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生产的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情况之下,如果足以危害人体身体健康安全的将会进行立案处理,当然我们国家规定这种类型的方式会被判处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的第一三项规定以及第六十六条,都有明确说明各种非法经营医疗器械的情况下,该进行的处罚。在第七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大体来说,相关依据就是这些。

二、非法经营伪劣产品如何定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对经营者可以按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9日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掺杂”,即掺入杂质。杂质是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然与环境中的物质相接触,不可避免地含有的其他物质,如小麦中含有草籽、砂粒、尘土等。“掺假”,即掺入异物。异物是指与原产品不同的物质。

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员销售医疗器械,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如果是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并且导致人体受到一定的损伤,那么需要为此而付出刑事方面的代价,也就是需要判处刑罚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8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76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键咨询
  •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336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28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530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21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211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434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67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553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610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22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680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54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674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60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118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1、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现在需要和分销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请问能否帮助我们审核修改相关协议以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医疗器械销售合同甲方:乙方: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一:甲方向乙方订购下列产品:序号产品名称数量单位单价合计123
二、以上产品不含运费。
三、付款方式现金支付或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四、乙方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开具17%增值税普通发票。
五、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性能、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2.乙方提供的产品在非人为损坏的情况下保证五年之内免费保修,若为人为损坏则收取适当的维修费用。.
六、交货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货款后七个工作日内发货。
七、运输方式乙方委托物流发货到甲方所在城市货运站,并在发货当日将发货单传真至甲方(应注明型号、数量等),甲方凭收货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货运站自行提取。产品在运输途中造成破坏、丢失等由乙方免费更换新产品,所造成的额外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向承运方索取赔偿。
八、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一方发生的违约行为按国家相应法律承但责任。
九、不可抗力事件处理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相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七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执行合同。
十、仲裁与诉讼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由双方人民法院审理。十
一、合同生效及其它1.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2.合同在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内容,需经双方同意,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盖章)害场愤渡莅盗缝醛俯互: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我是一名医疗器械销售,与一个药店签订了合同,现在这个药店因为售卖假药被关闭,我不知道下一步怎么办,问一下非法销售假药案膏药辩护词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受制造、销售假药罪一案被告人宫××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注意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犯制造、销售假药罪,原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对宫××采取强制措施时,宫××涉嫌的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辩护人还注意到,在昨天的庭审调查当中,包括庭审调查以前,审判长征求宫××对起诉书的意见时,宫××认罪,承认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委托代为加工的是药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确实是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的行为,但是,其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上的否定性评价,还需要结合宫××所涉嫌的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来进行分析。从这个角度来讲,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主观故意
