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欠款引纠纷
20XX年X月起,原告宁乡A建材企业持续向被告宁乡某实业公司供应工程水泥,之后双方补签水泥购销合同,对水泥单价、结算规则、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合作期间,原告累计供货两千余吨,20XX年X月X日双方对账,被告应付货款83万余元。然而,被告在偿付部分货款后,剩余51万余元长期拖欠。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专业律师展实力
面对此案的复杂情况,原告全权委托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的沈悠悠律师担任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悠悠律师2020年起专职执业,执业至今承办过各类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上百件,有着扎实深厚的本地司法实务经验。在民商事领域,她主攻合同纠纷等高频刚需案件,此次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她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准备迎接挑战。
庭审攻防显智慧
庭审中,被告提出两项抗辩理由,一是称涉案欠款中有12万元是公司个别股东个人债务,不应由公司承担;二是表示双方有口头约定原告先行垫资100万元水泥货物,案涉欠款属垫资款,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沈悠悠律师围绕买卖合同效力、合同相对性、举证规则三大要点进行完整举证应诉。她提交了双方盖章生效的合同、对账单及供货往来记录等书证,证明欠款应由被告公司统一清偿;针对被告的口头垫资约定,指出其无证据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还严格依照合同结算条款梳理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修正原告利息起算瑕疵,让计算标准获法院认可。正如那句话所说:“在法律的战场上,证据就是最有利的武器。”沈悠悠律师用证据为当事人筑起了坚实的防线。
判决落定维权成
宁乡市人民法院最终全盘采纳了沈悠悠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公司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51万余元;支付截至20XX年X月X日逾期利息XX元,后续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驳回原告少量利息差额诉求,案件受理费绝大部分由被告承担。至此,原告的大额货款债权全面实现,案件一审取得了良好的结果。沈悠悠律师以其专业和负责,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法律在解决商事纠纷中的公正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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