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行使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法院对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给这一方当事人经常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属于法定非抚养方的权利,只有在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探望将严重危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才能拒绝非直接抚养一方探望子女。
一、如何在离婚后行使孩子的探望权
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是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提供帮助。对于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探望的时间以及形式等其他情况,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判决。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儿童,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停止行使探望权;相关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子女探望。暂停原因消失后,恢复探望权。本文详细介绍了如何行使探望权和执行探望权。
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的子女抚养方和子女的权益,因此父母双方应当在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协商清楚,在子女的探望上,我国的婚姻法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法,并确定了“协议优先权”的原则。
根据协议的优先原则,父母双方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根据夫妻的实际生活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会撕破脸,很难真正平静地处理问题,他们在协商期间会过多地考虑自己的利益。甚至有时候有一些人会直接拒绝就相关问题进行协商。此时,探望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探望问题。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探望权的有效判决或者调解文件,另一方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对不履行探望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如果直接抚养方在被教育以后未能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罚款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
子女作为独立的个体,有他们自己的思想,对于不接受探望的儿童,人民法院应当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消除他们的顾虑。禁止在子女拒绝的时候强制执行探望权。
二、离婚后行使探视权时应注意什么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因素是需要重点了解的:
1、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探望权的法律主体。因此,为了满足家庭亲情维系的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可以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孩子进行接送,增加接触,维系亲情。
2、行使探望权,应当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作为先决条件。
3、离婚后,双方可以组成另一个新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不应影响对方的正常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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