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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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此时会被认定是为犯罪中止。对于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就放弃落实犯罪,或者是采取积极的行为阻止造成犯罪结果的,法院在最终量刑时,会考虑其存在悔过情节而从轻判决案件。
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一、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吗?

犯罪实行阶段终了实施犯罪行为会构成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本款规定,对中止犯的处罚是:(一)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免除处罚;(二)对已经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这里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确信自己能够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基于本人的意志决定而停止犯罪行为,或者主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相统一上看,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再继续实施此项犯罪。

3.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

4.有效性。在单独犯罪中,有效性是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过程的任何阶段,由于其主动放弃实施违法行为,从而避免了损害发生,此时该违法行为人可以得到免除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是由于主观意识而放弃犯罪行为实施,是判断犯罪中止的一大有效方法,对于任何客观原因而无法实施犯罪行为的,不能认为构成了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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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只是存在于犯罪实行阶段吗?
不是,犯罪中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第二种情况是实行行为中止了,犯罪嫌疑人有效的防止了犯罪事实结果的发生。这都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发生。所以犯罪中止不一定是要试行阶段中停止就是属于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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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的实施阶段
[律师回复] 收购的实施阶段由收购谈判、签订收购合同、履行收购合同三个环节组成。
1、谈判 收购交易的谈判的焦点问题是收购的价格和收购条件,包括: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收购意向书》大致包含以下内容:收购方式、收购价格、是否需要卖方股东会批准、卖方希望买方采用的支付方式、是否需要政府的行政许可、收购履行的主要条件,等等。
2、此外,双方还会在《收购意向书》中约定意向书的效力,可能会包括如下条款:排他协商条款(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与第三方再行协商收购事项)、提供资料及信息条款(买方要求卖方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资料,卖方要求买方合理使用其所提供资料)、保密条款(收购的任何一方不得公开与收购事项相关的信息)、锁定条款(买方按照约定价格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份、资产,以保证目标公司继续与收购公司谈判)、费用分担条款(收购成功或者不成功所引起的费用的分担方式)、终止条款(意向书失效的条件)。
3、签订收购合同 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收购协议的谈判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双方律师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磋商、反复修改,最后才能定稿。收购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条款:
1、收购价款和支付方式。
2、陈述与保证条款。陈述与保证条款通常是收购合同中的最长条款,内容也极其繁琐。该条款是约束目标公司的条款,也是保障收购方权利的主要条款。目标公司应保证有关的公司文件、会计帐册、营业与资产状况的报表与资料的真实性。
3、收购合同中会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交割条件和支付条件。收购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可能需要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或者需要收购双方履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义务(如债务公告、信息披露等等),或者收购方还需要作进一步审查后才最后确认,所以收购合同不一定马上发生预期的法律效力。收购双方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收购合同的生效条件,当所附条件具备时,收购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约束力。为了促成收购合同的生效,在收购合同中往往还需要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生效前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及其期限,比如,双方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取得一切有权第三方的同意、授权、核准,等等。
4、收购合同的履行条件。履行条件往往与收购对价的支付方式联系在一起,双方一般会约定当卖方履行何种义务后,买方支付多少比例的对价。
5、资产交割后的步骤和程序。
5、违约赔偿条款。
6、税负、收购费用等其他条款。
履行收购合同 履行收购合同指收购合同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包括合同生效、产权交割、尾款支付完毕的。一个较为审慎的收购协议的履行期间一般分三个阶段:合同生效后,买方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交割转让资产或股权,之后,买方再支付一定比例的对价;一般买方会要求在交割后的一定期限内支付最后一笔尾款,尾款支付结束后,收购合同才算真正履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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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界定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主要看犯罪中止的所处阶段,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在过程中主动放弃中止的,应该认定实行上中止。这和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有一定区别,从处罚上,对于犯罪中止,应该从轻或者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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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跟他同学有矛盾,然后她一时想不开,想要去报复他同学,然后他在过去的路上被我给发现了,我就把他及时的拦了下来,犯罪实行阶段的中止,可以发生在哪几个阶段?
[律师回复]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又中止了犯罪的形态。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决定性原因。犯罪中止形态与中止行为本身又具有区别:中止行为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刑法所鼓励的行为;犯罪中止形态则是犯罪的状态,应当负刑事责任。换言之,中止行为之前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事实根据,中止行为本身属于刑法所鼓励的行为,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根据。
一、构成要件
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这是一条精练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许多棘手的问题。犯罪中止往往和犯罪既遂、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单根据法条的规定是难以准确认定的,需要对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有一个清楚的把握。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对这一个犯罪情节也应该有清楚的认识。
从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来看,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或放弃犯罪,这种情形一般称为普通的犯罪中止;二是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在实行行为终了而犯罪结果最终出现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一般称为特殊中止。①两者的构成要件略有区别。犯罪中止具体的构成要件,刑法学界曾提出了二特征说、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其中三特征说和四特征说影响较大。三特征说一般认为犯罪中止构成要件中包括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要件。四特征说认为在三特征说基础上还有一个客观性要件,即认为犯罪中止不仅主观上要自动停止犯罪,还要客观上有中止行为。笔者认为客观性要件可以包容于自动性要件中。我国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学说,将自动性分为内心的主动停止和行为上的客观停止固然有一定必要性,但无须割裂开来进行论述。笔者拟从三要件说来分析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
二、基本特征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三、基本分类
