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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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事案件再审过程中原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只要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一般情况下都会裁定中止执行原判决的,再审说明原来的判决结果是有可能会被推翻的,但如果是追索工资或抚养费的,也可以不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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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民事案件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诉讼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在决定再审的同时出具原判决中止执行的裁定。

二、中止执行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三、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中止执行原判决并不代表原来的判决结果一定是无效的,根据人民法院再审的结果,如果再审的结果跟原判决结果都是一样的,被中止的原判决还是要恢复执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中启动再审程序也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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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再审原判决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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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时是否停止执行原判决?
再审时是可以停止执行原判决的。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据触犯的罪名,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刑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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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电视里正在审案子的时候就有人申请中止执行,想要了解下这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啊?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3.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再审的案件,执行机构根据上级法院或本院作出的中止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
  104.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05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案件中止后,除非作为法人的被执行破产,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之一的条件,不管中止过多少年,没有规定可以终结执行
以上是对中止执行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啊的回答。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意思
[律师回复] 对于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意思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审理期间,对案件原来的判决暂时停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二、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
9、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0
6、人民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提出民事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含义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的含义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审理期间,对案件原来的判决暂时停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二、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
9、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0
6、人民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提出民事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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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原判决是否停止执行
再审审理过程中,原判决有可能暂停执行。 一是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可依法决定中止执行;二是涉及刑事犯罪,需根据罪名、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确定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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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是指对当事人提出的上诉在审理期间,对案件原来的判决暂时停止执行,待再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根据判决结果执行。
二、再审期间中止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
9、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200、最高人民对地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20
6、人民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在立案后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认为不符合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用通知书驳回申请。
三、提出民事上诉的条件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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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中止执行吗
当事人申请再审过程中,原审判决裁定不中止执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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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决定再审后,再审期间是否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就刑事案件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法院决定再审,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但被告人可能经再审如果改判无罪,或者可能经再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的,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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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多次对执行依据效力提出异议的原因有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向执行提出的意见。提出执行异议是案外人维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应提交书面形式执行异议申请书,同时应当符合下列主要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应当是在执行过程中,即执行程序开始后至执行结束时。

2)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案外人是指执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因执行行为而认为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

3)异议的理由应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能排除执行其他物权(如质押权、抵押权、留置权等)。执行过程中,案外怠乏糙何孬蛊茬坍长开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庭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措施,但不得处分执行标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特定物的,报经院长批准,裁定对该生效法律文书中止执行,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不是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的,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有时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一时难以确定,案外人已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请执行人坚持继续执行并提供有效担保的,可以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而解除查封扣押或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裁定以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在执行收集的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提出异议成立的,执行庭应提出书面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后,提请上级处理。
中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从时间来看,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

1、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入伍前原是用人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


2、劳动者因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如果劳动者被判犯罪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如用人单位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再如劳动者意外失踪的,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因为劳动者意外失踪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只有当劳动者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劳动合同才终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合同的中止和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存在很大的区别的,劳动合同接触了,那么双方就没有了权利义务,各自的权利自始不存在,双方也不必根据合同的规定实施行为,但是劳动合同的中止,还是会存在劳动合同恢复的情况,所以权利义务也只是暂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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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依据
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是:1、城管其实是一个专门用来集中执行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部门,其权力来源于其他部门的授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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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和终止的法律依据有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提出申请。在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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