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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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离婚后丈夫死亡遗产虽然前妻不能继承,但是若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育了孩子的,那么该孩子与现任孩子一样,都属于第一顺位遗产继承者。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

一、离婚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吗?

离婚后再婚前任孩子继承权的资格与现任孩子一样,再婚后的子女,如果存在相互的抚养关系的,那么也有对方当事人的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抚养关系的,为遗产第一序位继承人),继承开始后,同一序位继承人原则上应该等额分配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财产继承要坚持哪些原则

1、均份额的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这样做的优点,一是简单方便,容易实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纠纷;二是符合平等思想,比较公平合理。但它有也弊端,它容易导致不考虑各继承人的具体情况,把平均份额当作惟一的分配遗产的原则,从而由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这条遗产分配原则要受到其他有可能导致不均等条件的制约,只有在不发生其他条件制约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对遗产的均等分割。

可能导致不均等分割遗产的情况,主要有:

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三是有抚养能力的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四是继承人经协商同意的,可以均分。

2、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道德上讲,权利与义务都是不应割裂的,没有不尽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与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的多少,也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各共同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尽义务多的继承人多分遗产,尽义务少的人则少分,不尽义务的则少分或不分。否则,就不能解决复杂的继承纠纷。在广大农村,出嫁女儿很少回娘家继承遗产,而在城市,出嫁女儿与儿子平等继承遗产却是普遍现象。这主要因为,在农村出嫁女儿一般很少对父母抚养义务,甚至那些没有独生子只有出嫁女儿的老人享受“五保护”待遇,由集休生产组织照顾其生活也被认为是正常现象。当然,也有例外,在农村也有女儿抚养义务尽的较多,而儿子抚养义务尽的较少的情况,因此,进行遗产分割时,必须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才能做到比较公平,且有利于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团结互助和发扬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

3、照顾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从而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原则。

这里的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主要是无生活来源的未成个人、老人、病残者。由于他们无生活来源,同时又缺乏劳动能力,其生活必然困难,以至于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条件。对于这种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但是对于那些生活上虽有特殊困难,而这种困难不是由于缺乏劳动能力而是由于好逸恶劳或从事赌博、吸毒等恶习所造成的,对这种人,则不得以其生活困难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

4、发挥遗产标的物效用的原则。

遗产的分割不仅应在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上力求做到公平合理,而且在具体分割遗产标的物时,还应当充分考虑这些标的物的实际效用。不同的标的物有不同的实际用途,各继承人对这些标的物的实际需求也不一样,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当考虑这些标的物与各继承人需求之间的关系,以便充分发挥它们的实际效用。

对于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夫妻双方,在对方死亡之后并不具有继承其遗产的资格。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即使是离婚后生育的孩子,此时也能继承死亡主体的财产。也即只要是死亡人的子女,并且其生前没有订立遗嘱的,此时具有财产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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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再继承需要交哪些费用呢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祖父母;2,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父母.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1。 3、外孙子女; 2.10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幢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个人所得税、外祖父母.8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赠与的.2公证费、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2二、兄弟姐妹.6房屋登记表:不论房产什么情况都需要征收全额契税其他费用和正常过户一样 2.4赠与协议公证书原件;2,或赠与公证书和接受赠与的书面文件原件、房产平面图二份、情况说明 3.2申请人身份证明,免征个人所得税.1;2; 3.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3、遗赠取得房产的、费用1; 2、子女.3契税.1登记申请书原件.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1营业税:当地公正收费标准1;2.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1近亲属和具有抚养,以及发生继承:免征 1.7已购公有住房赠与的;3. 1、优惠价公有住房)证明、赠与过户1;2,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2、孙子女,提交补交土地收益证明及补交房屋差价(标准价、所需材料2,按照“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2其他人之间的赠与行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9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税率为20%。3,但可以扣除办理房屋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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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完孩子再办结婚证吗?
生完孩子再办结婚证也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没有先办理结婚证就生孩子的话,是需要及时补办结婚证的,否则可能就会变成非婚生子女,也就是这种情况下,会面临着社会抚养费用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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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与债务继承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
某受理了一件继承案件,对死者的配偶与子女在继承遗产时能不能同时开始继承这一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大多数同志认为,死者的妻子是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中的第一位,对死者的遗产应由其首先继承另一种意见认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同时开始继承遗产。请问哪种意见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种继承顺序的确定,是以继承人同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的远近以及彼此在经济上、生活上相互依赖的程度为基础的。它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权利和义务一致以及养老育幼的原则。
在继承开始后,只是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和
第二继承人之间才有先后继承的问题。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能继承。否则的话,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但是不能在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中又分出先后顺序,如果这样的做的话,就违背了法律规定。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应同时开始继承。这样做并不会使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夫妻财产共有制,作为死者的妻子的一方,她除了依法可以得到夫妻共有财产的半以外,要和子女一起共同继承丈夫的遗产。
同时,在家庭关系中,配偶、子女、父母的关系最为密切,他们有法律上都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特别是被继承人的年幼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更需要被继承人经济上的扶助。因此,配偶、子女、父母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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