1、对被告人宫××不利的几份言辞证据
尽管宫××自己承认接受委托加工的是药品,但是,对刑事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仅听取被告人的供述,应当结合全案的证据来进行分析。从本案的证据来看,对被告人宫××不利的证据,一是被告人于金勇的供述,二是被告人王晓春的供述,三是郭焕洲的证言,但是,于金勇的供述和王晓春的供述之间,以及于金勇的供述和郭焕洲的证言之间均存在许多矛盾,互相不能印证,无法证明他们当时已经告诉过宫××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具体而言:
(1)证人郭焕洲称他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心可舒药片时,宫××问他提供的药品配方是不是治疗心血管病的,但这些都只是郭焕洲单方面的说法,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2)郭焕洲称他和于金勇一起去淄博找宫××时,宫××问他们是不是要生产心可舒颗粒,于金勇也曾告诉宫×ד我们想自己生产心可舒”,但对此于金勇未予证实,宫××未供述,因此不能证实。
(3)被告人于金勇当庭供述郭焕洲自己一个人去淄博找宫××联系加工药片回来后,郭焕洲曾告诉过自己他已经明确告知宫××要求加工的是心可舒药片,但辩护人认为,即使于金勇的供述属实,也只是一份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况且郭焕洲本人并未证实他从淄博回来后曾这样告诉过于金勇。
(4)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郭焕洲去淄博与宫××商谈,提及加工价格时于金勇曾告诉宫××中药厂的生产成本不到2元钱一盒带包装,以及宫××曾答应连包装一块给弄着,郭焕洲未证实,宫××未供述。
(5)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们提供给宫××的产品配方、工艺上写有“心可舒”字样,经审理查证不属实。
(6)被告人于金勇供述他和王晓春去淄博××找宫××交定金和拉药片时,宫××曾拿出一些他们厂生产的心可舒胶囊和心可舒片给他们看,但是,第
一,淄博××从未生产过这些产品。第
二,王晓春未证实上述事实,宫××也未供述。
(7)于金勇供称他和王晓春曾经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片的药品检验报告,侦查阶段于金勇供述药品检验报告是王晓春通过伟力药业原同事搞到的,被告人王晓春否认,称自己不清楚检验报告的来源,法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于金勇不能说清检验报告的来源,而王晓春供述自己并没有见到于金勇给宫××传真过检验报告,也没有同于金勇一起传真过检验报告。同时,结合××制药质检科科长李俊田的证言,证实产品检验是依据片剂通用标准进行的,这与宫××的供述相符,因此,于金勇等人给宫××传真过沃华心可舒检验报告的事实不能认定。
2、关于宫××在受委托加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关于宫××在组织加工过程中收取加工费没有为于金勇打收条,或打了收条未签名,没有办理委托加工审批手续、没有保存检验记录、工序传递卡等事实,仅能证明业务操作上的不规范,有违规行为,由此不能必然得出宫××明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或其他药品的结论。
3、关于宫××能否通过郭焕洲、于金勇提供的配方工艺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
辩护人认为,基于以下事实和理由,宫××未必能得知受委托加工的是心可舒药品:
(1)配方工艺上未写明产品名称。
(2)郭焕洲、于金勇联系加工时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
(3)根据卫生部规定,配方当中的五种中药材均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事实上,保健食品当中是可以含有中药材的,而且绝大多数保健食品当中都含有中药材,这些中药材限于无毒副作用的中药材,也就是卫生部规定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现实生活当中都是有所了解的。也就是说,中药材不仅可以用来制药,也可以用来制造保健食品,叫做“含药保健食品”。因此从配方原料本身不能区分委托加工品种是药品还是保健品。
(4)虽然他人曾借用××制药名义和资质向国家药审部门上报过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两个品种,但不能因此就认定宫××能够判断受委托加工的产品配方工艺属于心可舒,理由是,
一、以××制药名义申报的心可舒浓缩丸、心可舒分散片在山楂的提取工艺上都和卫生部、山东省药品标准规定一致,即将山楂用乙醇浸泡后全部提取其有效成份入药,而于金勇、郭焕洲等人提供给宫××的产品制作工艺,在山楂提取工艺上是三分之一的山楂粉碎后直接入药,未经乙醇浸泡和提取。熟悉中药制作的人都知道,制作工艺常常是决定药品实质区别的一个因素。同样的原料和配方,在不同的制作工艺条件下,可以造出不同的两种药品,也可以造出保健品。前者如药典中记载的以穿心莲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三种不同的制作工艺下,可以分别生产出“穿心莲片”、“炎得平片”、“穿心莲内酯片”三个不同的中药品种,后者如以螺旋藻为唯一配方原料,在不同的生产工艺下,可以生产出作为药品的“螺旋藻胶囊”,也可以生产出作为保健食品的“螺旋藻片”,因此,在制作工艺不同的情况下,单纯配方相同不是区分药品品种,也不是区分药品和保健品的可靠依据,宫××尽管是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制药工程师,从这个对山楂不是提取而是粉碎的工艺当中无法识别这就是心可舒药片的制作工艺。
二、虽然这两个品种的配方与心可舒片大体相同,但毕竟这两个上报品种××和宫××并未参与研制,只是在产品研制成功后,宫××作为××的总工程师在有关申报材料上签字,而且这是2005年上半年的事,在此前后的一年左右的时间里,××药业以同样方式上报的品种达40多个,在这种情况下,事隔一年多之后,在郭焕洲、于金勇等人来联系加工时,要求宫××还能记住其中某个曾经上报品种的配方,确系强人所难,也是不合情理的。
(5)配方工艺上虽写有“主治”、“处方”等字样,但如此表述并不必然证明委托加工的是药品。因为在2001年《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我国的保健品市场管理相当混乱,许多保健品,比如曾名动一时的“三株口服液”、“三株赋新康”等,虽然都是食品卫生批号,但都在其产品包装、广告媒体上公然进行治疗功效宣传,“三株口服液”宣称其对肠胃疾病有治疗效果,“三株赋新康”宣称其对各种癌症有辅助治疗作用。这种混乱情况一直延续到《药品管理法》颁布实施后一段时间才得到有效遏制,随着国家对保健品市场整治力度的加大,到2006年至2007年本案发生时,保健食品在其产品包装上公然宣传疗效的情况已经基本消失了,但不能排除此前的一些有疗效描述的保健品配方工艺资料流传下来。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在委托方声称要求加工的是保健品的情况下,存在于配方工艺资料上的“主治”、“处方”等字眼不足以使宫××作出委托加工产品系药品的判断。
4、××制药张惠玲、黄丽、李俊田等证人证言,以及辩护人从淄博××药业财务部调取的现金收入帐,均可证明被告人宫××接受的是一笔保健品外加工业务。
