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的世界里,诚信是基石,然而总有一些违背契约精神的事情发生。许多人合伙做生意时碍于情面,只进行口头约定,一旦到了结算分红阶段,就容易产生纠纷。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其讨回公道,刘斌律师就是这样一位能在复杂纠纷中力挽狂澜的法律专家。"
"刘斌律师是中共党员,同时也是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9年正式开启执业生涯后,他便全身心扎根于一线法律服务中。作为一名党员律师,他始终以严格的标准要求自己,不仅积极投身公益普法宣传活动,履行社会责任,还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极高的专业素养。多年来,他办理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诉讼案件,摸索出务实灵活的办案思路。他不单单追求胜诉的判决书,更注重从根源上化解矛盾,使案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凭借较高的调解结案率,他缓和了许多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有效修复了亲属、商事合作中的矛盾,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此外,他常年服务于徐州地区的多家企事业单位,将事前风险防控与事后诉讼维权有机结合,为客户量身定制精细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其专业的服务深受委托人的好评。"
"刘斌律师在众多法律领域都有着深厚的造诣,像是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事务、建设工程、劳动纠纷以及人身损害等多个方面,他均能游刃有余地应对。并且,他通过了多重严格认证,无论是官方平台的认可,还是律图平台的审核,都彰显了他的专业能力和可靠性。"
"接下来这个案例,充分展现了刘斌律师在处理合伙纠纷案件时的专业能力和智慧。上诉人(原审被告)A某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某曾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期间合伙做大蒜收购生意,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经营结束后,二人于20XX年X月X日对合伙账目进行了核对清算,并出具了书面结算单据。结算单明确显示,本次合伙纯利润扣除房租后为110000元,每人应分得利润55000元,同时还载明A某尚欠B某28000元,A某也以欠款人身份在单据上签字确认。"
"然而,结算完成后,A某却迟迟未向B某支付这28000元款项。B某多次索要无果后,委托刘斌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A某偿还合伙结算欠款28000元,并支付自结算之日起直至款项付清为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一审立案后,被告A某当庭提出抗辩,称签字单据只是阶段性财务对账凭证,并非合伙欠款凭证,不能直接作为付款依据。同时,A某还提出合伙期间购置的遮阳棚、磅秤、托盘等价值25000元的合伙财物目前由B某占有,应在本案中一并分割抵扣欠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B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但A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持其抗辩理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并要求B某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刘斌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梳理,重点锁定了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据这一核心证据。他仔细厘清了合伙项目的起止时间,明确区分了“中途算账”和“最终结算”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庭审中,面对被告方提交证人证言,辩称结算单仅为阶段性对账、账目尚未最终结清的抗辩意见,刘斌律师据理力争。他指出,证人虽参与过20XX年X月的算账工作,但当时账目核对失败,并未形成任何结算结论。而案涉20X年X月X日签署的结算单据,是双方事后重新核对账目后达成的最终清算结果,有欠款人亲笔签字,是被告认可债务的直接凭证,合法有效。"
"针对被告提出的合伙实物财产未分割应一并处理的主张,刘斌律师提出了有力的抗辩意见。他认为,未分割的合伙财物属于独立的合伙财产纠纷,与本案已经清算完毕形成的欠款债务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直接抵扣本案欠款,这部分争议被告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一审判决最终支持了刘斌律师一方的全部诉求。二审阶段,在双方均无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刘斌律师坚持一审代理观点,向二审法院说明一审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无误,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一审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决A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B某支付欠款28000元及逾期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A某承担。二审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A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A某自行负担。至此,B某的28000元合伙欠款及利息全部胜诉,债权得到了法院生效文书的确认。"
"在这起案件中,刘斌律师凭借精准的专业判断,抓住合伙结算单这一核心胜诉证据,清晰界定了阶段性对账与最终清算的法律边界,有力地驳斥了对方账目未结清的抗辩,成功打消了被告借未分割实物财产抵扣欠款的企图,在一、二审中连续守住了胜诉成果,帮助委托人顺利拿回了合伙结算欠款,实现了当事人的诉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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