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张恒律师
张恒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07人
专家导读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当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因公外出期间,只要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以后下落不明的这种情形都会被认定成工伤,可是事故发生后,劳资双方还是一定要申请工伤认定的。

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一、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标准的详细规定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对工伤范围作出了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从理论上分析,因公外出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但如果没有工伤认定书,肯定不能享受工伤待遇,意思是工伤认定属于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如果员工因公外出期间,自己喝上酒开车发生事故的,就很难被认定成工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6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一键咨询
  • 157****20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18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18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08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738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4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1****026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66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622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42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515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75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71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48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16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婚内发生婚外情属于重婚罪吗
婚外情并不构成重婚,如果只是婚外情,通常按照出轨处理,对于重婚的认定标准是,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跟别人领了结婚证,或者长期跟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如果不能证明属于这两种情形,出轨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问一下,因脑外伤引起的轻度痴呆因是属于几级
[律师回复]
4.1Ⅰ级伤残
4.
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植物状态;
)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
1.2头面部损伤致:
)双侧眼球缺失;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
1.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
1.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
1.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1.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
1.7肢体损伤致: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
1.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4.2 Ⅱ级伤残
4.
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完全性失语;
)双眼盲目5级;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4.
2.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双眼盲目5级;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全面部瘢痕形成。
4.
2.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
2.4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4.
2.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2.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
2.7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4.
2.8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4.3 Ⅲ级伤残
4.
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
)双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严重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3.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2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盲目4级以上;
)双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4.
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4.
3.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
3.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重影响呼吸功能;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Ⅰ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3.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4.
3.7盆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大便和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3.8会阴部损伤致双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4.
3.9肢体损伤致: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丧失功能50%以上。
4.
3.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0%以上。
4.4 Ⅳ级伤残
4.
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严重运动性失语或严重感觉性失语;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
4.
4.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低视力1级;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2级以上,另一眼低盲目3级以上;
)双眼盲目3级以上;
)双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双耳极度听觉障碍;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4.
4.3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4.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4.
4.5 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
4.6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
4.7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
4.
4.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闭锁。
4.
4.9 肢体损伤致双手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4.
4.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2%以上。
4.5Ⅴ级伤残
4.
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单侧严重面瘫,难以恢复;
)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单瘫(肌力2级以下);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5.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4.
5.3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5.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影响呼吸功能。
4.
5.5胸部损伤致:
.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器质性心律失常。
4.
5.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重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
5.7盆部损伤致: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膀胱切除;
.尿道闭锁;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
4.
5.8会阴部损伤致阴茎体大部分缺失(或畸形)。
4.
5.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严重狭窄,功能严重障碍。
4.
5.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90%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4.
5.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4%以上。
4.6 Ⅵ级伤残
4.
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单瘫(肌力3级以下);
.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
6.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双眼低视力1级;
.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
6.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
6.4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
6.5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
6.6盆部损伤致:
.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全切。
4.
6.7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
6.8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
6.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
6.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4.7 Ⅶ级伤残
4.
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中度失用或中度失认症;
.严重构音障碍;
.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单瘫(肌力4级);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
4.
7.2头面部损伤致:
.一侧眼球缺失;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重度张口受限;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外鼻部大部份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cm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头皮无毛发75%以上。
4.
7.3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以上。
4.
7.4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以上。
4.
7.5胸部损伤致: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
4.
7.6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
4.
7.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4.
7.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体部份缺失(或畸形);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功能障碍。
4.
7.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双手感觉完全缺失;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75%以上。
4.
7.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8%以上。
4.8 Ⅷ级伤残
4.
8.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中度失读伴失写症;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4.
8.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4级以上;
.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cm2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头皮无毛发50%以上;
 颌面部骨或软组织缺损32立方厘米以上。
4.
8.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胸椎或腰椎二椎体以上压缩性骨折。
4.
8.4颈部损伤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4.
8.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12肋以上骨折。
4.
8.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脾切除;
.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
4.
8.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尿道严重狭窄。
4.