综合以上事实和证据,不能应当认定被告人宫××具有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故意。
(二)涉案产品不符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生产、销售假药罪是危险犯,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一个客观标准,如何掌握该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明确规定,即:“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治疗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治疗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从《解释》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界定采用的是实质危害标准。被告人宫××受委托加工的这些药品,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拟制的“假药”,即“以假药论”的药品,这种药不一定能危害人体健康,更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相反,根据国家认可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宫××受委托加工的这批药品是合格的,各项检验指标都符合国家药品检验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的因素。同时,根据《解释》的规定,生产、销售的假药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应当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出具鉴定结论,本案当中,侦查和公诉机关都没有委托法律规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无法做出被告人宫××受委托加工的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至于公诉人在法庭辩论当中所强调的心可舒是在狐狸场包装的事实,因为宫××并未参与包装,对产品其他被告人如何包装、在何处包装宫××无法预见也无法决定,当然不能由宫××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宫××受委托组织加工的这批药品符合刑法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二、被告人宫××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一)被告人宫××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犯罪故意
这一部分的事实和理由在第一部分已经论述,基本一致,不再重复。
(二)被告人宫××的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辩护人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是要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处以何种刑罚。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四种行为方式,分别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好”、“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解释》的明确界定,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所谓“以假充好”,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所谓“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所谓“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为: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从“两高”的《解释》结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所生产的产品都是实质上的假、劣产品,而不是法律拟制的假、劣产品,被告人宫××受委托组织加工的心可舒药经检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检验标准,不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的四种行为方式当中的任何一种。
(三)被告人宫××的“销售金额”难以计算
被告人宫××在本案生产假药的过程当中,只是参与了一部分行为,也就是把中药材按照配方工艺制成了药片。当宫××的行为结束的时候,这个药是什么药,将流向何处,宫××都是不知道的。而且,宫××是接受委托加工心可舒片,而不是自己生产出心可舒片后销售给其他被告人,只有当本案的其他被告人将宫××加工的产品特定化,即进行包装,标明了品名、商标、功能主治、生产日期、批准文号、用法用量这些内容之后,它才是作为商品的心可舒片,扰乱药品市场,损害山东沃华医药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起决定作用的环节在什么地方,应当是显而易见的。如此,本案当中就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因为宫××只是接受委托加工产品,赚取的是加工费,加工完后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将产品交给本案的其他被告人,所以,如果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宫××的刑事责任,宫××的销售金额是难以计算的,这也是对其行为不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个理由。
总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宫××的行为既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
医疗器械销售协议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更新换代,最近几年,我国医疗器械的市场需求急剧增加。那么,医疗器械销售协议怎么写?详情请见下文的范本。
医疗器械销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企业机构:
1、甲方:
2、乙方:
3、以下简称甲、乙方
第二条 权限及产品:
1、甲方在乙方医院(详见销售授权书)销售康力牌骨科器械,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合法的相关销售和售后服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售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一系列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用后付款。
第四条 责任及义务:
1、甲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具体方法按甲方《骨科内固定用户指南》处理,医疗纠纷的赔款如为质量问题时,甲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须按照甲方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好产品。
