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前,必须先将个人财产分割出来,然后才对明确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分割。
那么,哪些是个人财产呢?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条,一方的婚前财产,指的是一方领取结婚证之前名下的财产。有人曾经问过我,如果财产是婚前购买,婚后产权证才到手,产权证上是自己一个人名字的,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
我明确的告诉大家,这样的财产叫做个人婚前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这个讲解,大家必须明确一点,判断一个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关键是看结婚证的领取时间和财产的取得时间以及取得财产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要加强理解,一个人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也是属于个人财产,这里的时间要注意,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获得该笔财产均不改变其属于个人财产的属性。
我以前处理过一个骑摩托车在马路上摔伤的案例,该伤者评定为四级伤残,基本生活不能自理,获得了170多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家里人领钱时非常开心。我当时专门和伤者的丈夫和父母谈过,告知他们这笔钱自己不能据为已有,一定要用于伤者的生活和治疗,因为这笔钱属于伤者的个人财产。
第(三)条很明确,被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遗嘱指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中写明该笔遗产属于继承人个人,则继承人的配偶无权主张该笔遗产有自己的一半。
同理,受赠人获得的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时,赠与人明确该财产只是赠与给受赠人个人的,也是受赠人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条不用解释,个人的生活用品归个人,没有任何异议。如果另一方将他人专用的用品具有已有也没有用处。
第(五)条,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实际上是一个兜底的条款,具体在适用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上述法律规定看似清楚,但是实际的诉讼中还是要有专业人事才能给出明确的界定,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大家在购置财产时可以提前做个财产规划,规避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