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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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是行政复议保护的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此之前的行政复议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次是受到行政复议审查的侵权行政行为。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首先是行政复议保护的行政相关人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纳入保护范围,不再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此之前的行政复议主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其次是受到行政复议审查的侵权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许多行为都可能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受到审查。常见的侵权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许可行为、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侵犯农业承包权的行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办理证照和给予许可的行为、不依法履行保护义务的行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社会保障费的行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同时,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可以请求进行审查的行政规定是指: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对于行政规章的审查办法,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办理。

二、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行政复议法比过去缩小了行政复议排除事项范围。原来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排除事项要多一些,包括: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对民事纠纷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但是对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例外。现在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仅仅限于以下两个方面:

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公务员法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处理的民事纠纷,包括乡政府和城镇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主持的调解,劳动部门劳动争议的调解,公安部门对治安争议的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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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哪些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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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过一段时间就要去我们县里的法制办去实习了,所以我想问一下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事项流程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你好,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5)相应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4、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采取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如为公民,则为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申请人如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
(3)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和要求;
(4)提出复议申请的日期。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三、 审理
1、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1)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3)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4)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5)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这是符合行政效力先定原则的,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即推定为合法,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有拘束力。但为了防止和纠正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给相对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复议申请的撤回。在复议申请受理之后、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申请人基于某种考虑主动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四、决定
1、复议决定作出时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两种情况:一是认为原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越权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二是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决定撤消。
(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有两种情况:
一是拒绝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二是拖延履行。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明确表示履行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消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决定赔偿。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申请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6)决定返还财产或者解除对财产的强制措施。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3、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依法作出:
(1)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2)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者,则为法人或者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行政复议结论。
(6)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的期限(如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则为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7)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8)行政复议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行政复议机关的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在行政部门工作,现在需要了解一下关于这个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注意事项呢,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这个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视野。行政复议法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见,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对于他人权益受侵犯的情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检举、揭发,但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法律只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或违法的利益受到损失,则不能申请复议。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就是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当事人原来享有的权利被削减、剥夺,或者本应履行的义务被增加或改变,从这个意义上说,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前几天我单位去做了一个项目行政复议,请问一下大家项目核准行政复议答复是多长时间?有知道的朋友可以说一下吗
[律师回复] 我来给你说一下项目核准行政复议答复是多长时间吧: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 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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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什么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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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朋友之前因为犯了罪进了监狱,现在我们比较关心他的情况,咨询下关于监狱行政复议答复书
[律师回复]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申请人应当自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复议机关决定受理的时限。监狱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的时限。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监狱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监狱行政复议机构提交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4.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提交材料原件的时限。监狱行政复议机构受理申请人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材料的原件。

5.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证据材料的时限。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6.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的时限。监狱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副本发送申请人。

7.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限。监狱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特殊情况下,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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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在以上范围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
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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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申请行政复议事项答复的事项有哪些?
相对人对下列事项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不不予受理:1、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一定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国家公务员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被处分或被处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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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我想问一下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复议可不可以进行申请?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准备对政务服务提出行政复议。
[律师回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两种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处罚,若不公正,将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被害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关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权申请行政复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的规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本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被害人是治安案件的受害者,公安机关对被处罚人的行政处罚,公正与否,与被害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和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根据这两条的规定,被害人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条链接: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就是对政务服务事项行政复议可不可以进行申请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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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民政局上班的,听说政府发布了民政局行政复议事项实施意见,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保证合法、及时地办理民政行政复议案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政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民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下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工作并对行政复议案卷进行归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信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填写《民政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经核实后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局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工作人员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收案登记表》,将收案时间、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等有关情况登记在册,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第七条 局办公室应当对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主体是否合格、有无明确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核实,提出是否受理或转送复议申请的意见,在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局领导审批后,制作《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当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提出答复通知书》、复议申请书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指定复议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具体承办人不得少于2人。
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被申请人认为承办案件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复议案件的,可提出回避。经批准,承办人员应当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决定。局办公室负责人的回避,由局领导决定。
第十一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查为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有关组织或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一)申请人提出要求,经民政局审查同意的;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事实认定争议较大的;

(三)案件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的标的价值较大的;

(四)局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二条 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案卷,认真审查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理清案件争议焦点,制作详细的阅卷笔录。需对案件调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制作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核实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人、第三人的身份证件;

(二)查阅资料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应当在场;

(三)未经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同意,工作人员不得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复印、翻阅、翻录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经申请人同意并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或者民政局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民政局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结束后,承办案件人员应当在法定审查期限届满15日前制作结案报告,提交局办公室负责人,经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批准或者局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期限,自政策法规科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因情况复杂、争议标的价值较大、有第三人参加复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出新的事实或者证据需进一步调查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延长复议期限,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八条 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答复的要点、理由、依据;

(五)复议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六)复议结论和依据;

(七)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

(八)作出复议决定的日期。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由局办公室负责送达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有送达回执,由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条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复议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及其他民事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承办案件的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结案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由行政复议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局办公室应当及时确定应诉人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答辩、出庭等行政应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民政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者省民政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受理的,由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科(室)拟定答辩书,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局办公室审查修改后,会同有关科(室)参加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局办公室应当积极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总结工作。对行政复议案件所反映的民政工作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的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并加以解决。
第二十五条 局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六条 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坚决杜绝办理“人情案、关系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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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事项是什么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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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由于违章停车被罚了款,我现在想知道可以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有哪些,我可以申请吗
[律师回复] 关于可以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你的情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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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可以吗
申请人是可以申请变更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的,但是需要在复议机关受理案件以前进行申请变更或者是撤回申请都是可以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口头的方式进行申请,还有一种是书面的方式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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