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承认的商业机密有哪些特征?
商业百秘密具有四个基本特征: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价值性。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弃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权利人采取内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当权利人采取了能够明示其保密意图的措施,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
(4)价值性。是指该商业秘密自身所蕴涵容的经济价值和市场竞争价值,并能实现权利人利益的目的。
上述四个特征,是商业秘密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有哪些?
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首先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即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本身就是违法的。当然,从实际情况来看,单纯的获取商业秘密一般不会是获取人的目的,大都是为了使用、披露等进一步的目的而获取。
2.对不正当取得的商业秘密使用的揭露行为
这种行为指的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予以明确禁止。
3.来源正当但不当使用、披露的行为
指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不当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二是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恶意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披露行为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几种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的,仍从那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侵犯。明知是一种恶意状态,应知是一种重大过失状态,是指应当知道但因重大过失而没有知道的情况。
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般是不包括预期利益的,如果侵权行为人拒不停止实施侵权行为的,此时被侵权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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