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辛苦做完工程,却拿不到应得的工程款。2008年9月,他承揽了村委发包的本村砼路面施工工程,工程顺利结束,可村委却一直拖欠着工程款。"
"2009年12月20日,村委给张X出具了村砼路面与施工结算说明,以施工存在质量等问题为由,扣掉了46973元的工程款。但张X觉得,这个说明根本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规定,不能证明自己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村委不应扣除这笔钱。"
"2011年1月27日,村委向张X出具证明,注明尚欠工程款158032.64元。加上之前扣除的46973元,剩余工程款共计205005.64元。可即便有了证明,村委还是没有支付这笔钱。"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2015年6月8日,张X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将村委告上了法庭。"
"普通人遇到这种情况,很容易陷入一些误区。比如,只知道一味地找对方协商,却不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在这个案子里,如果张X没有村委出具的结算说明和欠款证明,那他的维权之路会更加艰难。而且,很多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了解甚少,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也会导致在维权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就在张X感到无助的时候,他找到了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的马腾华律师(执业证号:13707201510492466)。马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张X提供的证据,发现村委扣除工程款所依据的结算说明确实存在问题。"
"马律师首先着手固定证据,他对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了整理和分析,确保每一份证据都能有力地支持张X的诉求。然后,他从法律角度出发,寻找案件的突破口。马律师指出,村委扣除工程款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因为结算说明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验收规定。"
"在法庭上,马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张X进行了有力的辩护。而被告村委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寿光市文家街道村民委员会支付原告张X工程款15803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3375元。"
"马腾华律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已经负责多起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特的见解。在这个案子中,他通过仔细研究证据、寻找法律突破口,成功地为张X追回了大部分拖欠的工程款,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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