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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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1、意识因素,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2、意志因素,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一、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什么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或者说罪过的内容,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必须认识的事实内容和必须具有的意志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由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这两大部分内容构成的。

1、意识因素

这是指行为对事物及其性质的认识和分辨情况。

(1)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结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或者说对与犯罪客体有关的事实及性质的认识。

(2)行为人对犯罪的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或者说对犯罪客观方面有关的事实的认识。行为人对犯罪基本事实情况的认识首先包括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只有当刑法分则明确要求行为人对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事实也要有认识时,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要件,才能构成特定犯罪罪过的内容。

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行为人认识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即不要求认识刑事违法性。如果不认识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就不能构成罪过,不负刑事责任的话,那么就容易使有些人借口不懂法律逃避应负的刑事责任。

2、意志因素

这是指行为根据对事物的认识,决定的控制自己行为的心理因素。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遥支配和控制作用,表现为四种形式,即希望、放任、疏忽、轻信。

(1)希望,是指行为人积极地有目的地追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2)放任,是指行为人对由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听之任之,不加控制和干涉的意志状态。

(3)疏忽,是指行为人粗心大意、松懈麻 痹,因而没有预见本来应当预见和可能预见的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状态。

(4)轻信,是指行为人盲目自信,过于轻率地选择和支配自己和行为,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意成状态。

我国刑法要求,任何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有着具体内容的意识因素与这四种意志形式之一结合组成的,缺乏意识因素和缺乏意志因素,罪过都不能成立。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有哪些

犯罪主观方面的分类

(一)犯罪故意

1.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从直接故意的概念中我们得知构成直接故意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行为人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2.间接故意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我们仍然得知间接故意也需要满足两方面,一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二是行为人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态度是不管不顾。

