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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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下文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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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以后,双方肯定都是想着共同的努力的去生活,有的家庭会在合伙企业中有出资,但是在后来感情破裂的时候,这就是一件不好协商分割的事情了,可能情况也比较复杂,无法解决,可能需要诉讼解决,那下面让我们看一下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 离婚时合伙企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夫妻离婚时合伙债务的分担问题。夫妻离婚导致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既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也包括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如果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退伙人应对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因此,夫妻离婚时可导致非合伙人一方承担相应的债务。

(2)退伙结算时涉及未了结事务的处理。夫妻在离婚诉讼中因涉及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而影响离婚案件的处理时,法院可就夫妻离婚问题先行判决,其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待未了结事务了结后再行处理。

离婚时对于合伙企业中的股份和出资问题还是比较麻烦的,也有很多不同的情况,处理时也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文章内容对股份财产的分割做了具体的讲述,我国的法律在此方面的规定也是比较的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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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第二章
第一节至
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
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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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伙企业如何处理合伙企业账务处理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将账面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原值累计折旧)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报废发生的清理费支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报废取得的变卖收入、保险公司赔款等: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4、结转清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处置报废车辆应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报废手续
车辆达到报废期后,应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办理车辆报废手续,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和原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管所。
车管所给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然后车主再持“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去办理撤销养路费等其他车辆相关手续,报废手续就算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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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亲戚离婚了,要分割财产,需上诉审理,想知道合伙企业离婚分割该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一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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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离婚后合伙企业的财产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离婚时欲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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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进入本世纪以后,随着的发展,特别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成功,一些国家的法律赋予合伙组织相对的法律地位、增强其组织性的要求越来越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和等国家的合伙法除确认合伙是一种契约关系外,还将合伙作为一种具有相对的法律地位的经营性组织来对待。时至今日,这种作法已在许多国家得到认同。法国甚至在1978年修改民法典时赋予某些合伙组织以法人地位。 合伙相对法律地位的确立和合伙作为一种组织体的确认,使合伙财产的集团所有权得以确定。考试/大统一法委员会于1994年最新修订的统一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是合伙财产的所有者。该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所有原始投入合伙或为合伙利益以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都是合伙财产”。该法同时规定,在转让合伙财产方面,确认合伙为一主体,即“任何不动产都可以以合伙的名义取得,这样取得的所有权在转让时只得以合伙名义进行”(第八条第3款)。我国地区的合伙经营条例规定,合伙财产“须由合伙人按合伙协约绝对为合伙经营之目的而持有及运用。”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合伙的财产权与法人财产权具有趋同的特征。有的学者认为,统一合伙法如此规定具有明显的实用性,不能据此肯定合伙财产的法人性。但无论如何,合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和转移财产的规定确实方便了合伙组织的经营,考试/大对于合伙的发展壮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合伙(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商事合伙)财产集团所有权性质的增强是商业经营客观需要的反映,是合伙组织性增强在合伙财产上的反映。 上述合伙财产的沿革,引起许多国家合伙财产性质的变化。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普遍改变了罗马法将合伙财产规定为按份共有的作法,而将其作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归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与经营,排除了出资人任意处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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