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民能得到哪些具体实惠?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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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搞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就是确实权、颁铁证,让老百姓手里拥有的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的身份证。当然承包合同是权利生成的依据,但拥有这个证书以后,就拥有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还有相对的处分权利,这种处分权利就是转包权和出租权。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民能得到哪些具体实惠?

1、把实际情况搞清楚了

中国有2.6亿农户,其中2.3亿承包农户,家家都有土地,这块土地在39年前,按照公平的或者顺应当时大家的要求,进行远近搭配、厚薄平摊,尽可能公平,所以这么多年下来,农户承包地面积到底有多大?东边、西边、南边、北边的位置具体边界在什么地方?多数地方原来说分了一亩地,恐怕量下来也就是那么一亩多点。但一些山区,说家里面有一亩地,但是一量下来可能是1.5亩,甚至更多。这次我们通过航拍实测,落到地上就是相对精确的数字。所以,第一个就是把家底搞清楚了。

2、土地权能增加了

我们搞确权登记颁证的目的就是确实权、颁铁证,让老百姓手里拥有的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的身份证。当然承包合同是权利生成的依据,但拥有这个证书以后,就拥有了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还有相对的处分权利,这种处分权利就是转包权和出租权。以前这个权利也是存在的,但是心里没底,这个地转给你以后,可能收都收不回来,因为当时没有类似于像现在颁了铁证一样让人放心,面积有多少、具体什么位置,心里很踏实。通过这次确权登记颁证,权能就非常完整了。

3、土地承包纠纷也解决了

39年前实行家庭承包,主要是出于一种公平的考虑,家家户户耕地的好坏、远近、厚薄都要考虑清楚。30多年来,地力改造了,地界也没有那么清楚,边界不清、权能不完整。通过确权登记颁证,不仅把面积搞准确了、边界搞清楚了,逐步达到相对公平又有效率。在这个情况之下,几十年的矛盾纠纷也予以化解和澄清。

4、土地流转放心了

确权登记颁证推动了“三权”分置,推动了经营权有序流转。截止2016年底,二轮承包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4.7亿亩,占比约35.1%,现在2.3亿农户中有7000万农户已经不直接经营他的全部土地或者部分土地了。这种经营权的有序流转得益于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我转给第三方经营十年、二十年,只要在二轮承包期限内,我转给你,我要你多少租金,双方自主商定。在这个过程中,确权登记颁证也推动了经营权的流转。对流出方来说,这个地到时候收得回来,收不回来,不知道。对转入方新的经营主体来说,投不投入,心里也不稳。所以,解决好了土地的权能以后,土地流转经营更顺畅。

