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审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应当是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进行合理的审判。如果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满意的话。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管科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凭以下手续办理:
1、申请书,应写明不服原责任认定的理由和依据,申请人签名及注明申请日期、联系电话;
2、原责任认定书(正本);
3、身份证及复印件;上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为对该事故责任认定的最终认定,对重新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将不再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公安局关的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
现实生活中,因为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一些民事方面的索赔是比较多的。所以很多人对这方面是比较不在意的,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向法院进行起诉,并且一审判决出去之后,还是不满意,还可以申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