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有什么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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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一个是有犯罪事实,一个是没有犯罪事实。定罪免罚是因为其犯罪的事实或者是犯罪的行为并不是很严重,所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定罪免刑是因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进行起诉。
定罪免罚和定罪免刑有什么区别?

1、有无罪名不同。

一者为有罪但无刑事处罚,二者为根本无罪。

2、有无处罚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而无罪,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无处罚。

3、有无案底不同。

免于刑事处罚仍构成刑事犯罪,会保留案底。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就不用保留案底了。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阶段,可以出具写好的辩护词,如果要从免于处罚角度辩护,应该举证当事人的犯罪行为很轻,或者检察院还没有立案,犯罪已过追诉期等。这里要注意,无罪和免于处罚是不同的,根本性质就不同。

定罪免处就是认定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诉讼>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定罪免刑是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定罪免刑和定罪免罚最主要的区别首先是两者是否有犯罪行为,其次,定罪免刑是在检察院进行的相关司法行为而定罪免罚是由法院在判决时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时所进行的司法判决。两者之间有根本上的不同点,以及在执行机构上也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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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于免于刑事处罚和免除处罚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刑法上的免除处罚和免于刑事处罚是一样的,都是因为某种法定原因,罪犯不用承受刑事处罚。
免于刑事处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我有一个亲戚因为犯事被告上了法庭,法院给出的判决是免于刑事处罚,我们一家人都以为他可以回家了。但是他到现在还在监狱里待着,有人说免于刑事处罚不等于判无罪。我想了解一下,判无罪 免于刑事处罚这两判决有没有什么不同啊,有的话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啊,哪个处罚判决严重一点呢?
[律师回复] 您好,判无罪 免于刑事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2、3项规定作出的两种判决,免除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确认被告人有罪,但免予其刑事处罚的判决。那免于刑事处罚与无罪判决有什么区别呢?请看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注意:此处是“犯罪情节轻微”,而不是“显著轻微”),即对虽然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只要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定要求,则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事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作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法定无罪,一类是证据不足的无罪。根据法规,我们可以追溯这两条规定的本意,并从中发现免予刑事处罚与无罪判决的不同。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如上所述,免予刑事处罚所依据的是《刑法》三十七条的规定,而无罪判决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一个是实体法,一个为程序法。
  
二、两者的适用条件不同
  从《刑法》第三十七条我们可以知道,免予刑事处罚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犯罪情节轻微,二是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当两个条件同时符合时,才能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应该指出的是,在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我们还多次看到“免除处罚”这个概念,免除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二者的法律实质后果都是定罪而不处罚,但它们是性质不同的两种刑罚适用制度。免予刑事处罚并不排除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实际上从《刑法》三十七条后面的规定我们就能理解:“……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无罪判决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为:“……(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即当法律规定为无罪的和证据不足的应当作无罪判决。这与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有明显的区别。
  
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免予刑事处罚”是人民法院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而判决免予刑罚的一种处罚。是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构成犯罪为前提,以“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概括性条件的随法选择。法律规定应当免除刑罚的,必须判决免除刑罚,如《刑法》二十四条规定对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法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的则可视案情具体情况选择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如《刑法》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关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刑法》三百九十条关于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免除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定罪则是对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只是免除了对被告人的刑罚。这点从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必须确认被告人构成犯罪这一条件中就足可得到证明。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免予刑事处罚虽不具有刑罚的性质和作用,但却是刑罚的必要补充。
  简言之,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通俗地说就是有犯罪前科。
  而无罪判决的法律后果是:当嫌疑人被羁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无罪,当然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受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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