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具体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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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方面具体包括什么

一、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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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宏观调控主要内容包括什么?麻烦具体说一下。
[律师回复]

1)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政府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需借助一定的调控手段来实现调控目标。一般来说,宏观调控手段主要有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计划手段:这是通过政府所制定的长期、中期和短期经济计划,对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计划是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必要手段,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计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以及需要配套实施的经济政策。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的形式主要是指导性计划,突出其宏观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经济手段:这是指政府在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借助于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杠杆是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价值形式和价值工具,主要包括价格、税收、信贷、工资等。价格杠杆:价格杠杆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具有调节杠杆和核算工具两种作用。价格作为调节杠杆,其作用主要是通过价格的变动,来调节生产和投资的方向,调节商品流通和消费结构,调节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及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增强适应市场供需变化的竞争能力。价格作为核算工具,其作用主要表现为,它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的工具,借助价格可以考核经济效益的高低,可以检验商品生产上的劳动耗费的多少,并可通过价格核算监督企业节约劳动。价格作为调节杠杆和核算杠杆,最终能促使宏观经济良好运行。当然,价格杠杆的调节功能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税收杠杆:税收杠杆直接影响企业及个人的经济利益和经济活动,最终可以起到调节生产和流通、调节市场供求、调节国民收入分配、调节进出口贸易关系等作用。税收杠杆的调节功能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税收的固定性使之难以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对于需要增加供给、减少需求的商品,靠税收的调节也难以奏效。信贷杠杆:信贷杠杆的调控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调节存,能够把闲散的资金动员起来加以利用,支持经济的发展;能够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促进投资结构合理化;能够控制货币流通量,调节社会总需求,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稳定;能够促使企业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目前,我国信贷杠杆的调节功能比较弱,比如由于体制原因和历史沉积所形成的银企债务问题,很难使信贷杠杆作用正常发挥。工资杠杆:工资杠杆的调节作用表现在,通过选择不同的工资形式,确定合理的工资等级差距,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还可通过确定工资总水平,来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分配关系。工资杠杆作用的发挥,与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有重要联系。随着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不断完善,工资杠杆的作用也将很好地发挥出来。由上可见,几种经济杠杆各有长处和局限性,每种经济杠杆的作用范围、作用方向和程度都有所不同,单独运用某种经济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常常难以达到预期目标。因此,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关键是综合利用经济杠杆。法律手段:这是指政府依靠法制力量,通过经济立法和司法,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通过法律手段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有财产、个人财产,维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个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各种经济组织之间横向和纵向的关系,保证经济运行的正常秩序。法律手段的内容包括经济司法和经济立法两个方面。经济立法主要是由制定各种经济法规,保护市场主体权益;经济司法主要是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制度、程序,对经济案件进行检察和审理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惩罚和制裁经济犯罪。行政手段:这是依靠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指示、规定等行政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以达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手段。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纵向性、无偿性及速效性等特点。宏观经济调控还不能放弃必要的行政手段。因为计划手段、经济手段的调节功能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如计划手段有相对稳定性,不能灵活地调节经济活动;经济手段具有短期性、滞后性和调节后果的不确定性。当计划、经济手段的调节都无效时,就只能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尤其当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失调或社会经济某一领域失控时,运用行政手段调节将能更迅速地扭转失控,更快地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当然,行政手段是短期的非常规的手段,不可滥用,必须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加以运用。宏观调控的计划、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各具特点,各有所长,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共同组成宏观调控手段体系。在这一体系中,由于经济手段较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所以,要以经济手段为主,综合运用其他手段,发挥各种调节手段总体功能,以便有效地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控。

