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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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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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登记离婚的条件申请离婚的人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双方也是有民事能力的人以及所提出来的行为是表达出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同时双方对财产分割和抚养孩子都已协商清楚,最后就可以办理离婚的手续。
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内容?

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内容?

登记离婚,应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

1、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同居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离婚,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离婚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

2、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离婚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典》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离婚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离婚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

4、申请登记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

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离婚申请。离婚,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离婚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怎么进行的?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综合上面所说的,登记离婚就代表着双方可以解除婚姻关系,但前提双方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民政部门才会办理,一般离婚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就要看双方是如何协商的,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要走正规的流程,如果是假离婚法律是不会被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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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对可能有争议的申请,采用布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询异议,以便确认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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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的内容包括哪些,房产登记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房地产权属登记内容,指登记机关在登记簿(土地登记卡、房屋产权登记书等)上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属的内容。这些登记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房地产的自然状况、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一)房地产的自然状况 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决定房地产的价值。其内容包括土地、房屋的坐落、界址、四至、面积、用途、使用条件、土地的等级、价格、房屋的成新度、质量、结构、朝向等。 1、坐落。指房屋土地所在的地名、方位、街巷、门牌以及房屋的幢(楼)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房地产,一般在其设立门牌号的主大门所在的行政区域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界址、四至。界址为一宗房地产的界址点及其界标物。界址点的连线即闭合的界址线(权属界线),为一宗房地产的范围。 界址是确定土地权属范围的界线。为了界定宗地的位置和范围,在登记簿和土地权属证书上,还要加注四至,标明相邻的权利人。界址在房产登记上通常用墙界来表示。 3、 房地面积。指一宗房地产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房地面积可根据权利人的利用情况分为独自使用面积、共有使用面积,以及共有使用中的分摊面积。 4、房地用途。房地用途主要由土地用途来确定。尤其是在城镇范围之内,土地的用途一般在划拨、出让之前或在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时即已确定。房地用途指土地规定的利用方向。城市土地的用途受城市规划制约,农用土地的用途主要由农业产结构决定。土地用途一旦确定,房屋用途也随之确定。 土地用途有时与土地利用类别(地类)意义相同。用途主要反映土地的功用,地类则主要反映土地的利用结构。城市土地的用途以城镇土地分类中的二级类型为准。城镇土地的一级分类为10种:商业金融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二级分类为24种。农用土地登记的用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土地分类的一级地类为准。土地地利用现状调查中一级地类为8个: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有土地。 5、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条件包括建筑占地、建筑限高和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主要由三种方式予以规定:一是在城镇规划中限定;二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三是在其他批准用地文件中作出规定。 6、土地的等级和价格。城市土地采用等和级等两个层次划分体系。等反映全国城镇之间地域差异;级反映一个城市内部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的差异,在各城市内部统一排列。土地等级反映宗地的优劣程度。 土地价格体系包括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其他地价。目前土地的标定价、出让价、转让价、申报价、抵押价、入肥肉价格都属于进行登记的内容。 7、房屋的基本状况。包括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面积、结构类型、平房间数、方向、楼房层数、造价等。 (二)房地产的产权状况 房地产产权状况包含房地产产权性质及其来源、房地产权利主体情况等。 1、房地产产权性质、来源。房地产产权性质,指房地产产权类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地他项权利等。房地产权属来源,指导定房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最初限得房地产的方式。权源材料是取得房地产的原始依据,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中具有重要价值。所谓实质性的审查,主要是对这一部分内容的审查。确定权属性质、解决权属纠纷,也主要依据这一部分资料。 2、房地产权利主体。房地产权利主体即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主体可发分为自然人(公民)、法人与非法人机构和作为特殊民事主体的国家。 国有土地使用者,包括法人单位、非法人机构和自然人。 集体土地所有者,包括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组织等。
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房屋产权登记有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权属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房屋权利人在总登记或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时进行登记,申请人在房屋权利原始取得时 进行登记。
①总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即总登记。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换证。总登记、验证或换证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前30日发布公告,明示总登记、换证或验证的区域、申请期限、当事人应提交的证件、受理申请的地点等。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换证范围的,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②初始登记
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在竣工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
③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时限为30日因房屋买卖而发生转移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买卖合同等。
因房屋交换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交换协议等;
因房屋赠与发生转移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赠与合同等;
因继承而发生转移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当分别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的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书、遗嘱或遗嘱证明;
发生国家或上级部门、企业将所有的房产划归某单位或所属下级单位、企业的划拨行为时,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划拨有关文件、资料等;
房产分割,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法人析产的批准文件、协议、资料等,家庭析产的协议,房产分割单,契税证明等;
发生房屋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作经营、以房作价入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合并行为时,应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合同协议,以及相关的权属证明、资料等。
房屋转让应当提交与转让行为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房屋裁决应当提交仲裁书、判决书。
④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有两方面内容:一是法定名称变更,即权利人作为权利主体没有变化,只有他使用的名称发生更改;二是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房屋名称、房屋面积、重新翻建等情形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变更等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公安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法人、组织注册登记,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及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他项权利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在事实发生30天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典当房屋的典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房屋期权作为抵押物的,应提交房屋预售合同、抵押合同。
⑥注销登记
发生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情况,权利人应自事实发生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件、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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