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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借款方、贷款方、保证人的名称、住址、法人代表的姓名(保证人是否需要要据借款方的情况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由借款方提出)。
2、贷款的种类。
3、贷款的用途。国家政策规定,贷款不准用于弥补亏损、垫交被挪用的税收、利润,不准用于行政开支和职工福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建行的基建贷款除外),只能用于提高经济效益,扩大再生产。
4、借款币种。借款的币种是指人民币还是其他外币。
5、借款的数额。是指经批准的数额,超规定借款要经上级人民银行批准。
6、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期限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它是指借款人还款的时间,借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按期履行,超过期限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借款合同中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应补充协议确定或者按交易习惯解决,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还款,贷款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
7、借款利率。利率是国家严格规定的,双方应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之间确定借款利率。
8、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还款结算方式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归还,逾期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
9、保证条款。是指借款人对所借款项的使用方向、还款期限所作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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