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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事实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一定的适法的事实行为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无效合同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
两者的定义差异甚大。
所谓民事行为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并实施完毕的民事合同或协议,由于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其实施条件无法满足民事行为的生效标准,故而从一开始便注定不会表现出当事人希望达成的效果,成为一项无任何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而在合同领域中,则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是:一份合同虽然已经达到了成立的要求,但是却因为缺乏有效效力的基本要素——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其内在包含的内容与外在呈现的形式都遭到了违犯强制性的规定以及社会共同利益的情况,所以被依法确定为无效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