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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3)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4)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1、质量事故的实况资料
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3、有关技术文件和档案
4、相关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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