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早年在深圳办理了实名手机号,后因计划返回广西发展,于之前一段时间前往运营商线下网点办理了手机号注销手续,注销时女友全程陪同可作证。注销后,该号码由运营商回收并重新投放市场,却被不法分子冒用实施电信诈骗。异地警方顺着实名登记信息锁定原机主,也就是当事人。当事人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询问后,当即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并被跨省押送至深圳看守所。家属得知消息后极度恐慌,担心当事人被判刑、留下终身案底,第一时间委托了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傅勇律师介入辩护。
最初,警方依据手机号的实名登记信息,认为当事人涉嫌诈骗罪并将其刑事拘留,准备移送批捕。傅勇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开始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一关键争点进行拆解。
傅勇律师从三个角度将这个大问题拆成了可核对的小问题。首先,他核实涉案手机号是否真的已注销以及注销时间。经了解,涉案手机号早在案发前半年已在营业厅正规注销,当事人此后不再持有、使用该号码,这意味着当事人不存在控制号码实施诈骗的客观条件。其次,他调查当事人是否有两卡牟利行为。结果发现当事人从未出借、出租、出售该手机号给任何第三方,全程无两卡牟利行为,也没有参与诈骗团伙、未收取任何涉案赃款。最后,他判断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表明,当事人完全不清楚号码注销后会被不法分子冒用,主观上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非法占有目的,不具备诈骗罪的主观犯罪要件。
结合刑法中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来看,成立诈骗罪必须同时具备主观非法占有故意和客观实施欺骗并获利两大核心要件。而在本案中,通过傅勇律师的调查,发现这两项要件均不满足。公安机关现有的线索仅为号码实名登记记录,没有任何聊天、转账、分赃等实质证据能够佐证当事人参与了犯罪,所以指控证据明显不足,不符合逮捕证明标准。此外,当事人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守法普通公民,不存在潜逃、串供、毁灭证据的社会危险性。
会见完毕后,傅勇律师起草了专业的《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书》。在意见书中,他逐条引用刑法、刑诉法条文,明确区分了“实名登记”与“实际行为人”的法律边界。他清晰地说明,手机号注销后运营商有权二次放号,后续的违法活动与原机主无关。同时,傅勇律师还同步附上了证人线索用于佐证注销事实,并持续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释法说理。
检察院在完整核查卷宗与傅勇律师提供的全部辩护材料后,认可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实施了诈骗,当事人不具备逮捕法定条件。最终,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天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当事人顺利离开看守所。
在这起案件中,南宁傅勇律师通过对当事人是否构成诈骗罪这一核心争点的层层剖析,成功地将原本看似不利的局面扭转。他从多角度对争点进行拆分核对,让站不住脚的指控说法无所遁形,重新确认了一系列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整个过程中,争点的厘清直接带动了案件的处理结果,使得当事人避免了被错误逮捕起诉,规避了刑事前科、子女政审等一系列不利后果。这充分展现了傅勇律师在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阶段的专业无罪辩护能力,以及其对法律条文和案件事实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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