(二)过失犯罪

1.疏忽大意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我们需要注意疏忽大意过失的两点:一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其中第一个“没有预见”是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主要界限。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的两点:一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犯罪主观方面主要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和过失最大区别就在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不同,故意是有追求危害的想法,而过失是抵触危害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相同点是行为人都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不是一定)造成危险,区别在于过于自信是行为人意志上是抵触危险发生的,而间接故意放任的心态里对危险的发生不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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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对于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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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包庇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本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分析
[律师回复] 侮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人格尊严权和名誉权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4)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5)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
(6)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猥亵、侮辱他人具有违背他人意志的本质特征。
其次,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强制猥亵、侮辱他人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表现出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区别:
1.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
2.前者的对象没有限制,后者的对象只能是妇女;
3.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
4.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
5.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
运输毒品犯罪主观要件证据包括什么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运输毒品犯罪主观要件证据包括什么问题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认定运输毒品犯罪主观明知的证据难题
(一)证据种类比较单一
在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如果从某个人身上或行李中查获毒品,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该人主观上必须明知这是毒品才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辩称“是别人让我带的”、“我不知道是毒品”、“东西不是我的,我不知道谁放进我的包里”、“我帮同行的人照看行李,他不见了”等等。在案的证据除了查获的毒品、车票、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材料等,几乎没有什么其他的证据,在被告人不供述的情况下,要运用这些证据来证明其主观上系明知非常困难。
(二)取证有一定困难
为逃避打击,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行为人往往采用“人货分离”的方式来运输毒品,一旦毒品被查获,犯罪嫌疑人就以“东西不是自己的”、“不知道东西是谁的”、“我不认识他,我们不是一路的”、“我是来接人的,不知道他带有毒品”等为由进行辩解。由于犯罪发生在旅客列车运行过程中,公安机关取证或采用技术手段在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公安机关在目击证人证言的收集、指纹的鉴定等方面工作不到位,到了审理阶段已经无法弥补,导致有的案件根本就没有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证据锁链,最终无法下判。
(三)证据收集工作存有瑕疵
1.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收集不到位。运输毒品案件中,除被告人之外其他知悉案情的人少,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易形成孤证。如果在查获了毒品、录取了口供后不注意开展电话记录、指纹鉴定等物证、书证的收集固定工作,一旦被告人翻供,很难再补充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导致指控证据不足。
2.破案时机把握不准。在运输毒品案件中,选择好破案时机对收集和固定证据十分关键,如果时机选择不当,会使本有条件做到人赃俱获的案件因失去直接证据,不得不靠收集间接证据予以补强,甚至导致犯罪事实无法认定。如一运输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接到情报,甲用重金雇佣乙从昆明将内藏350克的一双鞋带回成都。某日,乙从昆明乘坐火车返回成都。公安机关在火车上将乙抓获,之后根据乙的供述又抓获了甲。但甲坚决否认自己参与运输毒品,乙则只承认帮甲带鞋,辩称并不知道鞋里有毒品。由于本案缺乏基本证据,致使案件审查工作陷入被动。
3.毒品鉴定存在问题。实践中一般对毒品只作定性鉴定,而不作定量分析
②。毒品数量虽不以纯度折算,但并不等于就可以不对毒品的纯度进行鉴定。因为对于毒品含量极低,确有大量掺杂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就应酌情考虑;特别是对于在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达到死刑标准的,应慎重适用死刑;对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运输的,就不会构成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而是以诈骗罪论处等等。因此,毒品的定量分析对正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罪过以及定罪量刑都有重要影响。
二、运输毒品犯罪案件中几个证据问题的理性探讨
(一)证明标准问题
证明标准,是指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也就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最低证明要求
③。刑诉法第162条明确规定了刑事案件的证据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如何把握这一高度概括、抽象的证明标准,学界认识不
一,实践操作各异。首先,因为证明标准这一称呼本身就意味着法官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在内心的信服程度上有一定的区别。换言之,法官并不需要对所有证明活动都达到百分之百的确信程度。因为控方所要证明的只是刑法所要求的犯罪构成的要件,而不是全部客观事实本身。即使对于法定的待证事实,控方也不需要证明到“重建事实真相”的程度,而只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控方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并不需要达到排除“一切怀疑”的程度。
(二)证明责任问题
指控犯罪的证明责任应当由控方承担,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没有举证的义务。在运输毒品案件中,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要求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对其辩解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为当事人对所持物品的性质不愿意或不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时,可推定他对持有物品性质有概括性的认识,也就是应当明知这个东西是毒品,当然他不一定知道它的毒性、成分、种类,也不一定知道含量、纯度。
(三)事实推定与间接证据定罪问题
推定,是指在缺乏证据直接证实某一事实时,根据某些合理的因素和情况,判定这一事实存在的机制。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据法则。事实推定同利用证据进行证明一样,是诉讼证明的一种方法。运输毒品案件中,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情况下,能否根据间接证据认定运输毒品罪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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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
[律师回复] 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包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概念
犯罪客观要件,法律术语,是刑法规定的,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了什么后果。犯罪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包括具体要件或者是要素。
1.犯罪行为(危害行为)
2.行为的结果
3.行为的对象
4.行为的手段和方法
5.行为的时空条件
把要件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
必要要件是指任何一个犯罪所必须要求的要件(要素)是必要要件。
选择要件是指行为之外的要件都属于选择要件。
行为是任何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
结果:有的罪有结果的要求,有的罪没有结果的要求。如一些危险犯定罪的要求是只要造成这种发生危险就可以。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之下的行为,无意识的举动和非意识支配下的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
客观上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
持有型形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通说上认为是作为的犯罪行为。持有型形犯罪还带有继续犯或持续犯特点。
重点把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
1.行为人有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具有特定性、法律性
2.构成犯罪义务的来源包括:
(1)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刑事法律规定,也可以是非刑事法律规定,如遗弃罪、偷税罪
(2)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注意:行为人必须在履行职务或者从事业务的活动中才会产生本义务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主要指合同行为
例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先行行为又叫前行行为)
例如,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即犯罪行为引起危险也能成为义务来源另一种观点认为,先前行为不包括犯罪行为,否则会使绝大多数一罪演变为数罪。
先前行为是否包括无过错行为,无过错行为导致了危险,先前行为应当包括无过错行为。例如,小孩在麦垛中玩中。
2.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不履行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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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主观方面具体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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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包括哪几方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制作、传播非法有害信息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有利用互联网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利用互联网传播教授犯罪方法罪,利用互联网散播、发出威胁引起民众恐慌,危害社会稳定和正常生活秩序等。 2.破坏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或非授权获取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控制权 这种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制计算机,并故意将其传到互联网或安装在他人计算机上运行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计算机如蠕虫、特洛伊木马、冲击波等不但可以损坏数据信息、降低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运行效率,甚至可以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崩溃。同时,木马等可以窃取他人的账户口令。 还有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技术攻击他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破坏其正常运行并且堵塞网络,控制受害者的计算机网络系统,从事各种非法活动。主要手段如拒绝服务攻击(DDos)、逻辑炸弹、利用各种系统漏洞、系统后门等等入侵计算机网络系统(非授权访问的网络系统)。还有人利用一定的设备接收计算机网络系统的辐射磁波并加以分析以获取他人的机密信息。这一切行为都威胁着网络安全,给网络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3.金融系统计算机犯罪 不法分子对金融系统的程序和数据进行物理破坏,如消磁、短路、改账等,利用金融系统的管理漏洞进行作案。主要手段有窃取、调用、篡改计算机内部账目以及金融系统内部人员修改计算机存取数据进行非法牟利等。例如信用卡犯罪主要为盗取他人信用卡号码及口令骗取巨款。 4.非法获取或非授权的修改获取使用计算机网络中的数据信息 近年来国内外出现的网络犯罪主要形式是冒用他人或公司、组织的身份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一定的技术手段截取通信以及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电磁辐射以获取机密信息;此外,还有破译分析垃圾信息以及其它暗含信息的东西,系统内部人员利用合法身份窃取组织的数据信息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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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了哪些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犯罪的主观方面包括了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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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共同犯罪的,是要区分主从犯的。
《刑法》第26条第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27条又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可见,主犯与从犯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
对主犯和从犯,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
(1)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看,主犯在共同犯罪中居于主导支配地位,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2)从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看,主犯大多参加了全部犯罪活动,而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只参与实施一部分犯罪活动。
(3)从具体罪行的大小看,在主观上,对共同的犯罪故意的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合、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的是从犯。在客观上,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罪行较大的是主犯;否则是从犯。
(4)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看,那些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大的人,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否则是从犯。这就是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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