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人以为,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只要产品看上去有点像,就容易被判侵权,但南通这起案件给出了不同答案。上诉人睿公司是“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的排他被许可人,认为被上诉人XX厂生产、销售以及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侵害了其专利权。睿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2万元。
代理此案的王丹律师,是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拥有理工科研究生背景,还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兼具技术分析与法律实务双重能力。在一审及二审审理过程中,王丹代表XX厂提出了多维度的抗辩意见。
首先是不侵权抗辩。王丹指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这个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这种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将法院的审理焦点引导至双方产品最具决定性的区别点上。
除了不侵权抗辩,王丹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和合法来源抗辩。她指出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且有合法来源,系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构建了严密的防御体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丹律师在对方提起上诉后,依然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在二审中协助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对于坐垫类产品,尤其是中部镂空的坐垫,其前端中部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该部位的凸起或凹陷设计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持了原判。
王丹律师执业以来,主攻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侵权诉讼,成功办理多起典型疑难知产案件。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客户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比对并非简单地看产品外观的相似度,而是要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尤其不能对所有设计特征均等看待。那些区别于现有设计、且处于正常使用中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的设计特征,在比对中具有更高的权重。企业在面对类似的专利侵权纠纷时,要注重这类关键设计特征的分析和论证,为自己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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