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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保候审后再次做笔录可以吗?
可以,取保候审属于刑事诉讼期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临时强制措施,在取保期间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办,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到随叫随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二、取保的适用条件和人群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有关取保的相关条件和标准在法律上已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情况而定,必须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合法的认定,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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