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病看医生是生活里再正常不过的事儿,大家都希望能在医院得到有效的治疗。可有时候会出现意外,一些医疗事故让患者本就痛苦的身体雪上加霜。医疗事故不仅关系着患者的健康和权益,还牵扯到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责任。那么,在《民法典》里,关于医疗事故究竟有哪些规定呢?这可是很多患者和家属都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咱们就好好唠唠这件事儿。
一、医疗事故责任的认定原则
《民法典》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过错推定责任为补充的方式。简单来说,一般情况下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举个例子,患者小李在手术后发现体内遗留了手术工具,这明显是医院的过错,医疗机构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特定情形下,如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法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二、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有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的义务。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要是没尽到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医生给患者做一项有风险的治疗,但没把风险和其他替代方案说清楚,结果治疗出了问题,那医疗机构就难辞其咎。
三、病历资料的相关规定
病历资料是医疗纠纷处理的关键证据。《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有查阅、复制这些病历资料的权利。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或销毁、篡改病历,会在医疗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曾经有一起案例,医院把患者的病历弄丢了一部分,最终在纠纷处理中承担了较重的赔偿责任。
四、药品、消毒产品等缺陷的责任承担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比如患者用了有缺陷的药品导致病情加重,他既可以找药厂,也能找给开药的医院索赔。
处理完医疗事故的纠纷后,后续可能还会有一些问题接踵而至。像已经确定赔偿后,赔偿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出现争执,或者患者后续出现与之前医疗事故相关的新症状,责任又该如何界定。这些情况都挺复杂的,处理不好还会引发新的矛盾。遇到这些麻烦事儿,别自己干着急,不妨到律图咨询律师。律图平台汇聚了大量专业律师,他们的执业资质都能通过官方渠道核验,不会打包票,也不做虚假承诺,会结合实际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让你在维护权益的道路上更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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