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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个人同时写了两份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同时写了两份遗嘱但内容有所冲突的话应该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遗嘱生效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
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5、如果继承人之中有人缺乏劳动能力、生活极度困难,遗嘱中必须要给这样的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三、遗嘱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1)立遗嘱的目的,即处理财产的意思表示,应首先写明:“我立本遗嘱,对我所有的财产,作如下处理:”
(2)对财产的具体处理,应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及其所在地,遗留给何人,具体写明由哪一个继承哪些财产,也可按财产写明。
(3)遗嘱人的要求和遗嘱书的处置。
(4)立遗嘱人、证明人、代笔人签名盖章,并写明立遗嘱的时间、地点等。由于立遗嘱人的具体情况不同,遗嘱的写法不一定拘于以上格式,但必须是有效的才有法律效力。
其实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公民只能立一份遗嘱,立两份遗嘱的这种行为本身不违法,可是立遗嘱人自己得确认了,每个遗嘱当中分配的遗产不一样。比如说第一份遗嘱把房产给了儿子,第二份遗嘱又决定把房产给女儿的,这样等于两份遗嘱就前后矛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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