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缺席的开庭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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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告缺席的开庭程序是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并宣布开庭,开庭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因为被告没有出席,所以不存在法庭辩论这个流程,人民法院会直接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判。法院采用缺席审判制度,对被告是非常不利的。
被告缺席的开庭程序是什么

一、被告缺席的开庭程序是什么?

1、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当事人陈述;

②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知言;

③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④宣读鉴定意见;

⑤宣读勘验笔录。

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①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②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③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④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二、被告人缺席是怎么处理?

被告人缺席法院庭审的,依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1、如果被告人有委托代理律师的,被告人是可以不出庭的,由委托律师代表被告人进行诉讼,但如果是离婚案件、继承案件的,被告人能出庭的情况下,是需要出庭审理的。

2、如果被告人不出庭审理,又没有委托代理律师的,法院经传唤拘传仍然不出庭的,法院是可以缺席判决的。

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如果经拘传不出庭审理的,最常见的处理方式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判决结果通常是对被告人不利的,所以被告人应该委托律师或者出庭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活动当中的开庭程序都是一致的,不过,正常情况下开庭以后原被告双方的法庭辩论环节是非常重要的,在原被告双方按时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方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出庭的,法院只能缺席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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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的开庭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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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如何审理
1、针对
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针对
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法院开庭,被告缺席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院开庭,被告缺席该怎么办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
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
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
二、对两种被告不到庭的离婚案件,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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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的处理方法: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就 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 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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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欠条,开庭时被告缺席怎么开庭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对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的情形出现的困难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有以下几种难点:
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处于两难的境地。
3、家庭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4、一方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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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当天原告缺席怎么处理,律师在法庭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扩展资料:案例:原告记错开庭时间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近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某银行起诉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贷款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原告未按时到庭,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庭前,书记员已经将传票及出庭通知书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并叮嘱双方要看清开庭的时间、地点,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视为放弃对对方所诉事实的抗辩和证据的质证,依法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开庭当天,原告方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后迟迟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一个小时后,原告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终于赶到,表示因为事情太多,所以记错了开庭时间,希望法官可以现在再开一次庭。法官表示,开庭是案件审理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双方当事人必须高度重视,非因法定事由,都必须严格按照传票上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本案裁定按撤诉处理结案,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以后再遇到应该开庭的案件,必将会高度重视,绝不会再“迟到或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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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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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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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被告缺席,法院可以判离婚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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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2、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处于两难的境地。
3、家庭财产状况查明难。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4、一方离婚的目的识别难。缺席判决,特别是公告送达而缺席判决的离婚案件,对解除一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一定的作用,但也为一些当事人为达到借假离婚而规避法律的目的,这种现象不能不引起重视:有的夫妻为逃避债务,一方外出,另一方则慌称其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有的夫妻为规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外出躲避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提出离婚,致使离婚是假,规避法律是真。
5、婚姻案件的调解程序落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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