5、经营权可以抵押融资了

确权登记颁证以后,经营权可以抵押融资了,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实践中效果还是非常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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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使用权一般不需要,房屋的矛盾都是侵权引起,房屋早已与分配时就已经完成确权行为,村里应有原始分地记录,如发生矛盾,调取房屋原始记录,都有尺寸位置的详细说明,对方是否侵权一目了然,所以不需要再次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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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房屋使用权,如果受理了是因为办事员不懂政策法规,所以也不会有结果,遥遥无期。但是政府和都可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并做出公正裁决。
4、一般来说,买卖双方若是想要进行房屋买卖,只需要自己有相关的意愿即可,但是农村房屋不同,自己具有意愿还不行,还需要向所在的村委会提出申请。买卖双方需同时向村委会提交申请,在取得村委会同意之后,即可获取到开具的相关证明,拥有了证明之后才可以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
5、当然,涉及到房屋买卖都不是小事,合同还是必须有的,所以在取得村委会的开具证明之后,交易双方便可以经过协商并签订买卖合同了。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
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
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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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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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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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农村正在稿确权登记,我们家的房子实在村集体土地上租用的然后盖的房子可以申请确权吗?
[律师回复] 你这题目太大了,而悬赏太少了,没人愿意回答。一栋房产原告持续居住100年,被告取得产权证.确权官司进行中.被告把房子卖给第三人.而居住者不知情,第三人没出现但已经办好产权证.官司怎么进行?:应该是在二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1.如果被告和第三人的地址都不知道怎么通知法院送达?:不知被告地址,即无法确定法院的地域管辖权,没有不能受理。在起诉时必须要向法院提交被告的明确住所地址。
2.怎么把第三人列到官司里?是否应该通知法院?:要想列第三人,应该是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决定是追加。
3.原告如果赢了官司,房产却没了怎么办?:应该在起诉时不要单纯地只请求返还房子,还要请求在不能返还时按价赔偿。
4.原告输了产权官司,要进行下一个维修费用赔偿官司,被告(在国外)的房产没了,怎么办?:这是那一个事了,应该另行起诉。问题补充:原被告是亲戚,被告出生在国外.原告认为自己拥有产权.
1.买受人不知道自己买的房屋有人住吗?是否是财产转移?原告怎么处理?:原告没有必要去考虑买受人是知情,直接把他列为共同被告就是了。他要想否认自己知情,应该是由他自己承担举下责任,如果他举证不能,则与卖房者负连带责任。
2.即使被告能卖,原告也有优先购买权.现在如何主张?:这你可错了。只有是共有人或承租人才有此优先权。你要是主张此优先权,则说明了原告至少对此房没有全部的产权,(如果是自己的产权怎么会是租房啊,如果说是对方是共有人,你不是承认对方有一定的产权么)。
3.问题是被告在国外,国内除了这个房产没有其他财产,案件的标的转移给第三人,无论是对产权的诉讼和以后费用的诉讼都很困难.:这就更应该设法把买受人列为“明知”的被告了。原告要追加被告还是将其列为第三人,诉讼请求要变更吗?有什么区别:最好是追加为被告,请求也应相应调整为“二被告”,这显然是有区别的。如果原告不能经第一被告的住址为诉讼地,那么,可以按第二告住址起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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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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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登记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
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1
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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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流程是什么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第四步:公示审核。第五步:建立登记簿。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第八步: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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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登记
[律师回复] 对于农村宅基地怎样确权登记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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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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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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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的第二次登记是不是必须要登记?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
确权颁证之后,将给农民带来四大好处。
1、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就等于握住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谁想再动农村的承包地,都必须经过本户同意。如果农民外出打工,还可依法把承包地进行流转,交给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来经营,换取实物或租金。这样一来,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就会增加。
3、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4、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确权登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农村宅基地要如何确权登记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如何确权登记
首先要看宅基地的面积规定。
根据《江苏土地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在办理登记时对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是怎样处理的?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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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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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怎么确权?
非本村村民和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含华侨)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如何确权?
原村民转为城镇职工保留的宅基地须出具转工原始证明材料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可依法确认其宅基地使用权,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原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者”。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怎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子女继承房屋的要提供法律凭证或相关权利人共同签署的意见,并由村委会盖章认可后,方可申请登记;继承人若为非本村村民(含城镇居民)或虽是本村村民但在村内另有宅基地的,申请登记时应给予相应的条件限制,在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相关栏目内分别注明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自然坍塌或自行拆除),宅基地由村委会收回。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内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申请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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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户口簿和申请人个人身份证等),委托代理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土地来源证明材料(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申请宅基地报批表、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表等;转让、继承、分家析产、赠与、受赠的协议书、合同书、证明书等;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判定书、裁定书;村委会或主管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等);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村关于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由村民向本辖区内国土资源所(或国土资源分局)提出书面申请;
2. 权属审核:各国土资源所(分局)进行土地登记资料的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的,以国土资源局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公告到期后,统一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3.注册登记:填写《土地登记卡》和《共用宗土地登记卡目录》,填写《土地归户卡》,组装《土地登记簿》,并进行材料归档;
4.颁发证书。
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遇到国有农场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1.国有农场宅基地、已撤组转户和依法办理征地手续的宅基地,用途应定为城镇住宅用地(地类为071),初审时应注明按宅基地进行管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并在土地登记簿备注栏和土地证书记事栏加以说明;
2.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
3.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定或批准面积,符合政府分户建房条件的,按依法分户后的情况确权和登记发证;符合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如分户申请新宅基地,须核减已登记面积;
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5.对不予登记发证情况,应在统计汇总表备注栏内予以说明,集中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公室备案,并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中加以记录,对存在问题待依法处理后,再决定是否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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