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遗嘱时老人的权益如何保障?
1. 老人立遗嘱前也要学法、懂法,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切忌感情代替原则。可以在遗嘱中写下继承遗产的条件,充分保障老人的权益。《民法典》(于)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2. 明确个人财产,只有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处分,别人的财产自己无权处分。从家庭财产中划分出属于自己有权处理的财产,特别注意不能侵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为他们留下必要的遗产份额。
3. 转变观念,消除封建思想的影响,遵守男女继承权平等的原则。
4. 立遗嘱时应当有利于家庭和睦避免纠纷。
5. 提高识别能力,以免受骗。老年人正确行使用立遗嘱形式处理个人财产的权利,通过立遗嘱教育、鼓励青年一代发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必将为我国精神文明建设作出最后贡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二、立遗嘱的有效条件:
1. 遗嘱人立遗嘱时须有行为能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即使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则不影响他法时所立遗嘱的效力。
2. 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无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他人伪造的遗嘱无效,篡改的遗嘱,篡改的内容无效。”有的被继承人本来没有立遗嘱,而继承人无中生有假造遗嘱,也有的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继承人认为于已不利,又另造一份于已有利的遗嘱,以假乱真。这引进都属无效遗嘱。
3.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则以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有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五种方式。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则由被继承人口授他人代书,须有证人在场见证。录音遗嘱用现代电子手段留下被继承人口头表达的遗嘱内容,须见证人证明录单内容并妥善保管,以免被篡改、丢失等。口头遗嘱在特定情况即被继承人生命垂危和其他危急情况下使用。由于证据力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民法典对见证人资格也有严格要求。
老人的权益保障可以通过遗嘱内容体现,如遗嘱中约定必须做到照顾好老人才能在老人死后继承其财产,另外立遗嘱的时候也要有法律意识,只能对老人个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的时候尽量避免家庭纷争,和睦的家庭才能善待老人,保障老人生活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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