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耕知产领域助力技术与软件权属维权

最新修订 | 2026-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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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邻君律师
温邻君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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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副主任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 律所: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03202110126284 电话:17688799319
律师优势:;具有理工科、法律双重专业背景,曾在央企、国家知识产权局、红圈所(金杜)工作,深耕技术类知识产权十余年,同时兼具涉外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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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温邻君律师是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知产业务负责人,拥有十余年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曾代理过标的1.4亿余元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财产保全案,顺利推动法院出具对应保全裁定,还曾代理某智能公司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取得了驳回原告诉请的办理结果。

温邻君律师为广东卓建(光明)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副主任、合伙人、知产业务负责人,同时兼具专利代理师、高级技术经理人资质,曾任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中国贸促会首届企业出海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高院知产纠纷调解员等专业职务,拥有中核集团技术岗、国知局多年发明专利审查经验、红圈所执业经历,深耕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十余年,累计代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百余项,其中专利类案件40余项、技术秘密案件30余项,客户需求将第一时间响应。以下为两起典型办案成果:

一、1.4亿标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财产保全案

某公司甲、某公司乙作为核心技术的权利人,发现核心技术秘密被案外多名主体非法侵害,与被申请人某公司丙及孟某甲、张某甲、靳某甲、张某乙产生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转移、隐匿财产,保障后续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两权利人共同委托温邻君律师团队作为代理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合计价值1.4亿余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房产、车辆等其他财产,申请人同步以某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函作为担保,确保保全程序合规推进。

本次财产保全审查程序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在三点:其一,案涉保全申请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是否存在因被申请人行为导致后续判决难以执行的现实必要性;其二,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保函是否合法有效,担保范围能否覆盖保全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合法权益损失;其三,1.4亿余元的保全标的额是否与原告诉讼请求范围相匹配,不存在超标的保全损害被申请人权益的情形。法院需对三项要件进行全面审慎的合法性核查。

温邻君律师团队首先针对技术秘密案件财产保全的实务审查标准,精准评估被申请人存在的财产转移风险,明确将全额覆盖诉讼请求的1.4亿保全额度设定为申请目标;其次主动协助申请人对接合作保险公司,全程跟进担保材料的出具流程,确保保函的合法性、充足性完全符合法院保全要求;同时梳理全部侵权初步证据,在保全申请文书中充分说明本案存在的判决难以执行的现实风险,完成整套申请材料的严谨合规化准备,尽可能缩短法院的审查周期。

法院经全面审查后认定,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手续完备,保全请求范围与额度具备合理性,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公司丙、孟某甲、张某甲、靳某甲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4亿余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裁定当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为后续案件实体审理后的权益兑现筑牢了执行基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前置保障。

二、某智能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某科技公司主张其享有“春藤云智能体测系列软件”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此前曾授权被告某文化公司在约定范围内使用该软件,后续原告主张某文化公司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软件,联合本案温邻君律师代理的被告某智能公司等主体擅自修改、抄袭仿制其软件产品并对外销售,且在宣传中隐瞒原告署名,合作期满后持续使用相关资质及视频,遂提出诉请要求某文化公司承担30余万元违约金,其余四名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5万余元,同时要求各被告停止全部侵权行为。

本案核心法律争议分为四项:一是原告与某文化公司之间的《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某文化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是各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针对某智能公司,核心判断标准为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接触+实质性相似”双要件是否成立;三是涉案被诉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四是被诉使用软件运行界面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温邻君律师团队精准锚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核心认定规则,针对“接触”和“实质性相似”两大要件反向组织证据链:首先指导客户梳理完整的项目流程材料,包括公开招投标文件、自主研发的全周期沟通记录、版本迭代文档,直接证明客户从未接触过原告的软件源代码;其次提交双方软件底层架构、开发语言、运行操作系统的完整对比说明,从技术维度论证两款软件完全不可能构成代码层面的实质性相似;庭审过程中清晰向法院阐释“功能层面相似≠软件代码实质性相似”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从根源上切断客户与被诉侵权行为的关联。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某智能公司曾接触其软件源代码,某智能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软件为其自主研发,与原告软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最终判决全部驳回原告对某智能公司、某体育公司、某大学的全部诉讼请求,仅针对某文化公司的虚假宣传及合作期满后擅自使用原告软件界面的行为,判决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某智能公司最终全面胜诉,既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也维护了自身自主研发技术的合法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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