(一)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行为人在犯罪预备的过程中,着手实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预备形态的中止。当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中止犯罪行为的,是犯罪实行形态的中止。例如甲携带凶器去杀乙,路上遇到几名治安联防队员,治安联防队员并不知道甲的目的,走了。后来,甲内心悔悟,打消了杀人的意念,返回家去,因而未着手实行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是指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自动地中止了实行行为。例如,甲在杀乙的过程中,见乙痛苦呻吟的惨状,产生了怜悯之心,中止了杀人行为。甲的行为构成实行阶段的中止。又如,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二)终了中止和未终了中止
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犯罪行为,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以前,行为人自动有效地避免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实行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时中止了犯罪行为的实行,当然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决定行窃及出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 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未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论处。又如,甲男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某甲的行为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中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中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四、基本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
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杀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强奸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
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杀人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
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
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犯罪形态。既可发生在犯罪的预备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犯罪的实行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是否构成犯罪中止还得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案件的具体证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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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区分关键就是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那么如何理解“着手实行犯罪”?
[律师回复] 在认定犯罪预备时,必须把犯罪预备与犯罪的预备阶段区别开来。犯罪预备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的一种停顿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无疑,这两个概念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因为犯罪预备只能发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但两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有些犯罪分子可能经过犯罪预备阶段以后进入了实行的阶段并最终完成了犯罪,这时应作为犯罪既遂负刑事责任,而不再单独对犯罪预备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在准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就应当以犯罪预备论处。犯罪预备的行为包括:
1、准备工具:如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改装物品使之符合犯罪需要;租借、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情形。
2、制造条件:如调查被害人活动情况;跟踪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到犯罪场所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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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任务有哪些?(如准备阶段要做什么、实施阶段要做些什么)
[律师回复] 建设工程开工的基本条件
1、制订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
2、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施工专项措施方案)已经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审批。
3、具备执业资格的各个关键岗位人员一惊按照规定要求配置。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为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5、已经申报安全生产监督,并取得施工许可证。
6、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兵实行围档作业,围档材料选用砖砌体、金属板等硬质材料,围档的高度符合行业的标准,出入口大门应该固定并设置有关标志牌,配备门卫室人员以及监理门卫制度,禁止与施工无关的人员入场。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设计和实施,应该有利于声场和符合安全声场、文明施工的要求,符合消防、防洪、防风、防暴、防震、防雷以及卫生等要球。
8、施工现场的各种临时设施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的布置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声场的的规定保持生产与生活设施的安全距离,活动板房不能小于7米,铁皮板房不小于5米,临时的锅炉房、发电机房、变电厨房等与其他房屋的间距不能小于15米,施工现场设置的厕所、淋浴室应符合文明施工的要求。
9、施工作业区和办公区、生活区应该明显划分,有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的工程楼房里面不能做宿舍和办公室。
10、施工现场应平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不得大面积积水,现场的道路应硬化保持畅通,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立指示标志,必要时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设置落杆并专人管理。施工现场的工具、构件材料等的堆放,必须按照施工布置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构件的堆放必须按照品种、分规格堆放整齐设置标志牌,堆放的高度不能超过1.5米。否则应有防倾倒措施。1
1、在建工程不得在高、低压电线下方施工。不能在高、低压电力线下方搭建工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材料等其他杂物。施工现场采取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1
2、由专业人员搭设或者安装。搭设或者安装完毕后,施工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保持记录。1
3、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以及高处临边等危险处作业,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挂设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牌,夜间设置红灯警示。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通道。安全通道必须保持畅通,设置规定的标志并提供安全和足够的照明。1
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珐耿粹际诔宦达为惮力警告牌等不准擅自拆除。确实因为作业需要必须拆除的,须经过施工负责人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方准拆除,作业完毕立即恢复原状。施工现场的各种脚手架、垂直运输设备以及施工临时输电线路等必须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人员安装或者拆除,使用中应有专人操作和维护。首次安装完毕后必须组织有关人员验收方准使用,并要保持记录。建设工程应该严格执行分部安全生产技术交度。指挥生产的人员在向班组分配任务时,必须尽享安全技术书面交底。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检查制度。1
5、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必须保持安全操作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实施防护措施时应有电气工程人员或者专职安全人员监护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以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该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警告标志牌符合国家的规定标准。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见下表)外电线路电压(kv)1以下6~1035~110110~220220~500最小安全水平距离()4t68t1015最小安全垂直距离()6t≥7≥7>7>71
6、基础坑槽施工,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时有专人负责检查边坡土质稳定情况,发现有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施工现场堆放的材料和施工机械与基础坑槽边的距离应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的重量等情况确定。向坑槽内运送材料,必须有信号联系。1
7、施工现场用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禁止招收童工。做好女工在月经、脯乳、怀孕和生育期间的保护工作。1
8、光或者射线探伤作业区,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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