3、甲方发货6个月内,乙方可免费任意调退换。超过6个月,甲方不予调换和退货。
4、常规的货运费用(公路、邮局快件等)由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发航空的,航空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保持医疗器械产品的分销记录,以便于产品追溯。乙方及时填写甲方提供的用户指南并回寄,保持产品最终用户信息的可追溯性。
6、为了保证甲方能够积极的处理医疗纠纷,同意在乙方帐上滞留资金10万元整。
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医疗纠纷
1、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怀化地区采购中心入围中标产品,不得提供非入围中标产品。
2、乙双方应该配合好甲方为病人所用产品的用户指南资料的收集,便于及时的寄回厂家为病人投保险。
3、甲方承诺凡甲方提供的产品属于质量问题出现的医疗事故,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该在一日内到达事故地点(医院内),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如甲方未能做到及时处理和作出处理结果乙方有权动用滞留在资金,用于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条 宣传、技术培训
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自行发放广告宣传资料。
2、甲方免费提品的文字、图象和影像资料,内容包括产品目录、产品使用手册以及临床资料。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当协议双方之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
2、违约一方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在执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若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促仲裁机构或。
5、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双方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中除争议部分之其它条款。
第八条 期限、变更:
1、本协议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到期双方对本合同若无任何异议,本合同有效期可延续一年。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医疗器械购销合同样本
鉴于甲方是在 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 产品;鉴于乙方是在北京市合法注册的,生产和经营 的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购买 材料;依据 民法典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遵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医疗器械销售协议要怎样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医疗器械销售协议要怎样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更新换代,最近几年,我国医疗器械的市场需求急剧增加。那么,医疗器械销售协议怎么写?详情请见下文的范本。
医疗器械销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企业机构:
1、甲方:
2、乙方:
3、以下简称甲、乙方
第二条 权限及产品:
1、甲方在乙方医院(详见销售授权书)销售康力牌骨科器械,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合法的相关销售和售后服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售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一系列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用后付款。
第四条 责任及义务:
1、甲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具体方法按甲方《骨科内固定用户指南》处理,医疗纠纷的赔款如为质量问题时,甲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须按照甲方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好产品。
3、甲方发货6个月内,乙方可免费任意调退换。超过6个月,甲方不予调换和退货。
4、常规的货运费用(公路、邮局快件等)由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发航空的,航空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保持医疗器械产品的分销记录,以便于产品追溯。乙方及时填写甲方提供的用户指南并回寄,保持产品最终用户信息的可追溯性。
6、为了保证甲方能够积极的处理医疗纠纷,同意在乙方帐上滞留资金10万元整。
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医疗纠纷
1、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怀化地区采购中心入围中标产品,不得提供非入围中标产品。
2、乙双方应该配合好甲方为病人所用产品的用户指南资料的收集,便于及时的寄回厂家为病人投保险。
3、甲方承诺凡甲方提供的产品属于质量问题出现的医疗事故,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该在一日内到达事故地点(医院内),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如甲方未能做到及时处理和作出处理结果乙方有权动用滞留在资金,用于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条 宣传、技术培训
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自行发放广告宣传资料。
2、甲方免费提品的文字、图象和影像资料,内容包括产品目录、产品使用手册以及临床资料。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当协议双方之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
2、违约一方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在执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若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促仲裁机构或。
5、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双方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中除争议部分之其它条款。
第八条 期限、变更:
1、本协议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到期双方对本合同若无任何异议,本合同有效期可延续一年。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倒卖、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都会判刑吗?
