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加入外地电信诈骗集团数月,该集团以诱导被害人参与充电桩等投资项目为话术实施诈骗,案发后侦查机关认定该行为人参与期间对应诈骗总额达七十余万元,远超电信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阈值,公诉机关按照全案金额提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量刑建议,案件进入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家属委托辩护人介入。
案件核心争议集中于三点:一是涉案金额的认定边界,侦查机关笼统将行为人加入诈骗集团后的全部涉案金额归责于他,但在案证据显示行为人加入初期仍从事普通行政事务,其明确知晓集团运营模式属于诈骗的具体时间节点没有完整证据链支撑,直接影响最终可认定的其实际参与的诈骗金额范围;二是行为人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后,前期供述存在部分反复,能否依法认定为自首;三是行为人虽曾直接与被害人沟通发送投资话术,但仅为集团最底层执行人员,不参与分赃决策、提成比例设定,能否被认定为从犯,这三项情节的认定结果直接决定最终量刑是否能跳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刚性区间,更遑论适用缓刑。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建兴律师凭借近20年刑案办理经历,加之此前在检察机关积累的办案经验,第一时间确定了证据补强与要件拆解的辩护思路。他多次驱车前往当地看守所会见行为人,梳理其入职后的全部工作记录、微信聊天流水,逐一核对涉案诈骗项目的话术培训时间节点,找到了行为人明确接触诈骗话术的起始书证,据此剔除了其尚不知情阶段的二十余万元涉案金额,同时向侦查机关调取行为人到案的完整传唤凭证、到案首次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其到案过程中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行跟随民警到案的细节被完整固定,结合其后续稳定如实供述的行为,符合自首要件;针对从犯定性,陈建兴结合自己办理六百余件刑事案件的实务经验,从犯罪集团层级结构入手,提交该团伙组织架构的完整梳理说明,明确指出现有证据足以印证行为人仅为执行层人员,在整个诈骗流程中仅起到辅助次要作用,属于典型从犯。
法院审理阶段,公诉方最初提出电信诈骗案件即便认定从犯与自首,结合七十余万元的涉案金额也不得适用缓刑的意见,陈建兴当庭结合电信诈骗相关司法解释的裁量规则与类案裁判标准展开论证:在已扣减合理金额、降低法定刑幅度至三年以下的前提下,行为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不存在再犯风险,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行为人构成自首、从犯,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该案办理的典型启示在于,电信诈骗案件即便涉案金额极高、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严苛,也并非没有辩护空间。陈建兴作为拥有前检察官从业背景的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经办的六百多件刑事案件中已有近20名当事人获得不起诉、无罪的处理结果,他总结构建的精细化刑案辩护逻辑,提示司法实务中不能仅以最终受损结果倒推嫌疑人全部责任,而是要逐一回溯查证行为人主观认知起点、实际参与程度、层级地位作用等核心要件,逐一夯实辩点,才能在电信诈骗这类严打案件中,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其秉持专业、专注、诚信执业理念,对法律与当事人双重负责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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