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需要提供什么证件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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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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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遗产证明。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配偶情况、子女情况,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遗产继承需要提供什么证件材料

一、遗产继承需要提供什么证件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需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也可是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

2、遗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折或存单,其他财产如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金等,需由相关单位出具附有账户号和财产数额的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继承还须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房屋信息摘要》。

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配偶情况、子女情况,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

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外部关系来看,其是一项特殊的用益物权,是特殊的财产,不应作为遗产继承。

其特殊性表现为:

第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交纳数量极少的税费外,无需交纳其他费用,原则上是无偿取得。

宅基地不能直接作为遗产继承,而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继承者在继承该房屋的前提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自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是该使用权行使是受限制的。继承者不能对该继承房屋进行修缮、拆建,直到该房屋灭失后,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密切相关,一经设定即具有极强的人身依附性。

第三,宅基地使用权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为保障农民“居者有其房”而设立,具有社会保障职能。

依据我国法律,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房屋所有人的,也就说李某有权继承的是父母留下来的房屋所有权及使用权。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说的都是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是无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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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需要提供那些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2、遗产证明。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配偶情况、子女情况,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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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嘱继承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遗嘱继承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遗嘱继承公证要提供哪些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
(1)身份证;
(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
(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3)身份证(若有)。
2、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继承人为第二顺序的还应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
3、死者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死亡证明应由县级以上医院或死者生前户籍所在区的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安分局出具)
4、如继承人中有人死亡的,也应提供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注销户口证明(证件要求如3)
5、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结婚证;
如离婚的,提供
(1)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
(2)《民事调解书》或
(3)《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如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如未再婚的,须提供未再婚证明及以前婚姻状况终止的证明。
6、被继承人的子女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7、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填写)。
8、所有继承人与死者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如单位证明、户籍证明、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9、死者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注意事项:
1、 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必须提供。
2、 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要求如1)亲自来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或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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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要继承自己的父母去世留下的股份遗产,但是需要提交材料,继承遗产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需为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如:死亡人员销户后的人口信息表;也可是人员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
  
2、遗产证明。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存折或存单,其他财产如股票、基金、公积金、保险金等,需由相关单位出具附有账户号和财产数额的证明文件。办理房产继承还须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调取《房屋信息摘要》。
  
3、死者生前单位或所在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须详细写明死者的父母亲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在世以及死亡时间)、配偶情况(姓名、身份证号、是否原配、离异或死亡日期)、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及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须注明姓名、身份证号或死亡日期),已死亡的人员可不写身份证号码。
  
4、其他证明文件,如独生子女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
  二、注意事项
  
1、须全体继承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公证处申请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全体继承人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已死亡的需提供证明文件。“父母子女”指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2、不能到场的继承人,需提供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书。
  
3、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需提供具有监护权的相关证明。
  
4、根据遗嘱继承的,需提供公证遗嘱。
  
5、亲属关系证明须说明以下内容:
(1)死者的父母情况,是否在世?是否有养父母和继父母?
(2)配偶情况,是否原配或再婚,与配偶离异的时间或配偶死亡的时间;
(3)子女情况,包括婚生和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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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遗嘱继承过户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对遗产房办理继承过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原件,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继承人的身份证。既然在遗嘱中已经指定了房子的继承人,只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其他人就不能跟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争夺房子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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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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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1、 继承人的身份证明;2、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3、 遗产的产权证明、清单(如房屋产权证、存单、股权证明);4、 被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组织或劳资部门出具的《申请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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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无遗嘱如何分配遗产?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遗嘱房产继承过户方式和所需资料
一、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具体材料情况,您可以咨询相关继承的公证处,以公证处需要的材料为准。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所需资料:
1.《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4.继承权公证文书;
5.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房屋继承注意事项:
1.如果继承房产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2.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判决的需提交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4.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如果没有遗嘱,依照法定继承兄弟二人都是具有继承资格的,房子是兄弟二人共有的,办理继承过户是直接把房子变成兄弟二人名下共有的房产,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是同时过户给二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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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继承遗产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继承遗产公证要提供什么材料,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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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最近一朋友的亲戚去世了,但是他的遗传需要公证。我想问下老人遗产公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有没有争议;除已知遗产外,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我国婚姻法规定,除有约定外,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②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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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办理继承公证要提供的证明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 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涉外、港、澳、台继承公证可直接拨打(86)021-64331385;
(6)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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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申请人为遗嘱继承人的需要提供什么材料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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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权的公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律师回复] 一、继承权实现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法定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法定继承权的实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 2、没有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 3、被继承人没有留有遗嘱。 二、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1、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2、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法定继承应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宣告死亡的判决书;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遗嘱继承应提交: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意以下事项: (1)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主要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有价证券、履行标的为财务的债权等。 (2)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应清楚,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的情况,遗产现在何处,由谁保管,产权应没有争议。 (3)法定继承子女应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亲自到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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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问题解答如下, 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 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涉外、港、澳、台继承公证可直接拨打(86)021-64331385;
(6)本须知仅供参考,一切以具体经办公证员要求提供的材料为准。
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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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 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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