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9-25
浏览10w+
包同贺律师
包同贺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2、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为了平衡保险公司及其它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的行使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较大争议。其中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实践中应当注意该项规定的条件之一是驾驶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才对其垫付的抢救费用享有追偿权,而对驾驶人是否醉酒的判断,要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实践中不应将驾驶人饮酒后驾驶一律认定为醉酒驾驶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5k字,预估阅读时间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50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一键咨询
  • 146****211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33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24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703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64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03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1****628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816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7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84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1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163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06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438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25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10w+浏览
交通事故
行使代位追偿权,法院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不论是合同之债,还是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都可以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不论债发生的原因,只要合法之债即可。同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应当到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可以行使却不积极行使的客观事实状态。 首先,权利可以行使,是指权利不仅生效而且在法律上不存在行使的障碍。 其次,债务人有不积极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存在,如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行使权利,而债务人以催债、催交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则不影响代位权的行使。至于不行使的原因,法律在所不问。 至于何种情况属于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法无明文规定。如果将债务人没有对次债务人提讼或者仲裁,就算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则标准过于宽泛,不符合保全制度的宗旨如果将债务人没有清偿能力或者不足以清偿,算作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界限,标准又过于严格,使得代位权制度形同虚设。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务人才享有请求权,债权人才能代位行使,否则代位权将无法成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不成立、无效、或已经实现,代位权都不成立。非现实存在的权利,如继承期待权、接受遗赠等不得代位行使。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通常认为有以下几种: 1、非财产性权利,主要指身份上的权利,如监护权、婚生子女否认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等。 2、不得扣押的权利,如离退休金、抚恤金等,因其与债务人的身份不能分离,也并非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的责任财产等。 3、不得转让的权利,如受抚养的权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权利等。 4、主要为保护无形利益的财产权。如财产收益权、因健康或名誉受到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除此之外的债权均可被代位行使。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保险公司如何行使追偿权?
追偿权是保险公司 在实际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的一种权利,故不能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一 并处理,追偿权作为一种普通民事权利,诉讼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即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算。
10w+浏览
交通事故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保险公司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保险公司怎样行使代位追偿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交通事故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对于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是多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票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的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票据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第一次追索权的追索时效,其适用应注意四个问题:
(1)仅适用于第一次追索权。所谓第一次追索权,是指最终持票人或开始行使追索权的持票人所进行的追索,其他持票人进行的再追索,不适用此项时效。
(2)仅限于向除出票人、承兑人等之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的迫索权,主要是向背书人、保证人等迫索。
(3)不限于直接前手。迫索权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而行使,具有飞越性,第一次追索不限于仅向直接前手行使,而是可以向所有的前手行使,只要是最终持票人或第一次追索权人进行的迫索,无论被迫索人是何人,均为第一次迫索,所以此项时效不限于直接前手人,而是适用于所有除出票人、承兑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4)期间与起算日。此项时效的期间也为6个月,起算日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
再追索权的票据时效,其应用应注意三个问题:
(1)仅限于再追索。所谓再追索,是指除第一追索权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清偿追索而获得再追索权进行的追索。
(2)仅限于向前手行使,但不限于直接前手。再追索权仍可以不依票据债务承担的顺序行使,但仅限于对前手行使,再追索权人对自己的后手无迫索权。
(3)起算日和期间。再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3个月。起算日为自清偿之日或被之日。所谓清偿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所进行的清偿之日;所谓被之日,是指再追索权人自己被他人提讼之日,一般应为收到书之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纠纷如何解决
处理保险追偿纠纷,先详查侵权方身份,必要时起诉或采取法律途径。协商无果后,保险公司可向法院申请追偿,法院将依法全面审查并裁决。此过程涵盖调查、诉讼、协商和裁决四环节。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的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快速解决“金融保险”问题
当前6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50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要满足什么条件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10w+浏览
金融保险
我现在是作为担保人在一起追偿权纠纷中 想问一下在担保人追偿权纠纷中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 追偿的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保证人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主债务人偿还垫付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已在判决主文中明确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无需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就可依法请求行使追偿权。
二、享有追偿权的保证人履责后可直接申请执行。
《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判决中明确了保证人享有追偿权,该保证人的追偿权就已经得到法院的审查和确定。保证人可以依据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直接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可以依据承担保证责任的事实和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未被债权人主张过权利的保证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5日起施行。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650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行使保证人追偿权需要哪些条件,怎样才能获得追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 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 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 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 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 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 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 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哪些证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保证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保证人 的追偿权只有在保证人已经承担保证责任后才会产生。 保证责任的承担无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还是届满后, 均不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如果保证人未征得债务人同意, 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则在债务履 行期满前不得行使追偿权。在限额保证中,保证人由于 只担保了部分债权,行使追偿权会影响债权人其他部分 债权的实现,因此,债权人往往要求在担保合同上限制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 (2) 因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而使主债务消灭,即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使主债务人得以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负担。保证人因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以及财产 被强制执行等使主债务归于消灭的,即可构成追偿权。 如果保证人虽然履行了保证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 债务,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因此,保证人履行债 务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未及时通知致使债务人延期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则保证人不能享有追偿权,而只能 依据公平原则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须没有过错。一般情况下,保证责任承担与债务人债务免除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追偿权才能成立。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义务及时通知债务人,若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但可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应予返还。如果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而作出大于债务人应 当承担债务范围的清偿,以及支出非必要费用,使得债务人的债务范围扩大的,对扩大的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同样,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如果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致使保证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可以行使追偿权,债务人不能免除补偿的义务,但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部分。 (4)保证人须对保证责任的承担没有向主债务人赠与的意思。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交通事故 > 交通保险索赔 > 保险公司追偿权的行使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