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承包方在林业主管部门发放采伐许可证、国有林场开展生态造林后,起诉要求林地中间权利受让方连带赔偿十余万元经营损失,这份索赔诉求,真的能在合同约定里找到支撑吗?
白城市洮北区的这起林地纠纷里,原告通过多层流转取得近千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协议里写得清楚,承包期内遇到国家政策性调整无法耕种养殖,发包方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约定不能在幼林地放牧。后来辖区国有林场落实生态更新造林政策,把原告承包范围内的三百余公顷林地另行发包给第三方企业开展林下造林经营。原告不针对政策调整本身表达异议,反而将起诉对象指向了林地流转环节的中间权利人,也就是温丽丽代理的被告,要求第三方返还全部占用林地、赔偿两年经营损失十余万元,还要被告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室里,温丽丽面对的是一摞摞堆叠起来的流转协议。如果只看原告诉状里的表述,被告仿佛是主动把林地转给他人占用的违约方。但温丽丽没有顺着原告的叙事走,她从事刑事专业委员会的案件研讨多年,习惯先拆分主体的权利边界。她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后来又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院进修,处理多层流转的土地纠纷时,第一反应是先把每一层合同的签约主体、权利受让节点梳理清楚。
她把全套证据按时间顺序铺开:多层土地流转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书、两级法院的在先生效民事判决、林业采伐许可文件、国有林场和第三方企业的造林承包合同,还有双方历年关于承包费调整的沟通记录。这些材料摊在桌面上,一个被原告刻意模糊的事实慢慢浮出来:被告只是前手承包合同的权利受让主体,林地被第三方占用,根源是国有林场落实林业生态更新政策,不属于被告主动安排第三方进入承包区域的情形。
庭审前的准备里,温丽丽没有把精力耗在情绪化的辩解上。她抓住了两个原告无法回避的事实。第一,合同里明确约定了政策性调整的免责条款,第三方进场是行政政策收回林地开展造林,和被告主动违约安排他人用地,是两种法律后果完全不同的情形。第二,原告早在林地面积缩减后,已经连续两年和被告协商下调承包费用,这种以实际履约行为做出的调整,本质上是双方已经合意变更了承包范围,事到临头再主张经营损失赔偿,从事实层面就站不住脚。“当事人站在被告席上的时候,最需要的不是律师喊冤,是把每一份证据对应的事实钉在庭审笔录里。”温丽丽经手三百余件各类案件后,始终保持着这样的办案习惯。她同时也是白城市广播电台的特约法律专栏主讲人,给社区居民做普法时总说,很多土地纠纷的隐患,早在签合同、改缴费金额的日常里就埋下了,只是当事人没意识到这些行为会成为日后的核心证据。
庭审现场,原告方反复强调被告没有阻止第三方进场,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温丽丽当庭提出,连带责任的成立需要共同过错或者共同侵权,被告既没有和第三方签订过用地合同,也没有收取过第三方的任何费用,连主观上的过错都不存在,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她拿出两级法院的在先生效判决,直接锁定被告的权利边界:被告本身也是从上游受让的林地承包权,对国有林场依据政策调整林地用途的行为,既没有决定权,也没有阻止的法定义务。
法院最终完全采纳了温丽丽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返还土地、赔偿损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不需要承担任何返还、赔偿责任。拿到判决书的那天,当事人说了一句压在心里很久的话:“我总觉得只要对方闹到法院,我就得掏点钱了事,没想到这些往年改承包费的聊天记录,真能帮我把责任摘清楚。”
这起林地纠纷了结后,温丽丽还是照常担任丰华园社区的法律顾问,每周抽时间去社区坐班。她办理这起案件时梳理出的“先定权利边界、再找免责条款、最后固定履约事实”的思路,后来也被她用到多起涉及农业、林业政策调整的民生纠纷里。对她来说,很多看似棘手的索赔案件,争议点从来都不在“谁闹得更凶”,而在那些被日常忽略的合同条款、缴费记录、沟通往来里,藏着最扎实的抗辩依据。法律不会自动帮当事人排除责任,只有把每一层流转关系理清楚,把政策调整和主动违约的边界划明白,才能让该承担责任的人躲不掉,不该担责的人不背无妄的赔偿。这也是她多年做公益调解、普法服务始终坚持的朴素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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