8.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严重影响功能。
4.
8.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
4.
8.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3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75%以上;
.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或丧失功能;
.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4.
8.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4.9 Ⅸ级伤残
4.
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9.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盲目3级以上;
.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舌尖缺失(或畸形);
.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2以上;
.头皮无毛发25%以上;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
9.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
9.4颈部损伤致:
.严重声音嘶哑;
.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
9.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肺叶切除;
.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
9.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胆囊切除;
.脾部份切除;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
9.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尿道狭窄;
.膀胱部分切除;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部份切除;
.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
9.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
9.9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一足足弓构破坏;
.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4.
9.10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12%以上。
4.10 Ⅹ级伤残
4.
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头面部损伤致:
.一眼低视力1级;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眼内异物存留;
.外伤性白内障;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鼻尖缺失(或畸形);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脊柱损伤致:
.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颈部损伤致:
.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
10.5胸部损伤致: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肺破裂修补;
.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腹部损伤致: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胆囊破裂修补;
.肠系膜损伤修补;
.脾破裂修补;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膈肌破裂修补。
4.
10.7盆部损伤致: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骨盆畸形愈合;
.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子宫破裂修补;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膀胱破裂修补;
.尿道轻度狭窄;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会阴部损伤致: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肢体损伤致: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4.
10.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附则
5.1遇有本标准以外的伤残程度者,可根据伤残的实际情况,比照本标准中最相似等级的伤残内容和附录A的规定,确定其相当的伤残等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本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5.2受伤人员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者,评定结论中应当写明各处的伤残等级。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综合计算方法可参见附录B。
5.3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时,应排除其原有伤、病等进行评定。
5.4本标准备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见附录C。本标准中“以上”、“以下”等均包括本数。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A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
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意识消失;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
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不能工作;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明显职业受限;
.社会交往困难。
A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
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职业种类受限;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
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社会交往贫乏。
A6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
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各种活动降低;
.不能胜任原工作;
.社会交往狭窄。
A7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
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远距离活动受限;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
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婚内发生婚外情属于重婚罪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婚内发生婚外情属于重婚罪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企业把工程外包,外包方因失误受了伤,属于工伤吗?
[律师回复]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受伤是属于工伤范畴的,但是对方需要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应该由雇佣方承担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86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婚内发生婚外情属于重婚罪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婚内发生婚外情属于重婚罪吗,对方有婚外情可以起诉离婚吗?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外资企业属不属于外商独资企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
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
(1)对外担保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
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章
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
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2)对外担保当事人
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称“《办法细则》”)
第六条规定,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
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外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2、根据相关法规,结合本类案例,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当事人是否适格
根据《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本类案例中的担保人和受益人主体资格均没问题。被担保人则应当是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而本类案例中的被担保人是境外机构,似乎不符合规定。这也是有个别地区外汇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受理规定的理由所在。
应当说,这一认定是片面的。《办法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本类案例应当属于该条第
(三)项的情形。即,本类案例中的受益人实际上属于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因此应当适用《办法细则》办理对外担保业务。
(2)需要符合哪些具体规定
如前列明,对外担保业务涉及多项法规。
首先,既然涉及担保,应当符合《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一般规定。
其次,由于涉及对外担保,应当符合外汇管理的规定。《办法细则》第三条规定,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因此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对外担保,但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
同时,对于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也有相应限制。《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规定,外商独资企业不得为经营亏损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上述规定也是外汇管理部门受理对外担保登记后主要的审核条件。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不属于工伤吗?
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看具体情况,只有是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员工不是主要责任一方的,才能认定工伤,员工除了可以拿到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了这种情况,其它意外都不能按照工伤处理。
10w+浏览
工伤赔偿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刘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属工伤吗?
[律师回复] 您好,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6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班途中发生意外不属于工伤吗?
上班途中发生意外属于工伤,在我们国家,如果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发生火车事故伤害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认定成为工伤的。但是需要经过工伤的认定,才能够最终要求赔偿的。
10w+浏览
工伤赔偿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