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时候不能行使探望权《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不能行使探望权的情况有哪些《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