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未遂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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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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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未遂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有诈骗的数额比较巨大的,而且还有社会危害性比较大,以及曾因诈骗而受过刑罚、最后还有就是因诈骗导致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致于他人死亡的情形这些都是比较严重的。
诈骗未遂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

一、诈骗未遂中的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

(一)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杀人、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三)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二、诈骗刑事处罚有哪些?

(一)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诈骗未遂也是属于触犯了我国的刑事条款,对于未遂虽说会从轻处罚,但如果造成非常严重的情形同意也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所以,对于执法人员在进行处理的时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才能保障受害方的权益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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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都有哪些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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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可以立案吗
[律师回复]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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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诈骗未遂的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
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诈骗未遂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诈骗(未遂)行为何为“情节严重”,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商榷。  
一、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三、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诈骗未遂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诈骗(未遂)行为何为“情节严重”,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商榷。  
一、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三、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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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未遂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诈骗(未遂)行为何为“情节严重”,提出以下观点,以供商榷。  
一、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社会危害性较大  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三、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四、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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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
[律师回复]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数额较大”,即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
2、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3、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认定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一种,根据最高人民1996年12月16日颁发实施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有必要对情节严重作明确的认定。
1、诈骗的数额达到巨大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对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应定罪处罚,同时将情节严重解释为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即将欲盗窃的财物数额大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将欲诈骗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社会危害性较大如以贩卖毒品的手段进行诈骗,实践中的类似犯罪往往因诈骗不成而引发其他、抢劫等严重刑事犯罪,所以这类诈骗未遂的情节是严重的;又如惯犯或流窜作案等危害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情形。
3、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规定:曾因诈骗受过刑罚处罚的,属于特别严重情节之一,因此将此项列为诈骗未遂应追究的情形,是完全必要的,因为这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如不及时打击,将会导致下一个诈骗案的发生。
4、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未遂虽未造成实际的财物损失,但也极有可能导致损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的后果,这种情形并不能因为没有造成财物损失就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根据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程度,对其予以定罪量刑,应列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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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这个保险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相关法律规定是
1、《华民共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或者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主犯 三共同实施犯罪组较固定犯罪组织犯罪集团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于第三款规定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揭发犯罪行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案件等立功表现轻或者减轻处罚;重立功表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自首重立功表现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判处期徒刑缓期两执行 《华民共刑》第二百二十四条 列情形非占目签订、履行合同程骗取事财物数额较处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三十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或者其特别严重情节处十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构单位或者冒用名义签订合同; (二)伪造、变造、作废票据或者其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三)没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额合同或者部履行合同诱骗事继续签订履行合同; (四)收受事给付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逃匿; (五)其骗取事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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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行医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节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指: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死亡是适用较重法定刑的情节。
二、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行医罪是如何处罚的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犯非法行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行医罪与医疗事故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1)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2)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后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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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其他严重情节有哪些
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的严重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1、故意毁坏他人重要的财物或者物品的。2、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具有恶劣动机,或者毁坏财物的手段恶劣的。3、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之后,又嫁祸给其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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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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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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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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