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债权凭证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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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执行标的的,如执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又只要求折价赔偿的,在经变更后对所折价款的执行可适用债权凭证。须经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适用债权凭证情形,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能适用债权凭证,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债权凭证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二、申请债权凭证执行的条件

(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对以给付物为执行标的的,如执行时标的物因消失、缺损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又只要求折价赔偿的,在经变更后对所折价款的执行可适用债权凭证。

(二)须经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适用债权凭证情形,但申请执行人不愿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能适用债权凭证,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适用债权凭证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情形之一:

1、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对所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的还款保证,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债能力的;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满6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正在被监禁且监禁期限尚有6个月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被执行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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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执行条件
申请法院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 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2. 法律文书中有明确、可执行的内容;3. 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权益主体或其法定继承人;4.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5. 申请事项属于法院有权执行的范围。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顺利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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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们公司与其他公司有着贸易往来,我们之间签了合同,那有债权凭证怎么执行呢?具体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依法律规定和执行实践,债权凭证制度对执行期限的具体适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扩张性适用。即通过修改一般以缴纳执行费用和办结立案手续为确认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全部要件已经成就的司法实践惯例并变通有关规定的具体适用,采取豁免执行费用的事先缴纳手续、仅要求当事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意思表示,即视为权利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本要件已经成就并发生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法律效果。颁发债权凭证后且在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权随时再次提出强制执行请求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施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而债权凭证是对申请执行期限以简化立案手续所进行的扩张性适用,其他情形依法不受执行期限规定的限制。二是对实施执行期限的限制性适用。即颁发债权凭证或者记载本次执行情况后,同时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发生执行期间中断且执行期限不延长的法律效果,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计算执行期限。使执行人员可以将工作精力投入到有条件的其他案件执行中去,从而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因而债权凭证实际是以促进执行资源效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对法定执行实施期限的限制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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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了解到在我国发放债务需要债权凭证,想知道什么是债权凭证,债权凭证制度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什么是债权凭证的问题,解释如下: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
  
1、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
  
2、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
  
3、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
  
5、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
  
7、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8、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凭证的发放程序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证据,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不符合中止、终结执行的条件,但符合发放债权凭证的条件和要求,执行法院不能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必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并通过听证程序,确认和补充申请书不足,经审查符合债权凭证发放条件的,由执行人员填报债权凭证发放审批表,载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事实和依据,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载明已执行金额和未执行金额的情况。交执行(庭)局长审查后报经分管领导审批,获得批准后,依法制作民事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实和理由,内容详实具体,不得草率行事,还需载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时,申请执行人有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在确认申请的内容后,才能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并将裁定书和债务通知向被执行人送达书,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应当公告送达债务通知书。
  
