.土地抵押权的从属效力。抵押权必须随同债权转移,且必须办理转让登记。
6.土地抵押权具有排他的效力和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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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期限届满,抵押还有效吗
[律师回复]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这种约定应认定为无效,共有五项;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其中第五项规定,抵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设定抵押时,而依照一定方式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可见,仍然对抵押物即商场的两层店堂享有抵押权。担保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抵押合同应当写明的各项内容。因此、免除,无论期限长短或从何时开始计算,抵押权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也归于消灭,而且所约定的期限仅比主债务履行期限长一个月,灭失,债权人有权依法将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二是因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当事人可以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抵押权也消灭,故抵押权因物权消灭而消灭,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如抵押物混同,是一项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限,不动产权利或动产的占有,债权可以因清偿,抵押权的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消灭的条件之一是其担保的债权消灭。例如,债权消灭的,也对银行极为不利。这一条明确规定只要债权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提存,该期限的完成与债权消灭并无必然的联系。另外。但抵押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的保护、抵消:一是抵押权因被行使而消灭,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结论呢,这既与担保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相悖。这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因为《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来信所提出的问题涉及当事人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就存在;,商场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抵押期限,可否约定抵押期限或者说抵押合同中的抵押期限条款是否有效问题。来信提到,被征收等,抵押权才随之消灭。回答这个问题必须研究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的关系以及抵押权消灭的条件、混同等原因全部消灭时,债权却仍然存在而并非消灭。依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必须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才消灭。我们是否可以根据这项规定推论出,银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届满两个月时对商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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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期限应依法设定:
一、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应短于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财产抵押关系的法律行为。也就是说,抵押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抵押期限在自愿的基础上做出约定。但是,无论是抵押双方自行约定还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设定,该抵押期限均应不超过土地使用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的剩余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都有使用期限,土地抵押的期限当然不能超过土地权利人的剩余使用期限。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期限应不超过同类用途土地的最高出让期限。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应参照主合同期限。我国对土地抵押登记实行强制登记制度,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登记程序的设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相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而言,属于从权利。例如,为取得借款而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则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土地抵押合同签订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主合同(借款合同)的履行,因此,土地抵押期限应不小于借款合同的约定期限,否则就失去了抵押的目的。
三、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应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抵押;以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一并抵押。因此,房产和土地同时办理抵押时,土地抵押期限的设定,还要兼顾房地一致的原则,即应小于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并与建筑物抵押的期限相一致,以确保抵押登记的规范性,降低抵
押风险,有效保障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土地抵押期限可确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抵押权属于从权利,不能脱离主债权而单独存在,其效力因而也受到主债权的制约。《担保法》第52条明确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此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可根据主债权的效力即主债权的存续期间确定土地抵押登记期限。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为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的法定起诉期,法定起诉期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的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因此,土地抵押登记期限可设定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及履行期届满后二年。
五、关于抵押权的灭失,注销抵押登记是抵押权灭失的一种形式。当债权因清偿、免除等原因消灭时,抵押权也消灭,《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他项权利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他项权利注销登记。”实际上,土地他项权利终止后,当事人往往不按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此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认定抵押权自动灭失。超过抵押期限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由于债权未灭失,抵押权仍然存在,应另行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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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即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当事人还可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设定抵押。
土地、房产在银行押着,叫抵押。如果要办理土地抵押的话,大部分银行是需要你事先找一家有资格的土地价格评估所对要抵押的土地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将土地证与评估报告、连同银行和你签定的抵押合同、抵押申请及贷款合同一同拿去当地国土资源局登记备案。然后持国土资源局给你出具的已经办理好抵押手续一同交给银行,抵押事宜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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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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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有偿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并且是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
(2)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本身并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即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使用者可继续对土地进行占有、收益,只有在债务不能履行时,抵押权人才能依照法定程序处分土地使用权,此时土地使用权才发生转移。
(3)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抵押,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必须同时抵押。
(4)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得违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5)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抵押后,并不丧失转让权,但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应告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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