2)政府宏观调控的政策政府在进行宏观经济调控时,还需要运用经济政策来实现调控目标。宏观调控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政策等。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制定的关于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由财政收入政策和财政支出政策等组成。财政收入政策的主要内容是由税种和税率所构成的税收政策。财政支出政策的主要内容是政府的各项预算拨款政策,如政府购买、公共工程建设和转移支付(转移支付是指政府对某些地区、阶层及人士实行的津贴和补助等)。财政政策的主要任务,在于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按财政政策在调节总供给和总需求方面的不同功能,财政政策可具体分为平衡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扩张性财政政策三种类型。平衡性财政政策是财政支出根据财政收入的多少来安排,既不要有大量结余,又不要有较大赤字,保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从而对总需求不产生扩张或紧缩的影响。紧缩性财政政策是通过增加税收而增加财政收入,或通过压缩财政支出来减少或消灭财政赤字,以至出现或增加财政盈余,达到抑制或减少社会总需求,乃至消除需求膨胀的效应。扩张性财政政策则是通过减税而减少财政收入,或通过扩大财政支出的规模,来社会总需求。以上各种财政政策各有其针对性,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应采用不同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是指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对货币流通进行管理和调节所确定的指导原则和行为准则,由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组成。货币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稳定币值与发展经济。根据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矛盾的状况,与财政政策相配套,货币政策可具体分为三种类型,即均衡性货币政策、紧缩性货币政策和扩张性货币政策。均衡性货币政策是保持货币供应量与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求量的大体平衡,以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紧缩性货币政策是通过提高利率、紧缩信贷规模、减少货币供应量,以抑制社会总需求增长。扩张性货币政策是通过降低利率、扩大信贷规模、增加货币供给量,以社会总需求增长。货币政策手段主要有: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各商业银行向银行缴存的存款占各商业银行所吸收到的存款的比率。再贴现率是指商业银行因再贴现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率,其实质是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业务是指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公开买卖政府债券。以上各种货币政策和手段各有其针对性,政府在不同时期、不同条件下应采用不同的货币政策和手段。产业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各产业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手段的总和,由产业布局政策、产业结构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等组成。一项完整的产业政策,包括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手段三个构成要素。政策主体是指政策的制定者,在我国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政府,我国产业政策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实施。政策目标是指政策预定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规划产业结构演进的方向、步骤及各产业的发展顺序;确定支持什么产业,限制什么产业;选择重点产业、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妥善处理各产业之间的关系,最终促使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按比例协调发展。政策手段是指为了实现政策目标所采取的方法和工具,如在税收、财政拨款、信贷、投资、价格等方面对不同产业给以优惠或限制,以及采取相关的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调节措施。收入政策:是指政府根据既定目标而规定的个人收入总量及结构变动方向,以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基本方针和原则。一般来讲,收入政策包括政策目标选择和具体实施两个部分。收入政策目标选择可分为收入结构政策目标选择和收入总量政策目标选择。前者是政府考虑收入差距的可接受程度,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选择。当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分悬殊、影响社会稳定时,政府的收入结构政策就侧重于缩小收入差距,增进公平;反之,如果劳动者缺乏积极性,经济效率低下,政府的收入结构政策则侧重于提高经济效率。后者是政府考虑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进行收入总量的变化,调节总需求,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为了促进收入政策目标的实现,需要采取实施措施。一般有以下几种:

1)以法律形式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这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稳定的措施。(
2)税收调节。政府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调节过高收入,增进公平目标的实现。

3)实施工资和物价管制。这是政府在特定情况下为实现收入政策目标而实行的非常措施。

4)增加转移支付和其他各种福利措施。例如,政府对贫困地区拨付扶贫款,对科技专家支付政府津贴,对失业者和低收入阶层发放失业补助金和救济金等。宏观调控政策除以上主要政策外,还有投资政策、消费政策、区域政策、汇率政策等等,它们共同构成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各有特点,各自调控的具体对象和力度不同,各项政策的具体操作有不同的选择。在宏观调控过程中,要从国民经济运行的实际出发,综合运用并有选择地采用各项调控政策,形成相互协调配合的总体功能,达到最佳宏观调控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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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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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业主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业主具体包括哪些权利义务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
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具体包括什么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
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业主的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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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了哪些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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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了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了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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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的主体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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