倒卖、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都会判刑,医疗仪器的主要用途是使人恢复身体健康,故此任何非法倒卖、销售医疗器械的行为,会危害到不特定人群的身体健康,故此一旦发现他人倒卖、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可以到专业部门举报,经核实后,司法机关会判处其承担刑事处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医疗器械销售协议该如何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的更新换代,最近几年,我国医疗器械的市场需求急剧增加。那么,医疗器械销售协议怎么写?详情请见下文的范本。
医疗器械销售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商议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企业机构:
1、甲方:
2、乙方:
3、以下简称甲、乙方
第二条 权限及产品:
1、甲方在乙方医院(详见销售授权书)销售康力牌骨科器械,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合法的相关销售和售后服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所售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一系列相关有效证件。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付款方式:用后付款。
第四条 责任及义务:
1、甲方对产品质量负责,乙方在经营中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积极主动协商解决,妥善处理,具体方法按甲方《骨科内固定用户指南》处理,医疗纠纷的赔款如为质量问题时,甲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须按照甲方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保管好产品。
3、甲方发货6个月内,乙方可免费任意调退换。超过6个月,甲方不予调换和退货。
4、常规的货运费用(公路、邮局快件等)由甲方负责。乙方要求发航空的,航空费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要求保持医疗器械产品的分销记录,以便于产品追溯。乙方及时填写甲方提供的用户指南并回寄,保持产品最终用户信息的可追溯性。
6、为了保证甲方能够积极的处理医疗纠纷,同意在乙方帐上滞留资金10万元整。
第五条 售后服务及医疗纠纷
1、甲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怀化地区采购中心入围中标产品,不得提供非入围中标产品。
2、乙双方应该配合好甲方为病人所用产品的用户指南资料的收集,便于及时的寄回厂家为病人投保险。
3、甲方承诺凡甲方提供的产品属于质量问题出现的医疗事故,由乙方负责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该在一日内到达事故地点(医院内),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处理结果,如甲方未能做到及时处理和作出处理结果乙方有权动用滞留在资金,用于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条 宣传、技术培训
1、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产品广告宣传,自行发放广告宣传资料。
2、甲方免费提品的文字、图象和影像资料,内容包括产品目录、产品使用手册以及临床资料。
第七条 争议解决:
1、当协议双方之一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视为违约。
2、违约一方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在执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4、若不能解决,则可诉诸促仲裁机构或。
5、在仲裁或诉讼期间,双方必须继续执行本协议中除争议部分之其它条款。
第八条 期限、变更:
1、本协议需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年,到期双方对本合同若无任何异议,本合同有效期可延续一年。
2、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授权签约人: 授权签约人:
地址: 地址: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376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医疗器械购销合同模板内容
1、甲方(采购单位、乙方(供货单位)身份信息。2、甲方采购的物品内容和成交价格。3、物品的质量技术标准。4、交付和验收。5、货款的结算。6.违约责任。7.不可抗力。8.争议的解决。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76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非法销售医疗器械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公司今年转移到医疗器械销售行业,最近接到一笔订单,要销售一批医疗器械,现在急需一份医疗购销合同范本,望得到帮助,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现提供一份医疗购销合同范本,希望可以帮到你,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患者利益第一,遵守诚信、公平、公正,让医院用上证照齐全、质量合格、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产品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述条款签订购销合同。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及单价(单位:人民币、元)
1.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手术使用的内固定钢板,髓内针,椎弓根钉,外固定支架等骨科耗材。耗材的最终选择及使用由甲方决定,乙方不参与任何意见。
2.货物的名称、产地、规格、价格:详见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及供货清单。
第二条 货物的证件要求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的要 求提供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器械管理规定的各种证件(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注册证、制造许可表)。
2.提供的各种证件必须的完整、真实、有效。合同期内,证件 更换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更换后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 货物的质量要求及乙方对质量应负的责任
