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诉讼标的包括有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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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法中对于诉讼标的包括有三种,一种是属于给付之诉的,第二就是确认之诉的,第三就是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在诉讼案件中不可缺少的一部份,同样也是属于诉讼所判决的对象。
民法中诉讼标的包括有几种?

一、民法中诉讼标的包括有几种?

一共有三种,包括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和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还有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并不是诉讼请求,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往往有非常多的起诉应诉当事人分不清二者的区别。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客体和民事诉讼标的有何区别?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既包括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又包括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仅限于当事人之间要求法院裁判确认的民事实力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案件事实。

诉讼标的其实是一种请求,时原告请求被告,或者时请求法院的一种行为。关于民事诉讼,就是当事人出现了民事纠纷,然后通过向法院起诉,法院在中间起到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非常的方便。

三、标的额怎么计算?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标的就是在诉讼案中必须要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且对于诉讼标的也会分不同的类型,对于当事人就需要依照自己所提出来的诉求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所以,诉讼案件要有合法的构成条件才能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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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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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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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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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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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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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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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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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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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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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包括那几种类型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因此,审判人员在运用这一证据时应注意防止将虚假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以确定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书证在民事诉讼中是普遍被应用的一种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状、质量、规格、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物证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之一。民事诉讼中常见的物证有:争议的标的物(房屋、物品等);侵权所损害的物体(加工的物品、衣物等);遗留的痕迹(印记、指纹)等等。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它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外国民事诉讼法一般都没有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的证据类型对待,仅将其归入书证和物证的种类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鉴于其具有的特点,将其归为一类的证据加以使用。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从性质上来说,鉴定意见与其它证据类型很重要的区别在于:鉴定意见本身是构建在其它证据材料基础上,得出的鉴定人的主观判断。在其它证据类型中,都力求证据材料契合客观案情,尽量与表述人的主观相分离;但在鉴定中,最有价值的反而是鉴定人通过主观知识鉴别证据材料的过程。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
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类型包括哪四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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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几种情形包括哪些
1、提起诉讼。2、申请仲裁。3、申请支付令。4、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7、申请强制执行。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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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证据包括哪些,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程序条件中规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审程序: 2、经审查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2、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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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几种
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意思通知。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是指权利人的相对人表示知悉该权利人的权利存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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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民事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程序条件中规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审程序: 2、经审查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2、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民事起诉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有哪些种类 1、法定不。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6种情形中除“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情形外的其他5种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决定。 2、酌定不。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决定。酌定不的情形主要有: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受过刑罚处罚的;聋、哑、盲人犯罪的;防卫过当;避险过当;预备犯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的行为;从犯的行为;胁从犯的行为;自首且犯罪较轻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酌定不从法律上说是对犯罪嫌疑人作无罪处理。 3、存疑不。对于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的,可以作出不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无法排除的。对于存疑不的,在发现新的证据,符合条件时,可以提起公诉。
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程序条件中规定原告需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向有管辖权的提起。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审程序: 2、经审查受理后将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二审程序: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 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 第二审人民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 2、受理; 3、审理程序大体与一审一样,不同处主要在审查范围和内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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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类型包括了几种
在不同的标准下,其实可以将犯罪中止进行不同的分类。1、预备中止、实行未了中止与实行终了中止。2、消极的中止和积极的中止。从犯罪预备开始一直到犯罪既遂之前,其实都是可能成立犯罪中止的。而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原则,要区分是否造成了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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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书证、物证
书证、物证是以物品或者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实物证据。物证是用于犯罪或与犯罪相关联的,能够证明犯罪行为和有关犯罪情节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血迹、指纹、脚印等。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进行联络的往来书信;犯罪分子涂改的单据、账本等。物证的特点是,不具有任何主观的东西,而只以其客观存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物证必须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证的原有的形态。如果不能保持原来形态或者物证有可能灭失的,必须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2、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有关人员作的陈述。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刑诉法对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司法机关作证规定了义务,即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能随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处罚法规定,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调查时,“被调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这是因为,在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因此,在调查时,被调查人必须据实陈述所了解的真实情况,不作伪证。
3、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所作的关于案件真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
4、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它比较可靠,更接近于真实情况。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分析、鉴别和判断。它是一种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指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有下列七种形式: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出现在纸上、布上、金属上、木料和塑料上或其他物品上,能表达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诸如合同书、遗嘱、票据、产权契证等物品。
(2)物证。是指能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的物品。如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的被损坏的物品,购销合同纠纷案中的货物本身,皆是物证。
(3)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摄影及音响、图像,或电脑储存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录音带、录像带、胶卷、电脑软件、传真资料等皆属之。
(4)证人证言。是指由证人向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证人,是除诉讼当事人之外的了解案情事实的其他人)。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诉讼时自己向所陈述的有关案件事实和对事实的承认。
(6)鉴定结论。是有关鉴定人员利用专业知识或行业经验通过科学分析而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所做出的专业权威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是指由审判人员对争议的有关现场或物品进行检验勘察,或请专业人士协助勘验后,将有关情况与结果作如实记录所形成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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