四、发放债权凭证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是为了满足其利益的实现,但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因客观原因暂时不能实现,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才创设债权凭证制度,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的延续,变更了履行期限,将确定的履行期限转化为不确定的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的现实利益转化为期待利益,所以,债权凭证不得滥用。对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必须收集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仍无执行能力的,才能发放债权凭证,不能片面追求结案率,将未执结的案件装入债权凭证的口袋,结案率达到了甚至超额了,而实际问题未解决,这样有悖于发放债权凭证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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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执行条件
申请法院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已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2.法律文书中有明确、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必须是法律文书中规定的权益主体或其法定继承人;4.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5.申请事项属于法院有权执行的范围。满足这些条件,才能顺利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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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以为首的国际证券化市场发展已久,而且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CDO是近年来成长极为迅速的证券化商品之一。国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始于1970年代,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担保债务凭证(Coll
terze
dDe
btObgtio,CDO)是近来快速成长的证券化商品。2004年全球的总发行量为9,025亿美金,至2005年全球总发行量为6,650亿美金。在欧洲地区,该市场已经发展十分成熟;而亚洲地区的日本,CDO市场亦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至2004年的3兆余日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由于CDO的利率通常较定存或是一般公债来得高,在现今的微利时代,已成为国际间相当热门的投资商品。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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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担保债权凭证的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以为首的国际证券化市场发展已久,而且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CDO是近年来成长极为迅速的证券化商品之一。国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始于1970年代,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担保债务凭证(Coll terze dDe btObgtio,CDO)是近来快速成长的证券化商品。2004年全球的总发行量为9,025亿美金,至2005年全球总发行量为6,650亿美金。在欧洲地区,该市场已经发展十分成熟;而亚洲地区的日本,CDO市场亦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至2004年的3兆余日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由于CDO的利率通常较定存或是一般公债来得高,在现今的微利时代,已成为国际间相当热门的投资商品。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今天早上我朋友问我一个问题,就是执行中止和债券凭证有什么区别?我竟然答不出来!请问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区别有哪些,具体是怎么样的,谢谢
[律师回复] 债权凭证是债权存在的证明,对于执行中止是一种中断措施。并且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有一定的区别,区别多数是在于执行过程中,两者的区别也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的比较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
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而债权凭证
首先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
其次,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 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 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是人们根据自己的愿望给它强加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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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结算单能申请强制执行吗?
凭结算单不一定能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纠纷案件已经被法院审结,且败诉的一方并没有在既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对方就可以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旧不知道凭结算单能申请强制执行吗,可以继续查阅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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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朋友有物权凭证,但是我不清楚这些是用来做什么的,也比较好奇,私下咨询下物权凭证和债权凭证的区别??
[律师回复] 凡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稍有了解的人都会发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最大不同是思维方式的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的是演绎—推理的方法,即在大陆法系,是将某一种类的行为进行抽象地演绎,假设在各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怎样调整和规范这一类法律行为,将其抽象地推理成一种法律规范,制定其内涵及外延,再适用到实践中去。因此法律规范在大陆法系中是最重要的最基础的法律组成部分。比如说,什么是要约这一法律规范,大陆法系是首先设想所有对方一旦接受合同就能成立的各种情况,推理出①要约必须是包括合同成立所必要的全部条件,
②要约一般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这两个条件,为要约。因此,在大陆法系(中国从法律体系上看,也属于大陆法系),任何法律概念都有其定义。只有符合法律上的定义,才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而英美法系则实行的是遵循先例和归纳—总结的思维方式。英美法并不从法律概念来入手,而是根据先前判定的原则比较现实中的某一案件,有时一个案件要比较许多案例而得出该案的结果。比如什么是要约,英国法根本就没有要约这个法律概念,而上将某一具体案件与以前有关的所有案例进行比较,如果该案的事实情况与先前的某一或某几个判例相符,然后就可以得出该案的事实情况是否是要约。
从以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英美法律中的某个术语是根本不能与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概念所互换的。Document of title这个英国法术语,根本就不是大陆法下的物权凭证这个法律含义。严格地讲,英美法系并没有法律概念,任何案件或法律行为都要由案例法来检验,也就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因此,在英美法系,根本就没有在大陆法被称为物权法这样的法律制度。
在英国法中,起主要作用的法律渊源就是案例。法官根据先前的判例进行判决,即使是成文法,也要由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对成文法进行解释(当成文法适用到该案中时)。法官虽然无权改变先前同级法院的判决,但由于案例非常多,在现实情况改变或时代变迁的情况下,法官可以选择案情类似但结果不同的案例(这样的情况有英中法中是很多的),从而改变以前流行的判例而适应情况的变化。实际上,可以说英国法官的思想就是英国法。这就是所谓的英美法系法官创造法律而大陆法系法官执行法律说法的由来。但在英国法,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利也是受到制约的。当议会认为现行案例法有缺点而需要改进时,议会可以通过成文法来改变案例法。此时,法官则必须遵循成文法而不得选用先前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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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知道债权和物权的凭证,不知道规定是什么的,所以请问一下债权凭证与物权凭证的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常见的物权凭证包括:房产证、土地证、提单(空运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宅基地证等等。注意要区分债权与物权,比如:房产买卖合同只是债权关系,不是物权凭证,只有拿到房产证,才是物权凭证。另外,物权并不仅仅指所有权,还包括使用权,他物权等,因此,像土地证实际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也是物权凭证。
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
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实践中基本操作程序是:在执行期限届满前后,执行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制作、发放债权凭证,同时终结原判决的执行。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依据债权凭证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中登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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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有凭证,申请强制执行流程是需要先进行申请,再者就是由法院进行受理,只要调查成功就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最后就可以采取强制的措施,若是依旧不知道申请强制执行有凭证吗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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