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标识清楚、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 求的合格产品:具有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还应有每批次检验报告)。杜绝“证照不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淘汰或不合格的产品”进入医院,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进入甲方后,应接受国家、省、市有关行业 主管部门的抽查或检查。由此发生的证照、标识或产品质量问题的罚没事项均由乙方承担,或乙方直接到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乙方提供的产品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包装内缺 少或因包装破损者,乙方应负责补充或调换。
第四条 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乙方接到甲方提供的采购计划后,须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或双 方约定时间)按计划送货到医院;做到货、票及产品合格证和该批次检验报告同行,并有责任配合甲方医疗器械管理人员做好入库验货工作,核对实物与计划相符、实物与票据相符,有问题的及时调整或换货。
~ 1 / 3 ~
第五条 付款方式
货到验收合格后,甲方及时入库、上帐,通知临床科室领用,避 免造成过期、失效、积压现象发生。在产品无质量问题、证照问题、价格问题和其他纠纷的情况下,一般应在该批次用完三个月内付清货款,如超时限没付款,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照供货合同内容进货,一般不得向第三方进货,供方违背了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或联系不到,甲方有权根据情况酌情处理,若甲方不可接受乙方的理由,甲方可终止本合同的执行。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货物必须证照齐全、信誉好、质量高、 性价比合理、售后有保障的产品。因产品证照或质量问题引发的医疗事故或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
3.乙方因为特殊情况需终止本合同的执行,必须提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甲方。
4.乙方向甲方承诺其所提供耗材质量完全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规定的标准,若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出现断钉,断板,松动等情况,甲乙双方可对耗材做质量鉴定,若确系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愿承担一切后果如下:
1、再次手术费用,
2、更换内固定费用,
3、住院及专家会诊费用,
4、病人提出的赔偿费用。若产品质量无问题,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出于对患者的同情,乙方愿同院方一道在积极处理该事件的前提下,负担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由各方共同协商决定。
第七条 纠纷处理
在协议执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法院处理。
第八条 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合同期间,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在甲方临床科室使用的过程中, 确有不满合同的任何条款需做出修改和补充时,均需供需双方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书面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产品;若产品更换后仍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联系其他供应商供货。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 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卫生主管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 2 / 3 ~
签字: 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哥哥是卖医疗器械的,现在遇到同行不正当的竞争。老是比他的价格低一点点,想要问一下医疗器械销售不正当竞争怎么办?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制止不正当竞争,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药市场行为,保证医药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医药生产经营行政管理部门鼓励支持和保护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医药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社会监督。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或《医疗器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经医药、卫生、工商等部门审查批准,认定资格,取得合法地位,方可进行相应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医药商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不得擅自使用其它医药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器械批准号。
第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一般不得直接向医疗单位或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医药零售企业和医疗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合法的医药批发企业购进所需的药品。一般不得直接从医药生产企业进货。
第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准同集体单位、个体工商户以“联营”、“合作”、“委托代销”等名义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不准雇用个体工商户为本企业推销药品。
第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在交易活动中,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医药商品购销合同管理及调运责任制划分办法》,购销人员必须具有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代理证书进行购销活动,认真履行购销合同,不得以赊销作为竞争手段,不准虚报在途损耗或损失。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诉讼仲裁 > 受理范围 > 非法销售医疗器械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