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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签施工合同号与能否打官司无必然联系。在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会因各种原因而未签施工合同的,但这与双方能否就纠纷打官司没有必然联系,有些时候未签施工合同的,依然可以打官司维护自身权益。
1、双方存在事实合同的,可打官司。
从事建筑工程虽然没有签订合同,但如果已实际履行口头约定的工程内容,也就是存在事实的工程劳动,便可以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其间的纠纷。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若承包人已经实际开工或完工,发包人又接受的,双方形成事实合同关系,一方违约的,另一方当然可以通过打官司索偿。但打官司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才能胜诉,如有需要的,建议委托律师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进行打官司更为保险。
2、双方不存在事实合同,但一方已为准备履行合同付出了一定费用或义务的,可打官司。
若双方仅存在口头承诺,没签施工合同,又没实质履行主要义务的,如开工、付工程款等,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一方反悔的,另一方亦不可通过打官司向对方索偿。
但是如果一方已经为准备履行施工合同,支付了一定费用或履行了一定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协商不成的,可打官司索偿。
当然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想要赢的就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资料,否则要求对方赔偿的诉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
因此,从保护双方利益,避免日后发生纠纷的角度出发,双方最好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倘若确实没有签订合同,又发生了不可调和的纠纷的,当情况复杂,金额大的,最好找个建筑工程律师协助处理,那样往往比自己收集证据资料到法院起诉的胜率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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